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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內養蜂產銷班或團體申請臨時使用國有林班地放置蜂箱注意事項簡介

文 / 農糧署 蔡隆琮

壹、前言

  臺灣夏季溫度常高達 32 ° C - 37 ° C ,炎熱的氣候常導致農作物病蟲害產生,迫使農民需使用農藥來防治,而蜜蜂在高溫及噴灑農藥的環境下易造成死亡率大增,且蜜蜂又常會罹患美洲白堊病、蜂蟹蟎等病蟲害,在此情況下須將蜜蜂遷移至合適的場地以減少該等情形發生,讓養蜂產業能永續經營。而國內林地廣闊適合放置蜂箱,為使相關機關於蜂農申請臨時使用國有林班地放置蜂箱時能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立法沿革及法源依據

  鑒於氣候因素及生產環境惡化,為協助蜂農,在不傷害林木、不擾民,不破壞水土保持及自然環境原則下,林務局提供林班地供蜂農於夏季期間短期放置蜂箱使用。蜂農可敘明放置數量、地點及期間,透過地區農會、養蜂協會依程序申請。林務局得依相關法令及國有財產法等規定管理用地申請者及酌收使用費。「國內養蜂產銷班或團體申請臨時使用國有林班地放置蜂箱注意事項」,明訂申請人資格、期間及申請流程等事項,使養蜂業者於需要時有所依循辦理。

參、內容說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國內養蜂產銷班、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申請於國有林班地放置蜂箱,特訂本注意事項。

二 、申請人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申請人:養蜂產銷班 、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

(二)申請資格:養蜂產銷班 、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之蜂農須實際從事養蜂工作且領有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者。

三、申請期間:因氣候因素或平地蜜源不足時,於當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放置蜂箱地點為本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轄管之國有林班地。

五、放置期間以當年六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限, 蜂農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其放置於國有林班地之蜂箱等設備移除,並應將國有林班地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其蜂箱等設備視同廢棄物清除,並向申請人請求給付清運之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主張任何權利。

六、申請流程如下 :

(一)養蜂產銷班:由產銷班檢附申請書,向所屬輔導單位(農會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辦理初審,再由所屬輔導單位函送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複審後,由分署函申請使用地點轄管之林務局 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辦理用地審查,審查通過後,即通知申請人訂定契約,並副知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糧署及林務局。

(二)地區性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由各團體檢附申請書,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初審,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送當地分署複審後,由分署函申請使用地點之轄管林管處辦理用地審查,審查通過後,即通知申請人訂定契約,並副知農糧署及林務局。

(三)全國性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各團體檢附申請書,送本會農糧署辦理初審及複審後,由該署函申請使用地點之轄管林管處辦理用地審查,審查通過後,即通知申請人訂定契約,並副知農糧署及林務局。

七、申請使用地點,應符合森林法第九條第二項「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之規定,且使用國有林班地不得影響林木生長、不得砍伐或傷害林木及不破壞水土保持。

八、使用範圍僅供放置蜂箱或蜂網等無固定基礎設備,不得施設任何設施,且不得有攬客或設置招牌告示及販售等行為。

九、申請使用地點與民宅、社區、部落之距離以二十公尺以上為原則,如發生蜜蜂干擾居民之生活或螫傷民眾之情事,由申請人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有前項情事,林管處得命申請人於國有林班地內另覓其他適合放置之地點,申請人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如不願另覓地點時,林管處得終止契約,並收回林班地。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林管處得終止契約,並收回林班地:

(一) 經查獲蜂農未實際從事養蜂工作,或蜂農領有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經註銷者。

(二)使用國有林班地違反第七點或第八點規定之情形者。

  申請人應於接獲前項林管處 終止契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使用之國有林班地回復原狀,點交歸還林管處,逾期未回復原狀,其蜂箱等設備視同廢棄物清除,並向申請人請求給付清運之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主張任何權利。

十一、使用費用計收基準 ,以契約書所載使用林班地面積,參照財政部訂定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四點及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申請使用之國有林地當年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申請人應於簽訂契約前將使用費用繳納予林管處。

十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森林法、國有林地管理及蜂業管理等相關法規辦理。

肆、結語

  本注意事項之施行,期協助蜂農在不傷害林木、不擾民,不破壞水土保持及自然環境原則下,於 林務局提供之林班地供蜂農於夏秋季期間短期放置蜂箱使用。以提升品質管理、建立產品形象、確保國產蜂產品品質及強化國產蜂產品之競爭力,提高蜂農收益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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