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韓國農協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介紹

文 / 輔導處 陳怡任‧張致盛

一、前言

  在 2015 年 10 月 18 日至 24 日因公前往韓國考查韓國農民組織及經濟事業發展情形,其間多次拜訪位於首爾的韓國農協中央會及農協海外協力局,農協銀行中央支會外,並拜訪位於高陽的農協中央教育院、農村 Sarang 指導者研修院等相關單位。在拜訪及交流過程中,深感韓國中央農協經濟事業強大以及對農業競爭力提升助益頗大。臺灣由於產業的演進及農民結構的改變,國內各界對於農會功能提升亦有很深的期待,本文特別針對韓國農協會組織架構及運方式等介紹,供各界參考。

二、韓國農協組織

  韓國農協係於 1927 年由農民自發性組成,農協設立初係為解決農村借貸問題(尤其是高利貸),屬非營利性之農民合作組織,由農民出資成立地區農協,地區農協出資成立市郡級農協,並共同出資成立農協中央會。韓國政府於 1957 年正式訂定農協法,農協中央會於 1961 年合併農民組合員合作社與農協銀行, 1969 年實施合作金融業務,於 1981 年廢除市郡級農協,成為目前之二級制(地區農協及農協中央會)。

  農協中央會於 1995 年將經濟、金融以獨立事業管理,更於 2000 年將畜產農民協同組合、人蔘農民協同組合納入農協中央會之會員,因此目前農協 中央會係以 地區 農協、專業農協及專業農協聯合會為其會員 。 2011 年韓國政府鑒於經濟與金融專業管理之必要,要求農協中央會組織結構調整,因此中央會遂於 2012 年出資成立農協金融控股公司( NHAG ,下轄 8 家子公司)、農協經濟控股公司( NHFG ,下轄 17 家子公司)。控股公司之盈餘均須回饋農協中央會,而農協中央會除了再將盈餘回饋地區農協營運外,並對地區農協及農民提供資金、業務、教育、福利事業等支援與輔導。

  韓國地區農協由農民(組合員)出資組成,為獨立法人之綜合性合作社,業務主要分為三種:(一)經濟事業:包含農業資材、農機具販賣、農產品流通加工銷售、農協 hanaro 超市及加油站等經營;(二)金融事業:包含存放、貸款、信用卡、保險等金融業務、農業政策貸款及信用保證等;(三)指導事業:包含務農指導、組合員教育、地區文化福利事業等。地區農協倘有盈餘,亦會回饋組合員。

三、韓國農協法之重要規範

  韓國「農協法」由韓國農林水產食品部之農業政策局農業金融政策科主政擬定,其立法 目的在以農民之自主性合作組織為基礎,提昇農民之經濟、社會、文化地位,並透過強化農業競爭力,以提昇農民生活品質,進而達到國民經濟之均衡發展。該法共分為七章,包括總則、地區農協、地區牧業農協、專業別及產品別農協、農協中央會、監督、罰則,全文共有 177 條。

  依農協法規定,韓國農民欲加入農協為會員需繳納入股金以認股,每一股之金額、股份計算、優先認股、盈餘分配及虧損處理等事項均明定於各農協章程中。由於農協之會員有出資入股,故農協之財務監督及盈餘分配等必須透明化,又定期須接受農協中央會之財務監督,故其事業經營及投資相關事業應相當謹慎,如有發生虧損一般則由準備金彌補,倘係重大人為財務違失,相關選任人員、職員或組合長須接受民事調查,負賠償責任或免職。農協會員之股份一般禁止轉讓、受讓與共同持有;農協會員無論其認股金額之多寡,一律具享有平等之表決權與選舉權。

  會員農民須於 地區 農協之區域內設有地址、居住地或營業場所,並不得同時加入 2 個以上之 地區 農協, 地區 農協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具資格者加入。至於會員死亡、破產或受禁治產宣告者為法定出會,此規定與我國農會法之規定類似。

  地區農協會員得以會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決議內容或選任人員之選舉違反法令或章程為由,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取得農協會員 300 人或 5% 以上之同意,向政府農林水產食品部申請撤銷其決議或當選無效(農林水產食品部應於受理其申請書之日起 3 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或向法院提起訴訟;惟農林水產食品部獲知上開農協會員申請案已向法院提起訴訟之事實時,即不得採取相關行政處分之措施。上開規定,可避免政府之行政處分與民事訴訟之判決結果不一致之情形發生。

  另韓國政府於 2009 年修正農協法,明訂農協不得從事支持特定政黨,或協助特定民意代表、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當選之行為,且任何人不得利用農協從事上述相關之選舉行為。

四、農協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地區農協應設置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農協會員構成。定期會員大會應於章程所定期間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則於必要時隨時召集之。農協會員取得會員 300 人或 10% 以上同意時,得以書面向農協會長提出召集會員大會申請。農協會長接獲上開申請時,應於 2 週內發送會員大會召集通知書;農協會長無正當理由不予發送會員大會召集通知書時,則由監事於 5 日內發送會員大會召集通知書。地區農協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取代會員大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名額、任期及選出方法,於章程另定之。

  地區農協設置理事會,設置理事 7 人至 25 人(包含農協會長 1 人在內),其名額以章程定之。農協會長負責召集理事會並擔任主席。理事會監督農協會長或常任理事之業務進行狀況,職員幹部應出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理事之三分之二以上應為農協會員,地區農協之事業規模(如資產等)如超過大統領令所定基準以上之情形,應設置不具農協會員身份之理事 1 人。地區農協得依章程規定在理事(含農協會長)及監事 2 人中,分別選出 2 人以下及 1 人設為常任制。

