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修正規定

文 / 農業金融局 張澤民

壹、前言

  農漁業為 國家的根本產業,其生產具有季節性、地區性,易受市場價格波動與天災、疫病影響,導致農漁民不易自一般金融機構取得經營資金,從事農漁業工作相對弱勢。政府為引導市場資金挹注農林漁牧產業發展,支應農漁民家計週轉需求並提升農漁民福祉,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60 條及農業金融法第 6 條規定,長期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簡稱專案農貸)。

  截至 104 年底,合計約 20 萬名農漁業者受益,貸款餘額達 809 億元。農委會為因應農漁業整體環境變化,符合產業發展需求,賡續檢討各種專案農貸之貸款額度、借款人資格、貸款期限、調降利率等,並積極推動多項調整措施。

貳、近期修正規定及調整措施

一、提高貸款額度

(一)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基於畜禽業者為配合防疫重大政策,需要興建防疫設施設備,或為符合雞蛋友善生產系統經營模式,所需資金高於傳統方式,爰 增訂 有特殊情形者,得向農委會申請專案同意提高貸款 額度上限之彈性規定。

(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為協助農民提升製茶生產技術,並考量從事菇蕈類生產屬於資本及技術密集產業,提高下列貸款額度:

  1. 從事茶葉生產加工之農民,其資本支出貸款,由 300 萬元提高至 600 萬元。
  2. 菇蕈環控庫房類資本支出貸款,由 800 萬元提高至 1,200 萬元,並增訂得專案申請提高貸款額度上限之彈性規定。

(三)小地主大佃農貸款:為配合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支應農民擴大經營規模資金需求,放寬週轉金貸款額度,農民由 100 萬元提高至 600 萬元,組織型大佃農由 500 萬元提高至 1,500 萬元。

(四) 造林貸款:有 鑑於從事造林工作,需要定期施肥、刈草及防治病蟲害等,具有短期、 零星 資金需求,爰修正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500 萬元中,可申貸週轉金貸款 100 萬元(貸款期限 5 年)。

二、放寬貸款資格及用途

(一)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

  為落實輔導及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提供青年從農創業所需資金,依青年農民實務需求,放寬調整下列規定:

  1. 貸款對象除原規定之農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外,新增農保被保險人、農業產銷班班員、獲農業獎項者、具農場實習或有相關經驗者,均得予申貸。
  2. 將電子商務明確納入支應範圍,並包含電子商務建構平臺相關費用。
  3. 刪除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經營規模限制規定,並放寬其於輔導期間申請者即適用優惠利率。

(二)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為扶植國內農業發展,並比照「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之貸款對象已包括從事農產運銷業務者,放寬從事加工業務之業者納入本貸款對象,惟應以有使用國產原料或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契作者為限。

(三)各種專案農貸:考量森林區農牧用地,在適當農業操作及水土保持下,仍可兼顧農業生產與森林保育,故放寬農民在森林區農牧用地種植茶樹,得依規定申貸專案農貸,取得經營資金。

三、放寬貸款期限及週轉金償還方式

(一)農機貸款

  為協助農漁民購置或改造農漁機械及自動化設備,並符合農機使用現況需求,修正貸款期限由最長 7 年延長為 10 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貸款金額在 40 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由最長 4 年延長為 7 年。
  2.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耐用年限超過 10 年者,貸款經辦機構得在耐用年限覈實貸放,以符合實務需求。

(二)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考量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多為農企業,且為 農業政策重點扶植對象,其貸款動撥宜靈活配合營運週轉需要,爰參照「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放寬週轉金貸款之動撥方式,由不得循環動用,改為得循環動撥。

(三)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參酌性質相近之「農機貸款」,修正本貸款期限由 7 年延長為 10 年等規定。

四、簡化整併貸款

(一)考量「農民經營改善貸款」及「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支應對象及用途類似且有重疊情形,將兩種貸款規定予以整併為「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並廢止「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

(二)「改善財務貸款」近年已無新貸案件,爰予以停辦,舊貸案件得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

五、調降貸款利率

(一)因應近期市場資金水準調降,並參考其他部會政策性貸款利率調降幅度,分別於 105 年度陸續同幅調降各種專案農貸利率及補貼基準 0.21 個百分點。

(二)為強化政策鼓勵效果,引導農企業投入農業經營,「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年利率由 2% 降至 1.68% 。

六、鼓勵農漁會辦理專案農貸並落實內部控制

  為確保專案農貸執行效益與農貸資源作最適運用,農委會於 104 年 10 月及 105 年 1 月分別修正農會考核辦法及漁會考核辦法,提高農漁會辦理專案農貸計分事宜,以鼓勵農漁會積極推廣、宣導「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並加強各種專案農貸用途查驗等。

參、結論

  為協助農業轉型,加速農業勞動人力結構調整,建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農業產銷系統等政策推動亮點,專案農貸將適時檢討調整,以支應農漁民及農企業資金需要,譬如支應範圍由過去偏重初級生產,擴大至農產運銷加工,貸款對象由個別農漁民,擴增至農企業等。

  此外,亦將秉持簡政便民原則,繼續整併各種專案農貸規定,規劃依產業別整併相關貸款用途,以簡化相關規定,讓農漁業者可清楚瞭解適用的貸款種類,並將資金導向重點扶植領域,提高農漁業經營效率,滿足資源活化與農業永續發展。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105-06-17: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