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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 / 輔導處 吳杏如

壹、前言

  農會係依農會法設立之公益社團法人,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農會主要辦理經濟、金融、保險及農業推廣等四大事業,是屬於綜合性的農民組織,協助農民蔬果家畜之共同運銷,公糧收購與貯存,提供政策性專案農貸,辦理小地主大佃農,四健家政農事等之推廣,農民健康保險等多元性業務,向為農業施政的重要橋樑,其經營者除理事長外,總幹事更是整個農會之靈魂人物,承擔了農會經營成敗之重要關鍵,因此,農會總幹事之產生向為社會、政府所關注。

  依據農會法第 25 條規定,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農會理事 2 分之 1 以上之決議行之。農會總幹事之資格條件包括農會法第 25 條之 1 之積極資格及同法第 25 條之 2 暨第 47 條之 4 等之消極資格,至其產生方式與程序,除受資格條件之影響外,亦於同法第 49 條之 1 明確授權,各級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係內政部於 77 年 11 月 4 日發布施行;嗣後歷經 7 次修正。 102 年農會屆次改選後,部分農會就總幹事評選作業之程序,認為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對於主管機關組成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及評定程序,多所建言,希望提高農會自治精神,包括:由上級農會受理登記、審查,或參與評分之可能性等意見,建議提高資格審查評定小組運作之效能與公信力;或有反映農會理事會聘任總幹事表決票之樣式既蓋有農會圖記,又經過主管機關所派指導員查驗無誤,似無須指導員再簽章;另現行規定對於理事會決議不聘任總幹事時,主管機關重新辦理公告登記之期程似乎太冗長,建議修正縮短。另建議農會總幹事遴選評審項目中學歷、經歷部分支配分比重需要與時俱進,高(普)考或相當高(普)考及格與學位間之差異須有所區別,另農會總幹事是專業經理人,學歷只是基本條件,重要在經歷年資是否足夠,是否具有專業經驗,工作能力與領導統御等,比學歷更為重要,建議學歷配分調整為 20 分,經歷配分調整為 30 分,以符合農會總幹事應具專業經理人之經驗年資。為尋求共識及政策方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邀請學者專家、各級農會主管機關及各級農會代表召開座談會共同研議獲取共識,並為因應 106 年農會屆次改選,就各級主管機關、各級農會所提修正意見,爰修正「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 。本辦法修正條文於 104 年 6 月 18 日完成預告程序,並於 104 年 7 月 30 日以農輔字第 1040022710 號令修正發布,自 104 年 8 月 1 日施行。

貳、修正內容說明

  本辦法共計 22 條文,本次修正部分條文計 10 條及第 16 條附表,重點說明如下:

一、因省農會已於 102 年屆次改選時併入全國農會,爰刪除省農會字樣。(修正條文第 5 條、第 7 條)

二、對於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消極資格條件中刑案紀錄查證部分,因調查機關之資料來源與檢察機關相同,且查證資料紀錄也相同,為避免重複查證,爰刪除調查機關之查證程序。(修正條文第 6 條)

三、為提高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評定小組運作之效能,審查評定小組成員派聘選項,增列農業改良場代表及上級農會代表;另增訂審查評定小組會議應邀請政風人員列席,以強化會議決定之公信力。(修正條文第 7 條)

四、農會聘任總幹事係屬農會法第 25 條第 3 項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表決之議案,並非選舉,因此,農會總幹事聘任表決票既經蓋用各該農會圖記,並於理事會開會當日經指導員查驗無誤,應無須指導員在表決票上簽章,爰刪除指導員簽章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 10 條)

五、現任總幹事依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原任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其屆次考核成績評列乙等以下者,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既不准其登記為該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則於登記時即應不予以受理,以避免後續困擾。(修正條文第 14 條)

六、農會現任總幹事經評定為績優總幹事,其申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時,其他候聘登記人之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 60 分者,不予辦理面談程序,爰增訂相關規範,以減化作業流程;另附表評審項目及配分予以調整,學歷配分調整為 20 分,各等級學歷配分配合調整,經歷配分調整為 30 分,應採年資最長年限提高為 15 年,農業經歷每年另加計分數調降為 0.2 分,專業訓練課程時數累計提高為 100 小時另加 1 分,累計達 200 小時以上持有證書者,另加 2 分;並明定附表之新計分基準自 105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 16 條、第 22 條)

七、為避免農會業務因總幹事遴聘作業時程冗長而延宕,增訂屆次改選於理事會成立 60 日內屆期未完成總幹事之聘任時,或農會總幹事中途出缺時,於重新公告後第 2 次遴選作業所產生之遴選合格名冊送達後 60 日完成聘任之權宜彈性機制。(修正條文第 18 條、第 19 條)

參、結語

  為呼應農會界一致期待農會總幹事之專業經理人資格條件之提升,對於其資歷的尊重,調整經歷年資之比重配分,可以提高農會經營者專業職能之齊備,本辦法於 104 年 7 月 30 日之修正發布,更增加農業專業單位與農會之參與,提高農會總幹事遴選作業之效能,以符合社會各界之期待。

肆、附錄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修正條文請上本會網站農業法規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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