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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第14條、第21條及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 / 農田水利處 李耀旭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及「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於 101 年 6 月 22 日發布施行,復於 102 年 8 月 2 日修正發布施行。為配合 105 年 5 月 11 日總統公布修正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其中增訂第 15 條之 1 規定,農田水利會會員行使選舉權及罷免權之資格條件,及考量農田水利會辦理會長及會務委員候選人資格審查及候選人名冊公告作業之流程,農田水利會辦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事務之人力調配,及會務委員出缺後,農田水利會辦理補選之相關規定等,實有修正之必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以 105 年 5 月 24 日農水字第 1050082503 號令修正「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 6 條、第 14 條、第 21 條;同年 5 月 24 日農水字第 1050082504 號令修正「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條文文字如附件)。

附件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符合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會員,經依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停止選舉權及罷免權者,不具有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四條 會長候選人資格之審查,由農田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應由農田水利會函知候選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候選人對審查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複審,並以一次為限。
主管機關對申請複審案件,應於受理日起算十五日內召開選舉督導會報完成複審。
前項複審完成後,由農田水利會辦理抽籤決定候選人之號次,並公告候選人名冊。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審查,應以有關機關之登記事項或核發之文件認定之。
農田水利會為審查候選人資格,應洽請司法、檢察、警察等相關機關依法提供候選人之刑案資料;相關機關應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農田水利會應派員主持所有選務,各投票所、開票所應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農田水利會於人力不敷調用時,得依下列規定遴聘前項選務人員:

一、主任管理員:機關、學校人員。

二、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地方公正人士或機關、團體、學校人員。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七條 符合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會員,經依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停止選舉權及罷免權者,不具有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五條 會務委員候選人資格之審查,由農田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應由農田水利會函知候選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候選人對審查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複審,並以一次為限。
主管機關對申請複審案件,應於受理日起算十五日內召開選舉督導會報完成複審。
前項複審完成後,由農田水利會辦理抽籤決定候選人之號次,並公告候選人名冊。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審查,應以有關機關之登記事項或核發之文件認定之。
農田水利會為審查候選人資格,應洽請司法、檢察、警察等相關機關依法提供候選人之刑案資料;相關機關應予協助。

第二十二條 農田水利會應派員主持各選舉區選務,各投票所、開票所應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農田水利會於人力不敷調用時,得依下列規定遴聘前項選務人員:

一、主任管理員:機關、學校人員。

二、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地方公正人士或機關、團體、學校人員。

第三十一條 會務委員因當選無效、辭職、喪失會務委員資格或因故出缺,致缺額達該會選任會務委員總額三分之一或同一選舉區全額出缺時,應於出缺之日起算三個月內辦理完成補選。但任期不足一年者,不予補選。

前項會務委員補選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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