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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貿易協定(RTA)服務貿易規範及我國RTA農業相關服務業承諾情形之探討 (上)

文‧圖/國際處 劉凱翔

壹、前言

  區域貿易協定(RTA)包括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2種類型,實務上各國簽署之RTA,可能僅涵蓋貨品貿易或服務貿易,或同時涵蓋2者(劉凱翔,2014)。依據WTO統計,至2016年7月全球已生效之RTA通知件數為423個(同一RTA倘涵蓋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計算為2件通知);若以實體數目計算,則為267個,其中134個為同時涵蓋服務貿易與貨品貿易之RTA、1個為僅涵蓋服務貿易之RTA、132個為僅涵蓋貨品貿易之RTA(圖1)(WTO,2016)。

  以往RTA有關農業議題之探討,多著重於貨品貿易相關議題,在服務貿易方面則較少著墨。本文將探討RTA服務貿易重要規範、農業相關服務業,以及我國RTA有關農業服務業之承諾情形,以作為我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時研擬談判策略之參考。

圖1 截至2016年7月1日全球RTA類型及實體數目(Source: WTO RTA-IS, 2016)

圖1 截至2016年7月1日全球RTA類型及實體數目(Source: WTO RTA-IS, 2016)

服務貿易模式

  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GATS)於1995年生效,在此基礎上,WTO會員透過簽署服務貿易RTA,進一步促進彼此服務貿易之自由化。GATS於第1條第2項明訂「跨境提供服務」、「境外消費」、「商業據點呈現」及「自然人移動」等4種服務貿易模式(圖2),多數RTA服務貿易規範多援用之,爰以下簡介各模式內容,以作為後文探討之基礎。

(一)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Cross-Border Supply)」:係指「自一會員境內,向其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此模式之服務提供者及消費者本身皆無跨境移動,僅「服務」本身移動,例如他國公司提供遠距教學服務給本國國民、透過網路或電話提供農業技術諮詢給本國國民。

(二)模式2「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係指「在一會員境內,對其他會員之消費者提供服務」,此模式係由消費者跨境移動至服務提供者之領域內購買及消費服務,而服務提供者並未跨境移動,例如本國國民至國外旅遊、赴國外留學等。

(三)模式3「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係指「一會員之服務提供者,以設立商業據點方式在其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此模式係由服務提供者跨境移動至另一會員之領域內,設立商業據點並提供服務給該領域之消費者。商業據點呈現方式涵蓋各種商業處所之設置,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等,例如外國人至本國境內設立外國銀行、電信公司子公司、農業技術顧問公司等;外國人至本國投資即屬於此類模式。

(四)模式4「自然人移動(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係指「由一會員之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現方式在其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亦即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跨境移動至另一會員領域,以提供服務,例如他國技術人員進入本國提供服務。依據GATS「自然人移動」附則,自然人包括「自僱人員」及「受僱人員」等2大類型;「自僱人員」之自然人本身即為服務提供者,其依據服務契約,到其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受僱人員」則為受僱於其他服務提供者(包括法人或自然人)之自然人,受指派到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

  另依據各WTO會員國GATS承諾表內容,具體之自然人種類通常包括下列4種(WTO 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 2009;李淳,2013):

  1. 獨立專業人士(Independent Professional,簡稱IP)」:自然人本身即為服務提供者,依服務契約到其他會員境內提供專業服務,例如律師、會計師、醫療人員等專業人士。
  2. 履約服務提供者(Contractual Service Supplier,簡稱CSS):會員A之服務提供者(法人或自然人)在另一會員B未設立商業據點,會員A之服務提供者依據與會員B之消費者簽訂之服務契約,派遣僱員至會員B提供服務,該人員即為履約人士,例如國際顧問公司所派遣之顧問、外國公司派遣之電腦維修人員等。
  3. 企業內部調動人員(Intra-Corporate Transferee,簡稱ICT):會員A之服務提供者(法人或自然人)在會員B設立商業據點,並調任其僱員至B之商業據點;本類承諾之人員通常為經理人(Executive)、管理人(Manager)、技術人員或專家(Specialist),少數為其他,例如外商分公司之經理等。
  4. 商業訪客(Business Visitor;簡稱BV)及服務銷售人員(Service Salesperson,簡稱SS):會員A之服務提供者(法人或自然人)派遣僱員至會員B,代表該服務提供者進行以設立商業據點或服務銷售協商為目的之相關作業。商業訪客及服務銷售人員不直接參與服務之提供,而是協助僱主為將來從事之服務交易做準備,例如業務推廣人員等。

