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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修正簡介

文 / 輔導處 曹昌文

壹、前言

  農會係依農會法設立之公益社團法人,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農會主要辦理經濟、金融、保險及農業推廣等四大事業,是屬於綜合性的農民組織,協助農民蔬果畜禽之共同運銷,公糧收購與貯存,提供政策性專案農貸,辦理小地主大佃農,四健家政農事等之推廣,農民健康保險等多元性業務,向為農業施政的重要橋樑,其經營者理事、監事更是整個農會之靈魂人物,承擔了農會經營決策之重要關鍵,因此,農會理事、監事之資格及產生向為農民、社會及政府所關注。

  依據農會法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農會會員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之資格條件須合於下列規定:

一、入會滿 2 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農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 1 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農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至其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亦於同條第 2 項明確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 93 年 9 月 15 日發布施行, 99 年 8 月 23 日修正發布第 2 條、第 4 條條文。歷屆農會改選作業,皆依本辦法規定暨相關解釋函令辦理。配合整體農業環境之變遷,且為建立合理審查機制並與會員資格等相關法規規定一致,經召開會議檢討研商就農會理事、監事資格審查之相關疑義及實務作業缺失予以修正。 本辦法修正條文於 104 年 9 月 3 日完成預告程序,並於 104 年 12 月 14 日以農輔字第 1040023161 號令發布施行。

貳、修正重點說明

  本辦法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各類租賃農業用地免公證部分,修正與會員資格免公證規定一致。放寬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並取得證明文件之土地,得納入理事、監事候選登記資格面積計算。另針對農業推廣服務年資 8 年以上之資深農業推廣人員,因其具有豐富農業經驗,故免除其持有之農業用地或農業設施須直接從事農業達 6 個月以上之經驗條件。(修正條文第 2 條)

二、規定農會會員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所具備實際從事農業之資格,以對應其會員資格。(修正條文第 3 條)

三、配合戶籍謄本減量政策,改以戶口名簿辦理戶籍資料查核,並由農會查驗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修正條文第 4 條)

四、參照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6 條規定,明定候選人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使相關規定一致。(修正條文第 8 條)

五、為避免爭議,新增理事、監事任職期間,其資格須持續維持不得中斷,並明定喪失資格者,主管機關應予以解除職務,以明權責,另規定任職期間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修正條文第 9 條)

參、結語

  本辦法已於 104 年 12 月 14 日發布施行。修正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進行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時切實遵循辦理,並輔導各級農會,妥善週知相關人員,俾於登記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有所依循,以建立統一、明確、合理之審查機制,減免爭議,有效提升認定及審查工作效率及強化農會理事、監事人員素質,以符合社會各界之期待。

肆、附錄

  本辦法修正條文請上農委會網站農業法規查詢系統(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index.aspx )法規命令項下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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