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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增訂都市樹木保護專章介紹

文 / 林務局 邱鼎翔

壹、前言

  森林法於 21 年 9 月 15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迨政府播遷來臺仍以此作為臺灣地區林業經營之基本大法。後因社會結構變遷甚鉅,原本之森林法不足因應,爰於 74 年 12 月 23 日修正全文 58 條。嗣後,因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13 號解釋,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爰於 87 年 5 月 27 日修正森林法,將授權訂定之子法內容及範圍明確化。 89 年 11 月 15 日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森林法部分條文,將原臺灣省政府執行森林法業務,調整由中央或各縣(市)政府辦理。 93 年 1 月 20 日修正森林法,將森林法施行細則相關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如林業用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等管制等,移至森林法規範,提昇位階。 104 年 5 月 6 日修正森林法第 50 條、第 52 條,提高竊取森產物之刑責及增訂竊取貴重木加重二分之一規定。

  森林法立法目的,係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由於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對於單株樹木,例如行道樹、公園之樹木或私人種植之樹木等,並非屬於森林,無森林法之適用。對於單株樹木之保護,目前地方政府自行訂定相關樹木保護自治法規。惟各地方政府所訂標準不一,又常遭遇都市開發而發生樹木保護爭議,例如松菸文創開發園區內處理老樹引發爭議問題。有鑑於此,立法委員邱文彥認為須有中央法規,作為統一規範之必要,爰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樹木保護專章,將非屬森林之樹木,一併納入森林法規範,提交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業奉總統以 104 年 7 月 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5351 號令公布。

貳、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增訂森林法第 3 條之 1 、第五章之一章名、第 38 條之 2 至 38 條之 6 、 47 條之 1 條文;並修正第 1 、 56 條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保護非屬森林之樹木,爰修正森林法第 1 條,增加「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之文字,以符合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 1 條)

二、有關森林以外之樹木保護事項,應明定依新增之第五章之一樹木保護專章內容辦理,可避免與規範森林之現行條文產生適用上爭議。(增訂條文第 3 條之 1 )

三、地方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樹木進行普查,並將認定為受保護樹木,予以造冊公告。其公告之受保護樹木,地方主管機關則應優先加強保護,於機關專屬網頁定期公布其現況。其樹木普查及受保護樹木之認定標準,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條文第 38 條之 2 )

四、土地開發利用範圍內之受保護樹木,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如開發利用者須移植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應檢附移植及復育計畫,提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施工。有關計畫內容、申請、審核程序等事項之辦法,及樹冠面積計算方式、樹木修剪與移植、移植樹穴、病蟲害防治用藥、健檢養護或其他生長環境管理等施工規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地方政府得依當地環境,訂定執行規範。(增訂條文第 38 條之 3 )

五、為凝具各界對施工移植受保護樹木之意見,規定開發利用者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徵詢各界意見,之後由地方主管機關舉行公聽會,以參採民眾意見。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並移植之受保護樹木,地方主管機關應列冊追蹤管理,並定期更新公告其現況。(增訂條文第 38 條之 4 )

六、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移植之受保護樹木案件,開發利用者提供土地或資金供主管機關補植,以為生態環境之補償。相關補償辦法,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增訂條文第 38 條之 5 )

七、樹木保護與管理在一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林業、園藝及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關規劃、設計及監造。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樹木保護專業人員之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制度;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考試院及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定之。(增訂條文第 38 條之 6 )

八、對於保護或認養樹木著有特殊成績者,準用關於經營林業之獎勵方式。(增訂條文第 47 條之 1 )

九、如未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移植受保保護樹木,而違反第 38 條之 4 規定者,應裁處新臺幣 12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 56 條)

參、結語

  今後土地開發利用範圍內的受保護樹木,如需移植,開發利用者應先提送移植及復育計畫,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才能施工,否則將處以罰鍰。且被移植之受保護樹木,各地方政府應列冊追蹤管理,並定期更新公告其現況,可避免樹木保護團體擔憂移植後之樹木死亡情形。

  因為樹木修剪、移植等作業方式,常發生樹木不當處理死亡的爭議,也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技術規範,作為遵循依據。此外,一定規模以上之樹木保護與管理,則應有林業等專業技師負責,以加強保護樹木。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將會商考試院及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儘速訂定樹木保護專業人員的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制度,以健全樹木保護管理制度,全面強化樹木保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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