  GATS及RTA除上述4個種類外,尚包括安裝人員等其他種類,另部分會員國承諾之經理人、管理人、技術人員或專家之移動,不限於企業內部調動人員。RTA也可能另訂「商務人士短期入境」專章,針對自然人移動訂定規範。此外,一般RTA倘無特殊規定,其自然人移動規範不適用於影響自然人尋求進入本國就業市場之措施,以及不適用於有關永久性之公民權、居留或就業措施,此點與GATS相同。

圖2 4個服務貿易模式(參考WTO E-Campus線上課程, 2015)
圖2 4個服務貿易模式(參考WTO E-Campus線上課程, 2015)

、RTA服務貿易規範之類型及重要規定

一、RTA服務貿易規範之類型

  GATS第5條第1項允許會員簽署互惠之經濟整合協定(即服務貿易RTA),因此RTA簽署國可互相給予較其他會員更優惠之服務貿易待遇。

  依據承諾表記載方式及立法技術,RTA服貿規範主要分為「GATS類型」及「NAFTA類型」2種,前者係以WTO GATS架構為基礎,後者則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架構為基礎;另有少部分非屬前述2種類型,例如歐盟簽署之相關協定(Latrille and Lee, 2012)。

  GATS類型RTA係以正面表列(Positive List)記載承諾表(如表1),亦即RTA締約國列入承諾表之服務業,才依據承諾內容予以開放;至於其他未列入承諾表之服務業,締約國則保有不開放或自主開放之權利,此與GATS承諾表運作原理相同(Latrille and Lee, 2012)。

  NAFTA類型RTA則以負面表列(Negative List)記載承諾表,該承諾表通常稱為「保留清單」(如表2),亦即將欲保留限制之服務業別及其限制措施(通常稱為不符措施)列入「保留清單」,締約國可保留採行不符市場開放、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等義務之措施的權利,至於其他未列入保留清單者,則應予以開放(Latrille and Lee, 2012)。保留清單通常包括2份,第1份為保留「現有」不符措施及服務業別(通常列為附件1),列入者未來只可解除限制,不得再增加限制措施;第2份為保留「未來」可採行之不符措施及服務業別(通常列為附件2),亦即未來仍可增加不符措施(可能是現行並未實施、但保留於未來可實施限制措施之權利,通常是簽署國有意保留最大管理彈性之敏感部門)。2016年2月4日由美、日、澳、紐等12個成員國簽署之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即屬NAFTA類型。

  一般認為NAFTA類型RTA具有較高之自由化效果,惟有論者指出GATS類型RTA亦能達到高自由化目標(Adlung and Mamdouh , 2013)。另RTA及GATS承諾表所載業別及開放承諾,係締約國應符合之最低開放水準,締約國可自主採行更加自由化之措施,因此締約國實際上採行之措施,有可能已較承諾表內容更加開放。

表1 GATS類型RTA承諾表-以日本與越南經濟夥伴協定之越南承諾表為例

(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人移動
行業或次行業 市場開放之限制(註1) 國民待遇之限制(註2) 其他承諾
附帶於農牧、狩獵及林業之服務業(CPC 881) (1) 無限制(註3)。
(2) 無限制。
(3) 除下列情形外,無限制:僅得採合資或商業合作契約之形式;外資不得超過合資之51%。
(4) 除水平承諾外,不予承諾(註4)。
(1) 無限制。
(2) 無限制。
(3) 除下列情形外,無限制:得限制進入特定區域。
(4) 除水平承諾外,不予承諾。  
(無記載)
註1:「市場開放之限制」欄位:針對各服務貿易模式,記載不符合市場開放義務之限制條件。
註2:「國民待遇之限制」欄位:針對各服務貿易模式,記載不符合國民待遇之限制條件。
註3:「無限制(none)」:在該模式下無限制措施。
註4:「不予承諾(unbound)」:在該模式下不承諾開放市場或給予國民待遇,而保有採取限制措施之權利。

