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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施政展望

文 / 漁業署

前言

  參考國際糧農組織 FAO 近幾年漁業統計數據,世界捕撈漁業總產量成長趨緩,養殖漁業產量則呈現逐年增加,因此,捕撈漁業預估將遭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以及保育團體更為嚴謹的監督;而漁業署與國際處於 104 年出席亞太經濟合作( APEC )糧食安全與藍色經濟高階政策對話會議( HLPD - FSBE ),我國代表於會中報告 APEC 「強化公私部門夥伴關係降低供應鏈之糧食損失」多年期計畫執行成果及未來規劃,強調各經濟體應重視糧食安全及藍色經濟。國內環境則有食品安全、自然資源利用與國土保育的挑戰。新的一年,漁業署仍秉持農委會「健康、效率、永續經營」之施政主軸,務實推動漁業政策,以維持產業永續發展並達成照顧漁民的使命。

參與國際漁業組織,維護國家漁業權益

  國際公約組織及保育團體認為,海洋生物資源應在有效的管理下合理利用,以達永續目的。因此,基於「不參與,就不能捕魚」的國際法制要求,臺灣十多年來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組織,並與產業界溝通,積極協助業者符合相關國際組織規範,目前已是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WCPFC )、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 IATTC )、南太平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SPRFMO )、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 CCSBT )延伸委員會等國際漁業組織的會員,參與該組織之決策;此外,我國身為全球重要秋刀魚生產國之一,也順利於 104 年成為「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NPFC )會員,有助日後於國際會議中爭取公平發言機會。

  我國遠洋漁業船隊遍布三大洋,自不可置於此世界潮流之外,本年度將持續規劃參與 50 場次以上國際會議,落實鮪類及非鮪類相關漁業資源管理措施;另外,擴大國際參與,包括臺日、臺菲漁業協議後續相關會議,與日本、中國及韓國等國合作加強日本鰻的資源復育工作等,以逐步改善我國在重要國際漁業組織之參與,保障我國漁業作業權益。

打擊 IUU 捕魚行為,落實負責任漁業

  高度洄游及跨界魚種之漁業資源分布遍及公海及各國經濟海域,具有高度國際性,國際間對該等漁業資源之管理趨勢,除強調衛生安全外,還要進一步檢視是否為合法捕撈。因此,在公海作業,需符合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RFMOs )規定,由船旗國、沿海國、港口國、市場國及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共同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及受規範( IUU,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捕魚行為」,已成為國際間維持海洋漁業資源永續利用、不可逆轉的首要目標,相信在可見的未來,將影響遠洋漁業發展,成為經貿、外交、保育等重要議題的產業活動。

  本年度「打擊 IUU 捕魚行為」工作,將落實漁船監控與管理,因應國際漁業管理趨勢,強制 100 噸以上所有遠洋漁船安裝電子漁獲回報,即時掌握我遠洋漁船作業動態,提昇我國漁獲統計品質及研究強度,強化漁船衛生安全評鑑,健全漁業法律架構。

協助漁民實施漁獲卸魚申報,永續漁業經營

  再者,推動建立國內外港口卸魚聲明及檢查機制,讓漁獲物捕撈過程透明可追溯,規範漁業人或船長應進入指定港口卸魚,並於完成漁獲過磅後填寫卸魚聲明書,確保來源合法取得。

  本年度針對鯖鰺、珊瑚、飛魚卵漁業漁船,漁獲外銷漁船及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之延繩釣漁船,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須申報卸魚數量,並已於 24 處主要漁港建置磅秤設施,落實卸魚聲明書,有助掌握正確的漁獲數據。

  自本年 7 月 1 日起,總噸位 10 以上進入 24 處主要漁港卸魚之漁船,及本年 10 月 1 日起兼營魩鱙漁業漁船需依前開規定填寫卸魚聲明書,另 106 年 1 月 1 日起將全面實施卸魚聲明申報,總噸位 10 以上之漁船進港卸貨時,漁船主須主動申報卸魚量。透過漁民配合落實「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提供正確漁撈數據,並落實漁業統計,以維護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

強化食魚管理制度,提升水產品安全

  保障消費者食魚安全,建立國人對國產漁產品的信心,繼 104 年度完成訂定「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本年度將推動漁產品生產可追溯制度;此外,持續辦理上市前水產品監測輔導計畫、優良水產品與有機標章查驗作業等工作,以強化安全水產品管理制度,建立源頭管理。

結語

  近十年來我國漁業糧食自給率均超過 100% ,顯示漁業生產除能供應國人需求,亦具外銷競爭力。漁業部門依循農委會「新價值鏈農業」的理念,近年來進行產業、人、地、水資源的檢討與調整, 輔導我國遠洋漁業強化規範、成就卓越管理,沿近海漁業以資源養護、保育、利用與開發,尋求永續經濟與多元使用,養殖漁業則以環境友善前提下,發揮研究能量,扮演填補海洋捕撈漁業產量角色,並型塑我國水產品國際形象,提升產業價值,並在公平正義的條件下,持續為漁民謀取更多福利,讓臺灣漁業以更健全的產業體質,因應未來十年、二十年甚或更長遠的競爭與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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