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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產銷資料之定期陳報

文‧圖 /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王堂凱‧黃中道‧黃鈺婷‧劉天成‧陳宏伯

一、前言

  農產品安全管理一向為農委會重要施政目標,而農藥使用又與農產品之安全息息相關,為瞭解農藥之流向,俾利作為農民使用農藥情形及調查非法農藥之參考,農委會防檢局研擬農藥管理法第 35 條修正草案,並於 103 年 12 月 24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94141 號總統令修正公布,規定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應就農藥種類分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銷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並規定該些記載之資料除應保存 3 年外,並應定期陳報主管機關,而其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為使主管機關能掌握農藥流向,又不致造成業者過度負擔,農委會防檢局於 103 年積極與相關公會、業者及地方政府開會研商陳報細節,共計召開或參加相關溝通會議 8 次,並於農藥登記管理系統(網址: http://pesticide.baphiq.gov.tw/aims/login.aspx )(登入頁面如圖 1 )及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網址: https://pest.baphiq.gov.tw/ )(登入頁面如圖 2 )新增相關功能,辦理北、中、南共 3 場次教育訓練,於 105 年 2 月 23 日預告公告相關陳報細節,並於 4 月 27 日正式公告。

圖 1  農藥登記管理系統頁面,可在此頁面登入後進行農藥生產、原體轉讓及外銷之陳報工作

圖 1  農藥登記管理系統頁面,可在此頁面登入後進行農藥生產、原體轉讓及外銷之陳報工作

圖 2  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頁面,可在此頁面登入後,進行農藥批發、零售及其他非銷售情形而造成成品農藥數量變動之陳報工作,亦可在此頁面申請安裝農藥銷售管理系統(簡稱 POS 系統)

圖 2  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頁面,可在此頁面登入後,進行農藥批發、零售及其他非銷售情形而造成成品農藥數量變動之陳報工作,亦可在此頁面申請安裝農藥銷售管理系統(簡稱 POS 系統)

二、陳報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

  依據農委會 105 年 4 月 27 日農防字第 1051488298 號公告農藥管理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

(一)陳報方式(如圖 3

  1. 輸入: 為簡化業者負擔並加速通關,防檢局已經與海關建立單證比對系統,因此相關輸入資料可由海關資料庫直接介接到防檢局設置之農藥登記管理系統主機,無須業者重複陳報。
  2. 生產: 農藥之生產依據農藥管理法第 5 條之名詞定義,分為製造農藥原體及加工成品農藥,相關業務係由國內 47 家生產業者進行,該等業者多年來業於防檢局設置之農藥登記管理系統進行許可證之申請、展延、變更等業務,因此在農藥登記管理系統中增加陳報製造、轉讓農藥原體及生產成品農藥之功能,業者僅需要學習系統之新功能,無須重複適應新系統,且農藥之輸入與製造息息相關,在填寫生產成品農藥表單而需一併陳報其原體來源時,可由同一系統之資料直接帶入,亦可減少工作量。
  3. 銷售: 銷售可分為輸出、批發及零售 3 種行為樣態,在輸出部分,由於填寫時需一併填寫其原體或成品來源、海關報單號碼等資料,因此需於農藥登記管理系統中填寫,才可一併帶出相關資料而簡化填寫工作。

  在批發及零售部分,由於相關業者總計 3,600 家,除批發業務之業者公司規模較大,資訊化程度較佳外,為數眾多的零售業者人力較不充裕且資訊化程度差異大,而前述之農藥登記管理系統包括所有農藥許可證之資料,為保護資訊安全,亦不適合對所有批發及零售業者開放,因此另於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建置相關功能,使批發及零售業者可於此網站上傳銷售資料之 excel 表格,以完成陳報工作。而為進一步簡化零售業者工作,防檢局亦自 96 年起建置農藥銷售管理系統(簡稱 POS 系統),俾利農藥零售業者可以類似便利商店或超市之銷售方式,在登記會員資料後,以紅外線掃描器讀取農藥包裝上條碼,簡易完成農藥結帳及進出貨管理工作,而安裝 POS 系統之業者,如正常使用且連結網路, POS 系統即可直接上傳銷售資料,無須另外進行定期陳報之工作,此外考量部分零售業者尚未購置電腦或不熟悉電腦操作,亦於公告中開放零售業者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紙本資料陳報銷售資料。

圖3 農藥陳報方式說明
圖 3  農藥陳報方式說明

(二)陳報格式及內容

  依據農委會 105 年 4 月 27 日農防字第 1051488298 號公告,其陳報之格式如下:

表一 成品農藥庫存:本表僅首次陳報時需填寫,目的在瞭解目前之庫存,俾利與陳報資料連結。

表一 成品農藥庫存:本表僅首次陳報時需填寫,目的在瞭解目前之庫存,俾利與陳報資料連結。

表二 製造農藥原體:本表於農藥登記管理系統中填寫,由於系統中部分欄位係下拉式選單或可直接帶入,本表格為填寫內容之示意。

表二 製造農藥原體:本表於農藥登記管理系統中填寫,由於系統中部分欄位係下拉式選單或可直接帶入,本表格為填寫內容之示意。

表三 加工成品農藥:本表於農藥登記管理系統中填寫,需一併填寫農藥原體之來源,由於系統中部分欄位係下拉式選單或可直接帶入,本表格為填寫內容之示意。

表三 加工成品農藥:本表於農藥登記管理系統中填寫,需一併填寫農藥原體之來源,由於系統中部分欄位係下拉式選單或可直接帶入,本表格為填寫內容之示意。

註:原體來源不只一種時,可新增農藥原體來源明細。

附件四 輸出農藥:本表於農藥登記管理系統中填寫,需一併填寫報單號碼等資料,由於系統中部分欄位係下拉式選單或可直接帶入,本表格為填寫內容之示意。

附件四 輸出農藥:本表於農藥登記管理系統中填寫,需一併填寫報單號碼等資料,由於系統中部分欄位係下拉式選單或可直接帶入,本表格為填寫內容之示意。

附件五 轉讓農藥原體:本表於農藥登記管理系統中填寫,由於系統中部分欄位係下拉式選單或可直接帶入,本表格為填寫內容之示意。

附件五 轉讓農藥原體:本表於農藥登記管理系統中填寫,由於系統中部分欄位係下拉式選單或可直接帶入,本表格為填寫內容之示意。

附件六 批發成品農藥:本資料於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填寫,採上傳 excel 表格方式,相關內容如有錯誤,將由系統檢核後於次日寄送電子郵件,請業者於網站中更正。

附件六 批發成品農藥:本資料於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填寫,採上傳 excel 表格方式,相關內容如有錯誤,將由系統檢核後於次日寄送電子郵件,請業者於網站中更正。

附件七 零售成品農藥:本資料於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填寫,採上傳 excel 表格方式,相關內容如有錯誤,將由系統檢核後於次日寄送電子郵件,請業者於網站中更正,業者如安裝防檢局提供之免費 POS 系統,在正常操作且連結網路情況下, POS 系統即可直接上傳銷售資料,業者無須另外進行陳報工作。

附件七 零售成品農藥:本資料於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填寫,採上傳 excel 表格方式,相關內容如有錯誤,將由系統檢核後於次日寄送電子郵件,請業者於網站中更正,業者如安裝防檢局提供之免費 POS 系統,在正常操作且連結網路情況下, POS 系統即可直接上傳銷售資料,業者無須另外進行陳報工作。  

附件八 其他表格:鑑於成品農藥銷售品項複雜,且可能有退貨、盤增、盤減、破損、過期等問題,導致非因銷售而數量減少,如有相關情形,可於本表格中填寫,並於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上傳 excel 表格。

附件八 其他表格:鑑於成品農藥銷售品項複雜,且可能有退貨、盤增、盤減、破損、過期等問題,導致非因銷售而數量減少,如有相關情形,可於本表格中填寫,並於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上傳 excel 表格。

(三)陳報頻率

  防檢局原規劃須每月陳報,但預告期間經業者反應後,將生產業者、進出口業者及批發業者之陳報頻率修正為每年 1 、 3 、 5 、 7 、 9 、 11 月 15 日陳報 1 次(例如 7 月 15 日陳報 5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資料),而零售業者則為每年 1 、 4 、 7 、 10 月 15 日陳報 1 次(例如 7 月陳報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資料)。

  零售業者如使用 POS 系統,則無須另外陳報相關資料,而兼營批發及零售之業者,可能面臨陳報頻率不同之問題,由於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係採每筆陳報資料均分別檢核之方式,建議每月完成相關銷售資訊時,即可即時陳報,以免錯過陳報期限。

三、結語

  在多次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後,國人對農產品之食用安全日益重視,因此產品溯源管理成了國內乃至國際間重要的施政方向,為瞭解農藥之流向, 97 年輔導業者於包裝上印製條碼,並於 101 年強制所有包裝均有條碼,此外,防檢局亦於 96 年起建置 POS 系統,並持續推廣安裝,另於 103 年將強制業者應定期陳報產銷資料、開立農藥販售證明及登記購買者資訊之規定納入農藥管理法,使用 POS 系統則可大幅減輕相關工作程序,不但可以做好庫存及進出貨管理,亦可簡易完成法規義務,依據該法第 53 條規定,農藥業者未依規定定期陳報、開立販售證明或登記購買者資訊者,可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至 15 萬元罰鍰,為保障消費者安全並避免受罰,請業者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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