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調整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規範

  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農地政策由「農地農有、農地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開放農地自由買賣,放寬自然人均得承受農地,且允許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前提下,農地得以興建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

  為確保農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中,均明定申請興建農舍者應為農民,也就是農舍必須是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所需而興建,並非持有農地者就能興建農舍。然而過去對農民資格審認流於形式審查,未實質審認農舍申請人是否實際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以致農舍興建資格取得容易。

  經分析2008-2013年農舍建照資料,全國農舍起造人中具農保資格或健保第3類被保險人僅占38.80%,未具農民身分者高達61.20%。因此,本會於2015年3月起啟動本辦法修法,於2015年9月4日由內政部會銜本會發布,以貫徹農地農用政策、讓青農回鄉從農及導正農舍亂象以回歸農舍立法意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農舍申請人應為農民認定方式

  農民申請興建農舍時,須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如果申請人屬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因其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業經審查認定,此類農民得免予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並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

  申請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應為申請日往前至少2年內每1年之農業生產佐證資料之一:

  • 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 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 ) 作補貼證明文件(不包括休耕)。
  • 繳售公糧稻穀證明文件。
  • 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證明文件(不包括人力培訓類)。
  • 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0.10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3萬600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調整。
  • 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間內證明文件。
  • 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證明文件。

農舍申請人應檢附經營計畫

  農舍申請人應檢附經營計畫,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本會推動本次辦法修正,主要在宣示農地農用政策,引導農舍興建必須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而非為投資、買賣或轉作非農業使用(民宿、工廠、度假別墅)而興建農舍。

  • 回上一頁
  • 105-05-11:14,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