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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對疑似內分泌干擾之化學農藥管理新概況

文 / 藥毒所 李悅怡‧蔡韙任

壹、前言

  100 年來人類製造並使用的化學物質與日俱增,而疑似內分泌干擾作用農藥自 1960 年代因瑞秋卡森所著之“寂靜的春天”一書而被廣泛的討論。針對疑似內分泌干擾作用農藥尚無明確法規或管制策略,近 10 幾年來在國際間並不斷被頻繁討論,直至 2015 年隨著美國環保署公布內分泌干擾農藥之確切篩選結果名單及歐盟舉辦 「內分泌干擾物質:確認之標準及相關衝擊研討 會( Endocrine disruptors: criteria for identification and related impacts ) 」 ,並將於 2016 年公布整體結論,國際上才有較趨明顯的方向。雖然我國與國際上使用之農藥種類及使用量不盡相同,但美國及歐盟對於最新可能具內分泌干擾農藥之管理概況,可供未來我國對此議題之管理參考。

貳、美國之管理概況

  1990 年代科學界發現某些化學物質確實具內分泌干擾作用,因此美國議會於 1996 年通過食物品質保護法案( 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 )及安全飲水法案 ( Safe Drinking Water Act, SDWA ),法案要求美國環保署篩選具雌性素作用之化學物質,之後更延伸篩選具雄性素作用及影響甲狀腺系統之物質,並將研究觸角擴大至魚類及野生動物,最終並形成 「內分泌干擾物質篩選計畫( Endocrine Disruptor Screening Program, EDSP )」。經過公告階層 1 及階層 2 之篩選試驗技術標準( tier1 and tier 2 Testing Guidelines )及多年各界努力,美國環保署於 2009 年公布 67 種疑似內分泌干擾之化學物質的初步篩選名單,並於 2012 年公布第 2 階段名單,之後另將多種未繼續登記使用之農藥或化學物質排除,時至 2015 年 7 月 30 日公布關注之 52 種化學物質( 48 種為農藥之主要作用成分, 4 種為其他成分)之試驗篩選結果(表 1 ),其中 20 種為非內分泌干擾物質, 18 種可能具內分泌干擾作用,需補充階層 2 試驗結果,另外 14 種則經階層 1 試驗後,評估認為試驗證據顯示可能具內分泌干擾作用,但基於其保護基準劑量( point of depature )大於內分泌干擾作用劑量, 或是該農藥已未再登記使用等原因,致毋須補充階層 2 試驗。 針對本份篩選結果報告,美國環保署之後便針對此 18 項化學物質及其登記廠商要求後續補充試驗資料。

表 1  美國環保署之化學物質內分泌干擾作用試驗篩選結果 PDF 

參、歐盟之管理概況

  歐盟委員會( Commission )於 1996 年提供資金調查並提出內分泌干擾作用對人類及環境的衝擊報告( The Weybridge Report ),之後於 1999 年便提出內分泌干擾物質歐盟策略( Community strategy for endocrine disruptors ),此策略包含短、中、長期行動方案,短期行動方案主要是為資訊收集,其中包括設立先導篩選名單( priority list ),中期行動方案主要是將懷疑之化學物質進行快速及正確的試驗,長期行動方案則是專注於法規更新、修改及設立。其中先導篩選名單共約 565 種化學物質,將名單中之化學物質經再分 3 類,第 1 類為在體內試驗 ( in vivo )中,至少對 1 種生物體具內分泌干擾活性,第 2 類為在體外試驗( in vitro )中,至少對 1 種生物體具內分泌干擾作用之可能性,但在體內試驗之影響並不一定是由於內分泌干擾作用,第 3 類為無資料或資料不足。歐盟並將第 1 類具內分泌干擾作用高可能性之 19 種農藥依其高使用與製造量、低使用與製造量及資料不足區分其暴露風險如表 2 。近 10 年來,歐盟雖已公告 194 種第 1 類之評估結果,然而依據 2015 年 6 月歐盟舉辦之「內分泌干擾物質:確認之標準及相關衝擊研討會」,歐盟將於 2015 年公布 400 種農藥及 100 種生物農藥( biocides )之最終評估結果及評估方法,並於 2016 年 4 月前公布所有篩選之化學物質評估結果、方法及衝擊評估,而整體內分泌干擾物質之結論亦將於 2016 年底前公布。

表 2  歐盟篩選為第 1 類且評估為具內分泌干擾作用高可能性之農藥 PDF

肆、結語

  針對內分泌干擾物質,歐洲及美國於近期皆提出評估結果,相信其他國家亦將對內分泌干擾物質提出相關規範,雖然歐盟及美國之評估結果確可供我國制定相關規範之參考,然而無論歐盟或美國於評估時莫不將使用量或製造量、暴露量列入考量因素,因此我國在評估考量內分泌干擾農藥之規範時,亦應將上述考量因素列入評估要點,例如靈丹、滴滴涕等我國已列為禁用之農藥,則無需再耗費經費評估其影響,又例如針對我國使用農藥所設之殘留容許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 ),是否已足以保護國人、甚至嬰幼兒及青少年等易感族群免於產生可能的內分泌干擾作用?建議除持續關注歐盟 2016 年公告最終報告內容外,我國應針對內分泌干擾作用農藥,參考我國使用量、製造量及暴露量,重新評估其最大殘留容許量或每日可接受攝食量( 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 ),以保護國人與環境健康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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