  另外,為地區農協之健全發展,地區農協得設立由農協會員及外部專業人士 15 人以內組成「營運評估專門委員會」之編制,其編制與營運所需事項,均以章程定之。該委員會對地區農協營運狀況進行評估之結果,除應呈報理事會外,農協會長應將該評估結果之建議積極辦理。

  1989 年韓國政府修正農協法,將農協會長除得依章程規定從過去間接選舉(由代表會或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出),增訂另得由會員中直接選出,選出方法由農協會員在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以外地方,以投票直接選出。

  農協常任理事應為對農協業務具有專業知識與經驗者,同時需符合大統領令所定資格條件,由人事促進委員會推薦,經由理事會決議後,再由會員大會選出。除常任制選任人員外,地區農協之選任人員均設為名譽職(無給職)。

五、會計及監督

  農協會長應依章程編製事業報告書,藉以公開其運用狀況,並應將章程、會員大會之議事錄及農協會員名冊置於主辦事處。農協會員得於營業時間內隨時閱覽理事會議事錄,或申請核發其文件之影本。農協會員經農協會員 100 人或 3% 以上同意,得閱覽地區農協之會計帳冊及文件或申請核發其影本,地區農協對該申請無特別理由,不得拒絕核發。

  關於執行地區農協之業務,會員認為有不當行為、違反法令或章程等重大事實,為調查地區農協之業務與財產狀態,經農協會員 100 人或 3% 以上同意,得向法院申請指派監察人。地區農協對每一會計年度之損益與財產經結算後,如有盈餘時,應將盈餘 10% 以上供作法定儲備金,直至達到自有資本之 3 倍為止。法定儲備金係彌補地區農協於發生虧損時用。

  農協會長應於定期會員大會召開一週前,將結算報告書(指事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損益表、盈餘分配案或虧損額處理案等)送交監事審議,並存放於主辦事處。農協會員與債權人得要求閱覽該文件或核發其影本。

  農協中央會對於地區農協之財產及業務執行狀況,農協中央會之監事會應於每 2 年監查地區農協 1 次以上。農協中央會之監事會為求地區農協之健全發展,認為有必要時,得向會計法人申請會計監查,其相關費用由地區農協自行負擔。農協中央會會長應將上開監查結果通知該地區農協之會長與監事,並依監查結果對該地區農協採取糾正或停止業務處分,以及對相關選任人員、員工採取下列措施:(一)選任人員:改選、停權、譴責或賠償;(二)員工:懲戒免職、停職、減薪、譴責或賠償。

  農協法 2012 年另增訂多條附則,其中規定農協 中央會應於本法公佈後,在最初持有資本中,將振興經濟事業所需之資本優先分配予經濟事業部門,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農協中央會過度重視金融業務,而忽略發展供銷業務。

六、心得

  韓國農協法規定,地區農協應致力於將理事名額之五分之一以上分配予女性農協會員與具有資格代表專業之農協會員。依據我國 106 年至 109 年國家發展計畫之發展策略,其中要求提升女性參與公共事務項下,規定政府應積極運用相關政策與資源及訂定考核評鑑及獎勵措施,促進相關團體及民間企業等決策階層採行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目前我國 302 家農會中,會員代表女性約占 5% ,理監事女性約佔 3% ,總幹事女性約占 18.5% ,主管職員女性佔 45% ,顯見農會選任人員女性比例偏低,如何從法制面提高女性在農會決策階層的比例,值得深思。

  由於日本、韓國及我國農業同樣遭遇貿易自由化的國際競爭壓力,也同樣面臨農業勞動力急遽老化與農村青年不願務農的世代交替困境,日韓農協在此困境中並未萎縮,迭有認為與其制度實施股金制有關,而 我國農會自民國 63 年農會法公布廢除股金制後,如欲恢復股金制必須集思廣益審慎為之。茲將其優缺點分析如下:

(一)優點係會員自負經營之盈虧責任,享受分配股息及按交易額分配盈餘,權責分明;會員直接分享農會經營事業所獲之分息分紅制度,增加對農會交易意願;提高農民參與農會業務之熱心及監督,增強其認同感;農會朝企業化經營,增加成本觀念,提高收益負擔風險;增加農會自有資本,相對提高信用部經營範圍及風險承擔能力;重新合理分配農會盈餘,避免農會盈餘分配之經費不當開支或無法有效運用。

(二)缺點為農會支付股息及按交易額分配之盈餘,除減少推廣事業經費之提撥外,依所得稅法規定必須繳稅;部分農會資產多,尤其是都市型農會並不缺乏資金,無須向會員募股;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之定義,將會偏向追求利潤導向。

  韓國農協歷經多次改革及轉型,近年來發展迅速,除了金融與經濟事業發展顯著外,農協中央會、各地區農協及會員之關係緊密結合,並朝提振農村生活、提高農民收益之目標進行,在整體運作上有諸多值得我方省思及學習,尤其是農協財務監督及經營成效透明化,接受選任幹部及會員之監管,並強化選任幹部責任。另外,農協之理事會成員引進專家理事,並 由農協會員及外部專業人士組成「營運評估專門委員會」, 增加專家營運建議及監督功能;在職員部分有系統地建立推廣人員訓練與強化產銷之連結,重視農產品海外行銷,推動愛農愛食、愛農村、一村一社(增加城鄉合作機會,帶動社會共同成長)等運動,組織架構完整、目標明確、規劃眼光長遠,在我國農會目前面臨許多競爭及挑戰之際,確有值得借鏡之處。

誌謝

  本次參訪除本會計畫支持外,承亞太糧肥技術中心黃有才主任協助參訪事宜,由該中心韓籍專家全燦益博士的安排及全程陪同,得以深入訪談及交換意見,謹此致謝。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105-05-19:8,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