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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簡介

文‧圖 / 農糧署 張慶賀‧李政導

壹、前言

  為提升對消費者之服務,加強國產農產品可追溯性,強化生產者自主管理與產品安全責任 ,輔導管控產品來源並揭露生產資訊,區隔進口與國產農產品,促進地產地消,本署規劃推動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制度,並建置「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系統」,該制度係以吉園圃標章為基礎,擴大國產農產品可追溯品項範圍,透過簡便申請程序且無須驗證費用,提高農產品經營業者參加意願。

  為配合生產追溯制度推動,本署研擬「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作為該制度推動、管理及查核之依據。案經本署暨所屬機關內部多次研商,並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改良場、農民團體、公所、產銷班及相關產業團體等,召開 3 次研商會議,且分別於 103 年 9 月 15 日及 12 月 23 日提農委會相關會議報告,奉主任委員核准辦理。嗣後,本署各區分署亦多次邀集轄區農友、農民團體、合作社(場)及農政單位研商討論,以求制度完善可行。

貳、「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要點說明

  本會於 104 年 4 月 27 日以農糧字第 1041060266A 號令訂定發布「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此規範共計十點,主要內容摘述如下:

(一)適用範圍為國產生鮮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第二點)

(二)申請對象包括農民、產銷班、農場、農民團體、農業產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糧食經營業者及經本會專案核准者等 8 類。(第三點)

(三)申請追溯條碼須經初審、複審及發放等作業流程,並由申請者與複審單位簽訂契約書。(第四點及第五點)

(四)申請者於生產追溯系統所登載之資料有異動時應辦理變更作業;不再使用追溯條碼時應主動申請終止使用。(第六點及第七點)

(五)追溯條碼之使用管制,限使用於申請者在生產追溯系統所登載之產品;以產銷班名義申請者,限使用於共選共計方式銷售之農產品;另農民團體等身分類別之申請者,限使用於其能對最終銷售型態負完全責任之產品。(第八點)

(六)追蹤查核,包括對發放管理單位稽核、對申請者實地查證、產品標示查核、產品安全品質抽驗及消費者反映事項之查證,並以查核 APP 或至生產追溯系統填報查核結果。(第九點)。

(七)辦理追蹤查核結果,按其違反規定情形, 衡酌其情節,採限期改正、暫停或終止使用追溯條碼,並於生產追溯系統公布相關資訊,以及依刑法等相關法規追究責任等方式;經終止使用者,須經一年以上改善期,始得重新申請。(第十點)

  規範第三點及第四點有關各 申請對象之初審、複審單位 ,以及生產追溯條碼發放管理單位如圖一所示。

  有關規範第五點之生產追溯條碼申請、審查及發放作業流程如圖二所示。

圖一 生產追溯條碼之申請者、初審、複審及發放管理單位

圖一 生產追溯條碼之申請者、初審、複審及發放管理單位

圖二 生產追溯條碼申請、審查及發放管理作業流程

圖二 生產追溯條碼申請、審查及發放管理作業流程

參、結語

  生產追溯制度非屬強制性,透過契約書約定申請者使用追溯條碼之權利義務,本署目前已著手研議修訂「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擬規劃將特定農產品項納入強制追溯對象。

  透過生產追溯制度之推動,期能強化農產品生產者及經營業者自主管理安全責任,藉由生產資訊揭露,加強與消費者溝通;而消費者經掃描追溯條碼,可清楚瞭解農產品生產資訊,提高消費信心;以此逐步擴大農產品可追溯性,建立臺灣農產品識別機制,共同創造多贏。

附錄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完整內容已公告於農糧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afa.gov.tw/)首頁 / 農糧法規 / 行政規則 / 企劃類 / 項下,歡迎查詢或下載參閱,謹列示主條文如下: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 PDF

圖三 生產追溯條碼圖樣  圖三 生產追溯條碼圖樣

圖三 生產追溯條碼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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