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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戶資料檔工作須知修正簡介

文 / 農糧署 梁世超‧張文怡

壹、前言

  為辦理公糧稻穀收購作業,必須建立繳穀農戶相關資料,為使建檔工作人員有所依循,農委會於民國 93 年 4 月 15 日以農授糧字第 0931131197 號令發布施行「辦理農戶資料檔工作須知」 ,全文計 17 條,採以農戶(共同生活戶)為資料建檔單位,委由當地農會辦理,以 建立完整農 民及耕作土地資料。自實施後,對提升我國農戶資料檔之正確性與應用效率,頗具成效。

  隨社會變遷,農村生活型態改變,共同生活戶成員已不易認定,資料檔建立若仍依原規定以農戶為建立單位,已不符實際現況;另農民向當地公所申報休耕、轉(契)作等作業,亦利用同一資料檔,爰資料檔 建立與異動之辦理單位若僅限於當地農會, 不敷執行需求;又伴隨資訊環境與網路技術進步,多項作業模式已可藉由網路作業辦理。爰修正「辦理農戶資料檔工作須知」名稱及部分條文( 計修正 10 點、刪除 7 點、新增 1 點 ),並於 105 年 4 月 29 日以農授糧字第 1051096687A 號令發布施行。

貳、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為配合資料檔資訊系統運作實務,及資料檔之建立改以農民為單位,修正名稱為「辦理農民耕作資料檔工作須知」。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耕地係指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由於農民耕作資料檔建檔資料並非以耕地為限,爰將原條文之耕地修正為土地。

三、目前農 會及公所係共用同一農糧資訊系統資料庫,該等資料作為農民申報種稻、轉(契)作、休耕之審核依據,並由公所及農會個別辦理不同作業。倘農民欲同時申辦上開業務且須辦理建立資料檔或異動,則需往返農會、公所兩地奔波辦理,爰修正農會及公所均可辦理耕作資料檔建立及異動作業,以提高為民服務品質及效率 。

四、因應地政機關自 93 年起停辦非都市土地及經重劃之都市土地地目變更登記及詮定作業,爰配合修正建檔土地類別。修正建檔之土地限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都市土地之各使用分區土地,以符內政部編定之使用地類別。

五、配合資料檔資訊系統功能增修及實際作業方式,修正資料備份、移轉、加註、更正等作業程序。

六、因資料檔內容屬個人資料,申請人若委託他人申辦資料檔建立或異動作業,應出具委託書憑辦,爰增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七、個人資料保護法於 101 年 10 月 1 日公布施行,有關資料檔電腦化及安全維護作業,修正為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參、結語

  過去農民辦理農地資料異動,僅能至原建檔之所在地農會辦理,且因各直轄市、縣(市)資料庫獨立,彼此間無相互聯結,政府無法即時建立正確農民耕作資料,對農民之服務便利性亦形成缺口。本次本工作須知修正後,除運用現代資訊技術,整合糧政資訊系統功能,建立糧政總體資料庫及資訊整合平台,迅速掌握及運用各項農糧資訊,相關人工作業由電腦程式與網路作業取代外,另修正為戶籍所在地公所與農會均為辦理 耕作資料檔建立及異動作業 單位,將使農民申辦各項事宜,可享受快速之服務品質與效率,有效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效能與農糧資訊決策正確性。

肆、附錄

  本次修正之 「辦理農民耕作資料檔工作須知」全部條文,可逕於本會農糧署網站( http://www.afa.gov.tw/ )之農糧法規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項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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