表2 NAFTA類型RTA承諾表-以臺紐ANZTEC我國保留清單為例

行業別:農業、畜牧業、林業
相關條款: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措施:1997年11月19日外人投資條例 2010年12月21日僑外投資負面表列

說明:投資 外國人禁止投資林業、伐木業、狩獵業。 其他業別之外國投資限制如下列。外國投資申請須經農業委員會依個案審查及核准:

  1. 農業:稻作栽培業、雜糧栽培業、特用作物栽培業、蔬菜栽培業、果樹栽培業、食用菌菇類栽培業、花卉栽培業、其他農作物及園藝栽培業。
  2. 畜牧業:牛飼育業、豬飼育業、雞飼育業、鴨飼育業、其他畜牧業。
 

二、承諾表之解讀

  GATS類型或NAFTA類型RTA之承諾表均包括「水平承諾」及「個別行業承諾」。水平承諾適用於列入承諾表之所有行業,至於個別行業記載之承諾事項,效力則限於各該行業。水平承諾與個別行業承諾應搭配並聯合解讀,方為各服務業之完整開放或限制情形。

三、RTA服務貿易相關規範章節

  RTA服務貿易之基本規範章節通常包括「服務貿易」及「投資」章,至於其他相關專章尚包括商務人士短期入境、金融、電信、空運等,在各RTA之間不盡相同。

  GATS類型RTA之服務貿易規範通常訂於「服務貿易」章,原則上係援用GATS架構,規範內容涵蓋服務貿易模式1至模式4;至於「投資」章則以投資保障條款為主(Houde et al., 2007)。

  NAFTA類型RTA之服務貿易規範通常訂於「跨境服務貿易(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及「投資」章,前者涵蓋服貿模式1、2、4,後者涵蓋模式3。NAFTA類型RTA之「投資」章同時適用服務貿易及貨品貿易,也涵蓋投資保障相關規定(Latrille and Lee, 2012)。須注意NAFTA類型RTA所稱「跨境服務貿易(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係專章名稱,與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Cross-Border supply)」為含意不同之2個名詞。

  許多NAFTA類型RTA另訂有「商務人士短期入境」(模式4)專章(Latrille and Lee, 2012),締約國據以訂定各類商務人士(亦即自然人)短期入境之條件及停留期間等承諾;至於GATS類型RTA亦有部分訂有模式4專章。TPP、我國與中美洲邦交國簽署之FTA及臺紐ANZTEC,均訂有商務人士短期入境專章。

  此外,一般RTA服務貿易規範主要適用於締約國政府所採取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包括各級政府(中央、區域或地方)或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之非政府機構所採取措施,但不適用於「政府職權提供之服務」,與GATS相同。前述「政府職權提供之服務」係指非基於商業基礎且非與其他服務提供者競爭之服務,例如消防安全、警察服務等(Latrille and Lee, 2012)。

四、RTA服務貿易之重要規定

  重要之RTA服務貿易規定包括「市場開放」、「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以及「實績要求、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當地據點呈現」。

(一)市場開放

  多數GATS類型RTA直接援引GATS第16條「市場開放」條文規定(Latrille and Lee, 2012)。依據「市場開放」規定,納入承諾表之服務業應取消市場限制,倘擬保留限制措施則應記載於承諾表「市場開放之限制」欄位;至於未納入承諾表之服務業,則不受市場開放義務之約束。前述應取消之市場限制措施包括(1)限制服務提供者數量,或要求經濟需求測試;(2)限制服務交易或資產之總值,或要求經濟需求測試;(3)限制服務營運之總數或服務總生產數量,或要求經濟需求測試;(4)限制僱用自然人數量或提供服務之自然人數量,或要求經濟需求測試;(5)限制法人或合資之型態;(6)限制外資之參與。「市場開放」條文為「列舉」規定,亦即落在前述6種措施範圍者,方屬市場進入限制措施,須於承諾表「市場開放之限制」欄位記載,其他措施則非屬市場開放限制措施之範圍,不須記載於該欄位。

