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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事回顧

因應水情不佳,實施2015年第1期稻作停灌補償等抗旱措施,確保農民權益

背景說明

  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資料,自2014年下半年以來水情不佳,8月無颱風侵臺紀錄,係67年來最枯旱的1年;政府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自9月起即密切監控水情發展,因時值2014年第2期稻作抽穗期間,須確保當年第2期稻作維持供灌,經各單位努力用水調度下,使當期稻作順利完成供灌收割。

  自2014年11月我國部分地區開始陸續進入1、2階限水,針對民生及工業用水進行減供措施,相關部會積極辦理各項抗旱措施。惟水情持續不佳,相關部會及機關依供水情勢分別成立旱災災害應變小組,並由經濟部召開中央級跨部會之「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工作會議,決議2015年第一期稻作部分區域辦理停灌作業,停灌範圍包含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及嘉南等5個農田水利會部分灌區,公告停灌面積4萬3,659公頃。

  乾旱水情持續至2015年5月下旬梅雨鋒面降雨挹注,旱象終告解除,相關部會亦回歸平時應變作業機制。

抗旱應變處置作為

  • 提供多元因應措施:針對2015年第1期稻作停灌區,包含依休耕或轉作提供多元補償方案、秧苗減育救濟、農貸寬限措施、持續辦理大佃農輔導措施、鼓勵停灌地區2015年第2期作提早種植等。
  • 加強灌溉管理措施:針對全國非公告停灌農田水利會之灌區灌溉面積14萬餘公頃,本會亦積極督導各農田水利會,辦理各項抗旱作業,俾以有效利用農業用水,順利完成2015年第1期作供灌事宜。
  • 督導停灌補償金發放作業:相關農田水利會於2015年7月31日前順利完成辦理2015年第1期稻作停灌補償金之發放。

執行情形

  • 農田水利會辦理停灌補償作業受理面積計3萬2,382公頃,占公告停灌面積74.17%,高於往年申請比率71.31%。其中符合基期年農地面積為2萬9,615公頃占受理面積91.46%。
  • 經統計各類申請補償標準,農民申請補償以標準1(休耕且種植綠肥 ) 比率最高,占受理面積69.41%,其次為標準2(休耕 ) 占20.65%,標準6(種植一般作物 ) 占8.95%,其餘標準3至標準5(種植契作物 ) 則合計不到1%。
  • 本次停灌補償總經費為26.46億元(含行政作業費),本會負擔12.22億元(占46.18% ) ,餘由經濟部、科技部及臺灣自來水公司等機關負擔。

推動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及產業復養重建工作,全力穩定民生經濟

  2015年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重創國內家禽產業,至2015年12月31日下午6時止,有17個直轄市、縣(市)主動送檢1,021場,確診981場,確診陰性39場,及1場H6N1亞型(非屬OIE應通報疾病),另完成980場撲殺(計514萬4,299隻);案例場周邊1公里禽場採樣確診場45場(完成撲殺27萬6,657隻)。目前疫情雖獲得控制,但仍因有潛藏病毒而有零星案例發生。為預防秋冬家禽流行性感冒(簡稱禽流感)疫情,規劃措施及精進作為如下:

