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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協定爭端解決案概況與評析

文‧圖 / 廖鴻仁 1
註 1 :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

一 、前言

  世界貿易組織( WTO )爭端解決機制是目前實質上的國際貿易領域法庭,為會員間解決與 WTO 協定有關糾紛之平台。爭端解決機制二項主要功能為:(一)維護 WTO 會員依據 WTO 協定擁有之權利與應承擔之義務;(二)依據國際公法解釋習慣規則,釐清 WTO 協定各項規定。 WTO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SPS 協定)於烏拉圭回合談判後制定,旨在規範會員採行保護人類與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之 SPS 措施,應將該等措施對貿易之影響降低至最小程度。藉由分析目前 WTO 爭端解決中涉及 SPS 協定訴訟案件,有助於瞭解會員履行 SPS 協定最常涉及爭議條款、案件逐年數量趨勢、已開發或開發中會員涉訟情形等,並作為我國未來制定相關 SPS 措施參考借鏡。

二、SPS 協定爭端解決案概況

  SPS 協定在「保護 WTO 會員人類與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食品與農產品貿易自由化」兩者之間求取平衡,期望會員以相關國際標準為基礎,採取具科學證據或風險評估為依據之 SPS 措施,並不得構成專斷或不正當歧視或隱藏性貿易限制。 WTO 會員依入會承諾必須遵守 SPS 協定,會員間因 SPS 措施造成之糾紛可訴諸 WTO 爭端解決機制,因此 WTO 爭端解決機構受理之 SPS 訴訟案可反映會員間與 SPS 措施有關之爭議情形。

  統計 WTO 在 1995 年至 2015 年間之爭端解決案件,總共有 43 案涉及 SPS 協定(詳如表 1 ),占期間全部 501 件爭端解決案之 8.6% (如附圖)。倘依案件性質分類,在 WTO 內括協定中,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ATT )一九九四涉及 408 件為最多,涉及反傾銷、補貼與防衛措施等貿易救濟協定案件為 267 件次之,涉及 SPS 與技術性貿易障礙( TBT )等非關稅措施共 94 件佔第三位,可見 SPS 與 TBT 等技術性非關稅貿易障礙在 WTO 爭端案中具有重要地位。

表 1   SPS 協定爭端解決案件統計表 PDF

附圖: WTO 內括協定爭端解決案件數量圖( 1995 年至 2015 年) 

附圖: WTO 內括協定爭端解決案件數量圖( 1995 年至 2015 年) 

三、SPS 協定爭端解決案評析

  經分析整體 SPS 措施爭端案提訟年度、爭端當事國類型、解決情形與所涉 SPS 協定條款,呈現相關特點如下:

(一)爭端數量有下降趨勢

  整體而言 SPS 爭端案提出年度分布不均衡,其中以 2003 年有 6 件最高,佔全部的 14% ,而 1999 、 2004 、 2005 、 2006 、 2011 與 2013 年均無案件。倘以 5 年作為 1 期計算,將 1995 年至 2014 年分為 4 期,依據年度分布結果(如表 2 ),以第 1 期 1995 年至 1999 年共計 16 案最高,第 2 期 2000 年至 2004 年共 14 案次之,第 3 期與第 4 期皆為 6 案,各期統計案件數遞減,因此 SPS 爭端案件整體數量具下降趨勢。

表 2   SPS 措施爭端案件分年統計與當事國類型表 PDF

(二)爭端當事國主要為已開發國家

  在原告部分,已開發會員共提起 30 件爭端案,佔全部案件 69.7% ,其中美國、加拿大與歐盟是主要控訴國,分別提訟 11 件、 9 件與 5 件;在被告部分,已開發會員被訴案件 27 件,佔全部案件 62.8% ,其中歐盟、美國與澳大利亞為主要被訴國,分別被訴 9 件、 8 件與 6 件。由此可見已開發國家善於利用爭端解決機制處理 SPS 爭議,且亦擅長以爭議性 SPS 措施保護其境內食品與動植物安全。

(三)開發中國家參與漸增

  同樣以前述 4 段期間計算開發中國家在各期之提訟比例,分別為第 1 期 6.3% 、 第 2 期 42.9% 、第 3 期 33.3% 與第 4 期 66.7% ,可見開發中國家在 WTO 剛成立時較不善於利用爭端解決機制,而在熟悉其運作方式後有積極參與現象。在原告部分,開發中國家以阿根廷提訟 3 件最多,菲律賓 2 件次之;在被告部分,以韓國被告 6 件最多,印度被告 3 件次之。最後值得注意者為,低度開發國家至今尚未提出任何 SPS 爭端或作為被告。

