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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制度

文‧圖 / 漁業署 林妤珊

壹、前言

  由於國人日益重視食品衛生安全,目前可追溯之水產品僅有機、產銷履歷及 CAS 等產品,且因有機、產銷履歷申請手續繁複、驗證費用偏高,無法普及至所有水產品,為 擴大一般水產品 符合追蹤追溯要求 , 本署本( 105 )年度規劃推動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制度, 並與資訊系統結合, 便利消費者在販售場所用行動載具即可掃描產品之追溯條碼( QR Code ),查詢到產品及生產者資訊,藉此提升國人對國產水產品之信賴。

貳、「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簡介

  為推動水產品生產追溯制度,本署研擬「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俾利有意願加入生產追溯制度之漁民(團體)申請,本作業規範已於 105 年 3 月 31 日以農漁字第 1051346325A 號令訂定發布,共計十點,主要內容簡述如下:

(一)目的:農委會為強化生產者之產品自主管理責任,發給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條碼,揭露生產者資訊,促進在地生產在地消費(第一點)。

(二)申請範圍:申請追溯條碼之適用範圍為國內養殖或捕撈之水產品及其水產加工品。(第二點)

(三)申請對象:包括漁民、產銷班、漁會、漁民團體、農業產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水產品加工廠、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等 8 類。(第三點)

(四)作業流程:申請追溯條碼之申請、審查及發放作業流程,及申請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審核通過後與複審單位簽訂契約書 。 (第四點及第五點)

(五)異動變更及終止使用:申請者登載於生產追溯系統之資料有異動變更時,辦理變更作業應具備文件,及不再使用追溯條碼時應主動申請終止使用 。 (第六點及第七點)

(六)追溯條碼之使用及管制:申請者使用追溯條碼,限於其在生產追溯系統所登載之產品,且追溯條碼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以產銷班名義申請者,限使用於共選共計方式銷售之水產品;另漁民團體等身分類別申請者,限使用於其能對最終銷售型態負完全責任之產品。(第八點)

(七)追蹤查核:包括對發放管理單位稽核、申請者之實地查核、產品標示查核、產品品質抽驗、消費者反映事項查證等。(第九點)

(八)追溯條碼之暫停、終止使用及處置:辦理追蹤查核(證)結果,按其違反本作業規範規定之情形,依情節輕重,暫停或終止使用追溯條碼,並將相關資訊公告於生產追溯系統,倘有冒用或仿冒情事、或經暫停或中止仍繼續使用追溯條碼者,依刑法等相關法規追究責任等方式。(第十點)

參、結語

  藉由水產品生產追溯制度之推動 ,建立生產者對產品安全之自主管理責任,以提升國產水產品安全品質; 另本作業規範亦可做為 漁民(團體) 在尚未進入產銷履歷制度時,能夠先以簡易的追溯系統做好批次管理,以做為進入產銷履歷之先導工作 。

  另為提升我國溯源水產品品牌形象及提高消費者採購意願,將結合漁民、漁會、加工廠建立在地自有品牌形象,創造出產品多樣化,提升消費者採購意願及選擇性,藉以逐年擴大可追溯水產品之市場佔有率。

104 年度「臺灣十大優質烏魚子競賽」活動得獎產品,均為水產品生產追溯制度示範場

104 年度「臺灣十大優質烏魚子競賽」活動得獎產品,均為水產品生產追溯制度示範場

水產品生產追溯條碼提供生產者資訊  

水產品生產追溯條碼提供生產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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