  • 強化預警機制:由各地方政府持續加強各項監測機制,同時密切注意冬候鳥遷徒路徑上游國家之疫情資訊。同時鼓勵農民主動通報,且透過屠宰場端就異常情形加以追蹤,期早期發現疑似案例,即時處置。
  • 提升防疫因應機制:由各地方政府加速案例場撲殺後之清潔消毒處置,另公告「H5、H7亞型禽流感防治措施」據以督導禽場依期程改善禽舍硬體規劃,並落實執行各項生物安全措施。同時持續推動家禽「健康證明」、「禽蛋燻蒸證明」與「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等措施。
  • 復養與重建
      依「防範家禽流行性感冒(H5、H7亞型)緊急應變措施手冊」規範欲復養之案例場業者相關復養程序;另為積極協助案例場之復養與重建,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2015年1月29日召開「禽流感疫情後續復養與重建措施會議」,討論案例場復養所需哨兵家禽之申請流程及供應措施,並建立相關生產計畫。成立產業重建技術服務團,協助農民復養、種禽來源取得、確保雛禽品質,並就禽舍設計、飼養管理、生物安全措施及金融協助等工作,提供諮詢服務並進行現場輔導。同時為降低感染禽流感之風險,導入非開放式禽舍飼養家禽,輔導設立非開放式禽舍示範場。2015年共辦理現場輔導184場次,完成非開放式禽舍示範場140場,供農民參考依循。
  • 救助貸款
      為協助禽流感疫情受損者復養重建暨紓解其既有貸款之還款壓力,本會農業金融局於2015年2月2日訂定「農業金融機構因應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該措施因應實際需求,於6月2日及10月22日再次修正),對於取得防疫相關單位所開立案例撲殺場證明書、屠宰量減少證明書或屠宰量影響證明書之業者,提供金融協助措施(截至12月31日,已核准舊貸展延96件、金額2億8,487萬元;新貸27件,貸款金額6,435萬元 ) :
    • 舊貸部分:本金得展延1年,展延期間之利息免收,由政府補貼,貸款期限得配合本金展延往後延長。
    • 新貸部分:新貸第1年之利息免收,由政府補貼,本金得依各該貸款規定申請寬緩。但配合防疫政策者,新貸週轉金貸款期限由3年得延長為5年,其寬緩期限由1年得延長為2年。
    • 借款人於展延或寬緩屆期如仍有還款困難,得依現行規定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
  • 教育訓練:為提升家禽產業相關業者及相關人員防疫知識,分別就案例場業者,飼料車、化製車、運禽及蛋車駕駛及特約獸醫師辦理相關教育講習;計60場次,2,217名參訓。
      禽流感疫情之撲滅須仰賴產業單位與政府共同合作,配合相關防疫措施並自主落實各項生物安全軟硬體措施,按部就班完成復養、再養、進養及飼養程序,降低禽流感疫情發生及傳播風險。

因應金門縣發生A型口蹄疫案例,啟動相關應變機制,協助防堵疫情擴散

  2015年5月8日在例行監測過程中確診金門縣1牛隻感染A型口蹄疫病毒,核酸序列比對與2013年中國大陸廣東病毒株相似度達98.90%,經防疫諮詢小組會議決議,對案例場及其場域內所含畜牧場採取撲殺處置;案例場周邊半徑3公里內偶蹄類動物執行移動管制及臨床訪視,半徑1公里內偶蹄類動物畜牧場進行採樣監測;加強肉品市場、屠宰場及動物運輸車輛的清潔消毒及肉品市場附設屠宰場的屠宰衛生檢查;禁止金門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銷臺等嚴密防疫措施,以阻絕病毒傳播及入侵臺灣本島。

  鑑於A型口蹄疫屬國內未曾發生型別,國內偶蹄類動物例行性O型口蹄疫疫苗無交叉保護效果,在整體疫情狀況尚未明確前,基於超前部署精神,本會於5月8日公告禁止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後經完成場域內牛隻撲殺且執行案例場周邊偶蹄類動物採樣及臨床訪視結果均未發現異常,專家學者及金門縣政府進行風險評估分析後,同意經一定加熱條件處理且符合OIE規範及含肉加工產品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可輸往臺灣,至於其他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與生鮮產品等或未經加熱條件處理之產品,仍持續管制。

  案例場周邊半徑1公里內畜牧場偶蹄類動物採樣送驗結果,均未檢出口蹄疫病毒,惟3牛隻呈NSP抗體陽性,經送OIE英國Pirbright Institute口蹄疫參考實驗室,其中1檢體呈A型中和抗體陽性反應,本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於6月9日召開2015年第3次重要豬隻疾病專家小組會議決議,判定為A型口蹄疫第2案例。金門縣政府於6月10日完成案例場及其場域內283頭牛隻撲殺與場域消毒作業,動物屍體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予以燒燬後掩埋消毒。金門縣政府依OIE規範,於案例結束3個月後,以95%信賴區間及5%盛行率隨機抽驗57場偶蹄類動物畜牧場進行血清學監測及臨床檢查,前揭監測及檢查結果經防疫諮詢小組會議審議,金門縣偶蹄類動物之生鮮、冷藏及冷凍產品輸臺符合第1階段風險評估,並於法制作業完備後該產品得以銷臺。