(四)大部份案件獲致解決

  43 件 SPS 爭端案中有 24 件成立爭端解決小組,審理 19 項爭議措施,並作出 13 件小組報告,上訴機構審理上訴案作出 9 件裁決報告,審理結果除歐體石棉案外,其餘均為被告敗訴,應修改與 SPS 協定規範不一致之措施。整體處理結果部分, 43 件爭端案有 25 件獲致解決,比例為 58.1% ,解決方式可能為雙方合議、原告撤訴、被告依裁決結果執行等。其餘案件則為尚在進行小組審理中、原告於諮商後未提出成立小組請求、小組成員未選定等原因。不論處理結果如何, WTO 爭端解決機制設計目的即在解決會員間貿易爭議,倘爭端雙方商議出解決方式,便可於爭端解決程序中合議暫停其程序,由此可見爭端解決機制在處理 WTO 會員間 SPS 爭議之成果斐然。

(五)爭議措施涉及條文以第 2 、 3 與 5 條為主

  分析 SPS 爭端案涉及違反 SPS 協定條款情形,集中於第 2 條「基本權利與義務」、第 3 條「國際標準調和」與第 5 條「風險評估與適當保護水準」等核心條款(如表 3 ),其中涉及第 2 條與第 5 條之案件皆為 42 件,涉及第 3 條則有 23 件,可見幾乎所有 SPS 爭議案皆同時涉及第 2 條與第 5 條。提訟理由通常為被告 SPS 措施未基於科學證據、超過保護人類與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所需程度、未執行適當風險評估或未依國際標準制定措施等,此外亦常連帶控訴被告違反第 7 條「透明化」與第 8 條「管制、檢驗與核可程序」。相對而言,第 4 條「同等效力」與第 6 條「非疫區」雖然亦同屬 SPS 協定核心條款,卻較少作為指控之法律依據。

表 3   SPS 措施爭端解決案涉及 SPS 協定條文統計表 PDF

四、結語

  爭端解決機制被譽為 WTO 皇冠上的明珠,能 確保 WTO 各項協定切實被執行,並保障世界貿易體制正常運作。 檢視 21 年來會員利用爭端訴訟解決 SPS 措施爭議之成果,不論解決方式是雙方圓滿合議、遵循小組或上訴機構報告執行、執行貿易報復授權等,皆能獲致雙方滿意或具強制力之爭議解決結果。顯示當控訴國將爭端案提訟至 WTO 時,被訴國勢須盡力應訴,並加強與控訴國雙邊諮商尋求解決方案,或以 WTO 裁決結果作為修改不符 SPS 協定措施之對內說詞,因此爭端解決機制有利於協助會員遵循 SPS 協定,並對協定條文作出許多判例解釋,讓會員更加明確瞭解其遵循義務。

  我國目前在 WTO 未曾作為 SPS 措施爭端之控訴方或被訴方,惟參加過 13 件案件之第三國,例如目前進行中之歐盟控訴俄羅斯因非洲豬瘟禁止其活豬、豬肉及其產品進口案,以及日本控訴韓國與防射線核種有關之食品進口禁令、檢測與證明文件規定案,我國均積極以第三國身分參與審理過程,有助於主管機關熟悉 SPS 措施爭端案審理與雙方答辯攻防過程。建議未來我國仍應持續爭取作為第三國參與重要 SPS 訴訟案件,對於可能影響我國農產品貿易之措施,或是與我國法規類似之他國措施,瞭解審理過程亦可作為未來可能提訟或應訴之參考。

參考文獻

1.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of WTO, Review of the Ope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SPS Agreement (Draft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G/SPS/W/280/Rev.2, 6 Nov. 2014.

2. Wolfrum, R., Stoll, P.T. & Seibert-Fohr, A., WTO – Technical Barriers and SPS Measures,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Comparative Publ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Leiden-boston Publishers, 2007.

3. 董銀果,中國農產品應對 SPS 措施的策略及遵從成本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中國大陸, 2011 年。

4. 世界貿易組織官方網站 http://www.wto.org/ (瀏覽日期: 105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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