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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 / 輔導處 林雅芳

壹、前言

  為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救助作業,協助農漁民儘速恢復生產,穩定國內農業經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於 80 年 8 月 31 日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救助辦法),期間歷經 11 次修正。本(104)年 8 月蘇迪勒颱風造成農業嚴重損失,考量近來天然災害規模均甚劇,往往造成農民重大損害,無法繼續從事農業生產,而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係配合產業政策需要,支應農民復耕、復建所需緊急資金,爰修正救助辦法第 5 條規定,將不予救助情形規定,排除低利貸款,以切合農民緊急資金需求及避免產業重建延宕。救助辦法修正於本(104)年 8 月 26 日以農輔字第1040022837號令發布施行,並溯自 104 年 8 月 9 日生效,適用因蘇迪勒颱風受災農民。

貳、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重點為放寬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申貸資格(修正條文第 5 條)。考量蘇迪勒颱風造成農產物及農業設施之損害,極須儘速清園管理,救災情況急迫,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係配合產業政策需要,支應農民復耕復建所需緊急資金,且後續將由產業主管機關(單位)積極輔導受災農民復建復耕並取得經營所需文件,爰修正救助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將原本不予救助之對象,限縮僅不予現金救助及補助,即仍得辦理低利貸款。因應蘇迪勒颱風於 104 年 8 月即襲台造成嚴重農業損失,為使受災農民獲得適時協助,爰增訂同條第 5 項,明定修正條文第 2 項規定溯自104 年 8 月 9 日施行。

參、結語

  鑒於近年來全球氣候變化越趨極端,導致災害問題嚴重,極易造成大規模農業損失,而目前所辦理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旨在協助農民復耕、復建,非為補償農民全部之災害損失。端賴政府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並非有效的災損填補方式,未來政府擬藉由試辦農業天然災害保險,逐漸將每年不確定的災損救助經費轉換成每年固定支出的保費補助,使農民能依實際損失獲得保險理賠。在農業保險試辦期間,先以補助農民保險費之方式,鼓勵農民投保農業天然災害保險,移轉農民經營農業之風險,且於試辦期間,農業保險與救助制度併行,農民於遭受災害損失時,仍得維持現有的保障及權益。

  未來本會將持續研析農業天然災害保險試辦方式、對象、填補農民損失之程度、保費補貼模式、政府財政負擔等,期透過試辦累積相關經驗以利推廣施行。

肆、附錄

  本次公布新修正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可上本會網站農業法令下載,網址 :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3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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