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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稻穀驗收標準修正簡介

文/農糧署 曾玫菁‧詹維德

前言

  稻米為我國最重要農作產業且為國人主食,為掌握糧源、穩定糧價及維護農民收益,政府自民國63年起實施稻穀保價收購政策。為利公糧稻穀經收作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稻穀標準,訂定「公糧稻穀驗收標準」,作為經收公糧稻穀之準據。

  考量國內氣候環境、國產米品種特性及國內稻米產業現況,為符合生產者、消費者所需,及管理者有效管理施行,經濟部於104年9月23日以經授標字第10420050640號公告修正稻穀、糙米及白米國家標準。為配合前開標準,檢討修正本驗收標準,並於本(105)年4月12日以農糧字第 1051096670A號令發布施行。

修正重點說明

  本「公糧稻穀驗收標準」計6條,本次修正4條,茲就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款規定,主管機關應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爰修正敘明推薦優良稻作品種之依據。(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修正本標準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

(一)熱損害粒、被害粒、白粉質及未熟粒定義修正:

  1. 熱損害粒及被害粒:非屬稻米變質之淺黃粒,原歸類為熱損害粒,本次修正為歸屬被害粒,並明列熱損害粒、發芽粒、破損粒、蟲害粒、胴裂粒、畸型粒及褐色粒均屬被害粒;熱損害粒成因原為微生物性熱損害所致,修正為因悶熱、烘乾作業不當或高溫致米粒受到熱傷害屬之。
  2. 白粉質粒及未熟粒:考量白粉質粒與未熟粒均屬米粒於充實期間胚乳充實不完全,且臺灣稻米於生長期間,易受氣候環境及品種特性影響產生白粉質粒,需有較具彈性之國家標準以為因應,爰參考日本規範,將白粉質粒歸類為未熟粒,以與國際接軌。

(二)增列破損粒、病蟲害粒、胴裂粒、畸型粒及褐色粒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

三、修正公糧稻穀驗收基準(修正條文第4條)

(一)將熱損害粒、發芽粒併入被害粒,並修正被害粒驗收基準。

(二)將白粉質粒併入未熟粒,並修正未熟粒驗收基準。

(三)刪除發芽粒及白粉質粒驗收基準。

四、考量加工用品種稻米(例如:硬秈)之白粉質粒含量不影響加工及食用品質,爰規定加工用品種之未熟粒含量不列計白粉質粒,且未熟粒含量不得超過15%。(修正條文第5條)

結語

  本次「公糧稻穀驗收標準」係因應CNS變革,修正相關條文。為確保經收公糧稻穀品質,期各執行單位加強宣導農民周知,並確實依驗收標準規定執行,以提升公糧稻穀品質。

經收公糧乾稻穀驗收基準表

類型 最低限度 最高限度
容重量 g/L 水分% 夾雜物% 碾成糙米品質
被害粒 異型粒 % 碎粒 % 未熱粒 % 未變糯粒 %
計% 熱損害粒%
稉型 530 13 0.5 6 0.5 5 4 20
秈型 490 13 0.5 6 0.5 5 8 20
圓糯 510 13 0.5 6 0.5 3 3 10 4
長糯 480 13 0.5 6 0.5 3 6 10 4
※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相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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