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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 /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石慧美

壹、前言

  隨著畜禽產品衛生安全、人畜共通傳染病、新興動物傳染病威脅與衝擊等議題之重要性提升,獸醫師職司動物防疫、檢疫、醫療及肉品衛生檢查等業務,其責任日益加重。尤其科學發展日新月異,執業獸醫師應與時俱進,持續進修專業始能因應時代及環境變遷之挑戰。在公會組織方面,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立後,其功能、組成與臺灣省獸醫師公會多所重複,為提升公會運作效率,獸醫團體已有廢除省公會共識,因此確有調整獸醫師公會層級之必要。

貳、修法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條文涉及執業獸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並更新執照及獸醫師公會組織調整,簡述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執業獸醫師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之規定,以提升獸醫師專業服務品質。相關執業登記、更新及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條)

二、將現行三級制獸醫師公會組織調整為二級,包括直轄市、縣(市)獸醫師公會及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修訂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發起及組織方式, 並增訂原已立案之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應於三年內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獸醫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之規定 ,以期提升公會組織調整之效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刪除、第四十六條)

三、原獸醫師公會理事長係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方式產生,此次配合 104 年 10 月 30 日司法院釋字第七百三十三號解釋,修正為依章程規定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第四十八條)。刪除並修正獸醫師法條文請上本會網站農業法規下載(網址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index.aspx )

参、預期效益

  目前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已然成為趨勢,舉凡醫事人員、建築師、律師等專業人士,於其相關職業法規中皆訂有繼續教育並更新執照之規定。因此,強制執業獸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並定期更新執照之規定,符合現況潮流,有助於強化獸醫專業知能,以利動物醫療品質之維護及動物防疫檢疫效能之提升,以符合社會發展趨勢及產業需求。同時透過獸醫組織之調整,提升公會運作效率,有助於獸醫服務體系之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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