  臺灣本島、澎湖縣及連江縣已2年餘未有口蹄疫案例,本會於2015年10月16日向OIE申請認定臺灣本島、澎湖及馬祖為施打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區,金門縣因5月發生A型口蹄疫疫情,如金門縣持續2年無口蹄疫疫情,將向OIE申請將金門縣納入非疫區範圍,達成我國成為口蹄疫非疫國之目標。

鑑於歐盟將我國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業」不合作第3國警告名單,我國全面檢討強化漁業管理措施,維護漁船作業權益及我國國際形象

  聯合國糧農組織(FAO ) 統計全球每年約有230億美元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 ) 漁獲物,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 ) 亦通過相關建決議案防杜IUU行為。美國自2009年起曾認定義大利、中國大陸、法國等17國漁船從事IUU行為,歐盟自2012年起稽核各國打擊IUU情形,曾認定韓國、菲律賓等20國為打擊IUU不合作國家。

  我國於2015年10月1日遭歐盟執委會(EC ) 依歐盟第1005/2008號IUU法規,以我國漁業法律架構有缺失,處罰機制未能嚇阻IUU漁業行為,對遠洋船隊無法有效管理等,指認我國為打擊IUU不合作黃牌名單,並給予我國6個月改善期限。遭歐盟列為黃牌國家後,我國須配合歐盟要求執行各項漁業管理改善行動計畫,倘在要求期限內未就歐盟指出問題進行改善,將被列為不合作第3國(紅牌 ) ,我國水產品將遭歐盟禁止輸入。

  為儘速自歐盟黃牌名單移除,本會刻正推動相關強化管理措施:

  • 研擬制定遠洋漁業條例(草案 ) :強化遠洋漁業管理之法令基礎,加強我遠洋漁船之作業管理,並將聯合國海洋法等國際文書原則、精神、管理措施等納入法規。該法將以高額罰款或刑罰作為主要罰則,並對累犯加重核處。
  • 改善並強化監控偵查等漁業管理機制︰
    • 訂定遠洋漁業國家管控及檢查計畫(草案 ) ,說明我國遠洋漁業「監督、控制、偵查(MCS ) 」等管理措施,並依風險程度訂定監控檢查標準。
    • 推動遠洋漁船裝設電子漁撈日誌(e-logbook ) ,強化水產品可追溯性,避免IUU漁業活動風險,即時掌握漁船作業努力量、漁獲量,透過資源評估模式推估漁業資源變動。
    • 推動卸魚聲明機制,本會已於2015年3月起要求所有遠洋漁船均納入該機制,強化MCS措施。
    • 推動指定國內外港口轉載或卸魚措施,本會於2015年6月11日公告國外指定港口計41個,前開港口倘未能於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轉載或卸魚檢查安排,擬禁止漁船進港轉載或卸魚,俟建立檢查機制後再予開放。
  • 強化水產品可追溯系統部分:持續執行漁獲及漁產品貿易(代理 ) 商稽核策略計畫,確保其採購自國內或國外漁船捕撈之漁獲物無涉及IUU。
  • 強化國際漁業合作:將推動與我國漁業關聯較高之國家(如泰國、太平洋島國等 ) ,以簽署MOU或其他官方合作來進行指定國外港口轉載或卸魚檢查,我國與漁業合作國家資訊交換及國人投資經營外國籍漁船之船籍國合作等,防杜IUU漁業行為。
  • 遵守國際組織規範部分:將持續透過教育宣導我漁船確實遵守各RFMOs規範,改善我國漁船在RFMOs的遵守紀錄。
  未來將持續爭取投入更多資源,補強管理人力與經費,有效打擊非法漁業活動,並自歐盟指認之打擊 IUU 漁業不合作第 3 國警告名單除名,強化我國漁業管理體質,符合永續漁業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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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05-12:4,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