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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TPP對我國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的影響與因應對策

文 /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李婉如

壹、前言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TPP )第 7 章為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 SPS )措施,目的在保護締約方境內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同時,利用各種方法尋求解決 SPS 議題,以便捷並擴展貿易。

  世界貿易組織 SPS 協定(WTO SPS 協定)係本章之基礎,在此基礎下,強化全體締約方間溝通、諮商與合作,確保各方執行之 SPS 措施不造成不合理之貿易障礙,並且促進各方採行 SPS 措施之透明化與瞭解,及鼓勵研擬與採行國際標準、準則及建議 。

  為配合推動加入 TPP ,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局)於 2015 年 11 月 5 日 TPP 條文公開後旋即研析第 7 章 SPS 措施條文對我國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之影響程度,研擬因應措施,以確保我農業生產與生態安全,以及境內動植物與國人之健康與安全,並積極突破檢疫障礙,掌握農產品外銷新契機。

貳、TPP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 SPS )章

  SPS 章共 18 條包括:定義、宗旨、範圍、總則、SPS 委員會、主管機關與聯絡點、區域性條件之適應、同等效力、科學及風險分析、查核、進口檢查、發證、透明化、緊急措施、合作、資訊交換、合作性技術諮商及爭端解決等。其主要原則如次:

一、WTO SPS 協定為基礎:

  以 WTO SPS 協定之權利與義務為基礎,並認可締約方採行適當保護水準之權利,強調相關措施之擬訂與採行應 基於科學原理及風險分析,強化透明,不歧視,不延宕風險分析、進口檢查等程序,遵循 WTO SPS 委員會、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之相關指導, 解決 SPS 議題, 以便捷並擴展貿易 。

二、更高的透明化程度:

  相關措施之研擬應提供公眾與締約方 60 日以上評論期、相關科學證據和理由,及最終法規之實質修正。除緊急事件或具便捷貿易性質者,在可行且適當情況下,應提供最終法規公告至生效間至少 6 個月的調適期。當進口檢查不合格時,不遲於 7 日通知對方。

三、強化各程序之溝通與資訊交換:

  在「同等效力」、「區域性條件之適應」、「風險分析」、「查核」以及「進口檢查」等議題,強化彼此之資訊交換,包括應要求時提供相關程序、科學證據、風險評估結果、審查進度或工作期程等資訊,提倡系統性認證評估出口方之官方管制效能,以便捷進口程序。

四、緊急措施:

  為了保護境內人類與動植物之生命及健康,締約方在通知其他締約方後可採行緊急措施,惟採行後 6 個月內須檢視其措施之科學基礎,應他方之要求,應提供相關評估結果。

五、體制性安排:

  為強化締約方之溝通、諮商合作,以及解決 SPS 關切議題,特別建立主管機關聯絡點、 常設 SPS 委員會、合作性技術諮商機制,以及爭端解決機制,以推動本章之執行、 相互瞭解 SPS 措施及監管程序 、解決 SPS 關切或爭議、推動技術協助與合作、協商國際組織相關會議 ( WTO SPS 委員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OIE)及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IPPC))之 立場等。

參、對我國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之影響

  鑒於 TPP SPS 章係強調透過 WTO SPS 協定之基礎、科學證據、風險分析、國際標準、透明化、同等效力、資訊交流、溝通諮商等原則與積極作為,達便捷與擴張貿易之目的,而非以締約方放寬或降低 SPS 保護水準或標準為手段。我國於 2002 年加入 WTO ,相關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與法規均已符合 WTO SPS 協定規範,爰未來我國加入 TPP ,奠基於原有履行WTO SPS 協定基礎上,在動植物防檢疫法規面上並無扞格;在執行面上,邊境把關之強度與標準並未改變或放寬。惟隨農產品貿易量增加、更高之透明化程度、程序與資訊溝通量之增加等,可能隨之增加工作量與人力負荷,須另投入適當資源以資因應。

  另一方面,倘加入 TPP,意味我國亦可享有與締約國之透明化、同等效力認可、系統認證等安排,以及技術合作、資訊分享、溝通諮商等互惠待遇,將有助我配合產業發展提升農畜產品品質,突破防檢疫障礙,拓展我農產品外銷市場;此外經由該平台,亦可增進對我國為非會員之國際標準制訂組織運作與重要議題發展之瞭解,並就重要議題與各締約國建立相同利益之聯合立場,於國際場域增加集團以及我國影響力並確保我國權益。

肆、我國動植物防疫檢疫因應對策

  面對加入 TPP ,防檢局已配合產業轉型與農產品貿易量增加,就動植物防疫面與檢疫面擬妥因應對策,將負面影響減至最小,並儘量極大化正面效應,包括 「 建構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衛生預警體系 」、「 強化植物有害生物防範措施 」、「 強化動植物輸出入檢疫措施 」 3 項計畫如下:

一、建構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衛生預警體系:

  執行(一)建構重要動物疫病之監控及防疫措施預警體系及(二)重要畜禽產品藥物殘留之預警偵測及管制兩大措施,俾利發展安全農業,保障消費者及生產者權益。

二、強化植物有害生物防範措施:

  執行 (一) 健全植物種子(苗)病害檢測及驗證體系,(二) 建構國際重大植物檢疫有害生物偵察網,(三) 推動重要外銷作物全方位植保農事服務,(四) 建構農藥追蹤管理制度及推行農藥代噴制度,(五) 推動重大害蟲智慧型疫情管理等 5 項措施,以推動農業加值,拓展國際市場,強化檢疫檢驗,維護優質環境。

三、強化動植物輸出入檢疫措施:

  執行(一)強化水族動物疫病檢測技術,(二)建立與輸入國具等效性之肉品生產衛生管理機制,(三)建立符合貿易國檢疫要求之外銷農產品有害生物監測管理體系,(四)加強輸入農產品檢疫有害生物風險評估,(五)提升邊境檢疫有害生物檢查效能,充實相關設備及設施等 5 項措施,建立外銷農產品有害生物管理體系制度,強化水族動物疫病檢測技術,建立與輸入國具等效性肉品生產衛生管理機制,提升產業競爭力與外銷能力。

伍、結語

  加入 TPP 後我國動植物防檢疫措施,於法規面上實質影響不大;於執行面上,須配合國際農產貿易量之增加,於邊境管制與國內防疫投入適當人力與物力資源以為因應,以扎扎實實做到防檢疫把關不放鬆,疫病害蟲不入侵,農產品安全有保障。此外,應善加運用我國加入 TPP 外銷市場擴大之契機,突破檢疫障礙,協助潛力產品輸銷目標市場,創造產業商機。未來將配合加入 TPP 推動進程,加強對外風險溝通,化解民眾與產業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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