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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申請程序及審核原則簡介

文 /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簡秀芳‧黃鈺婷‧劉天成‧張瑞璋‧馮海東

壹、前言

  鑑於現行部分天然素材具有防除有害生物之功效,依農藥管理法(簡稱本法)規定須為農藥登記,惟該等資材安全性較高,爰本法於 96 年 7 月 18 日修正公布時,增訂不列管農藥之規定。另前於 104 年 2 月 16 日預告訂定「咖啡渣、醋、辣椒、蒜、玉米粉、蛋白粉」等 6 種不列管農藥,因各界對於不列管農藥名稱及產品認定有諸多疑義,防檢局爰於 6 月 10 日召開公聽會,會中針對「修改不列管農藥名稱(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適當限縮現行農藥定義(排除食品類為農藥範疇)」及「修正現行審核原則及規定」等方向達成共識。防檢局進而依據共識,訂定「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申請程序及審核原則」並於 104 年 8 月 14 日發布,供各界依偱。

貳、內容介紹

一、申請程序

(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針對特定物質或產品主動評估,或由申請人填具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申請表(附件一)檢附文件提出申請。

(二) 申請案由防檢局受理,經防檢局審查或其農藥技術諮議會審議通過後,由農委會依行政程序法辦理預告及公告。

(三)已公告者,直接填具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產品登錄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二、(一)及(四)文件,進行產品登錄。

二、應檢附文件

(一)理化資料:

  1. 組成成分及其含量。
  2. 來源及製程說明。
  3. 基礎理化性及物質安全資料。

(二)毒理資料:

  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包含對人畜毒性、環境影響及殘留風險)。但組成分屬食品、公告之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或可添加之其他成分(名單可參閱農藥資訊服務網 / 免登錄植物保護資材專區)之一者,得免檢附。

(三)藥效資料(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及其使用方法及範圍已公告者得免檢附。)

  1. 田間藥效測試或相關科學研究報告文獻。
  2. 使用方法及範圍。
  3. 申請增加使用範圍時,應檢附藥效相關資料。

(四)其他資料。

  1. 產品標示樣張。
  2. 其他指定文件。

三 . 審核原則

(一)應符合本法第五條定義,且具有基本之藥效。

(二)安全性高(低毒性、無環境危害、免定殘留容許量),原則上應非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新開發之合成化學物質。
  2. 天然原料不具安全消費歷史,或曾對人、畜、禽及水產動物發生毒性危害之事件。
  3. 哺乳動物口服急性毒性試驗或文獻報告半數致死劑量( LD50 )小於 2,000 mg/kg 。
  4. 哺乳動物重複暴露(二十八天以上)試驗或文獻報告之無毒害劑量( NOAEL )小於 500 mg/kg ,或任一試驗劑量造成明顯神經毒性症狀、生殖毒性或發育毒性。
  5. 致變異性試驗或文獻報告之結果為陽性反應。
  6. 水生物生物累積試驗或文獻報告生物濃縮因子( BCF )大於一百,或辛醇水分布係數之對數值( log KOW )大於二之物質(不含無機物)。
  7. 水生物急性毒性半數致死濃度( LC50 )小於 100 mg/L 之物質(不含無機物)。

(三)組成成分屬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管者,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四、產品登錄作業

(一)經農委會公告之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不適用農藥管理法之規定。但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或誇張之情事。

(二)經農委會公告之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於該等產品上市前應主動填具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產品登錄申請表(附件二)向防檢局申請產品登錄。

(三)經防檢局完成登錄之產品,其相關資訊將刊載於防檢局網站。

參、結語

  農藥管理法自 96 年 7 月 18 日修正公布增訂不列管農藥以來,期間因產學研業界對法規誤解及認知落差,爰經數次會議及公聽會持續溝通,始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完成甲殼素等 9 項「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公告(附件三)作業,未來將持續評估加速該類植物保護資材之推廣應用,並兼顧業者權益及農民需求。

附件一

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申請表 docx / pdf / odt

附件二

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產品登錄申請表 docx / pdf / odt

附件三

104 年 10 月 30 日公告之「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 docx / pdf /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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