  晚近簽署之NAFTA類型RTA多於「跨境服務貿易(適用服務貿易模式1、2、4)」章援用GATS市場開放條文前5種市場限制為不得採取之措施(Latrille and Lee, 2012),至於第6種「限制外資參與」屬投資範圍,爰未納入;此外,「跨境服務貿易」章也常明文規定「市場開放」條文適用於投資章,以涵蓋模式3。NAFTA類型RTA為負面表列,倘欲保留現行或未來可採行不符「市場開放」之措施及服務業別,應記載於「保留清單」;至於未列入清單之服務業別,則應開放市場。

(二)國民待遇

  多數GATS類型RTA直接引用GATS第17條國民待遇規定(Latrille and Lee, 2012),對於納入承諾表之服務業,應取消不符合國民待遇之措施,倘擬保留不符措施,則應於承諾表「國民待遇之限制」欄記載。依據「國民待遇」規定,對於納入承諾表之服務業,給予締約他方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待遇;倘給予締約他方及本國的措施形式相同,卻仍造成優惠本國之效果,仍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亦即「國民待遇」之重點在於措施之實質影響。「國民待遇」為抽象之原則性規定,須依個案判定相關措施是否涉及國民待遇;另對於同時涉及市場開放與國民待遇之限制措施,應於承諾表「市場開放之限制」欄位記載,與GATS第20條第2項規定相同。

  NAFTA類型RTA在「投資」及「跨境服務貿易」章均訂有國民待遇,其規範精神與GATS國民待遇規定相似;締約國倘欲保留現行或未來可採行不符「國民待遇」之措施及服務業別,應於「保留清單」記載(Latrille and Lee, 2012)。

(三)實績要求、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當地據點呈現

  NAFTA類型RTA之「投資」章,大多訂有「實績要求」及「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條文,前者禁止以實績表現作為投資之要件,後者禁止要求高階管理人員由特定國籍人員擔任,董事會則可由特定國籍或本國人擔任,惟不可重大影響締約他方投資人控制其投資之能力。另「跨境服務貿易」章則通常訂有「當地據點呈現」條文,規定禁止以當地據點呈現作為提供跨境服務之條件。

  締約方倘欲保留不符合前述規定之措施,則須於保留清單記載。部分GATS類型RTA也訂有類似規定,惟比率不高(Latrille and Lee, 2012)。

(四)最惠國待遇(MFN)

  部分RTA訂有最惠國待遇(MFN),基本原則為在同類服務或同類情況下,給予締約他方之投資及服務貿易待遇,不應低於給予非締約方之待遇。在NAFTA類型RTA中,倘擬保留不符MFN待遇之措施,則須於保留清單中記載。

服務業分類及農業相關服務業

一、服務業分類

  承諾表(或保留清單)須記載服務業別,GATS類型RTA之服務業別,多援用GATS承諾表形式,其服務業別主要係以WTO之MTN.GNS/W/120號文件「服務業分類表(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簡稱W/120)」為基礎,包括12個主行業(商業服務、通訊服務、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配銷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及社會服務、觀光旅遊服務、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運輸服務、其他服務)及160個次行業。

  W/120係依據「聯合國暫行中央產品分類系統(簡稱CPCprov)」訂定,CPCprov係採5位碼編號,碼數愈少涵蓋範圍愈廣,往下延伸則分類愈細。W/120主要採用CPCpro 3位碼或4位碼之行業別作為分類基礎,透過比對W/120各業別CPCpro編號往下延伸之5位碼,則可對應出最細部之業別。

  至於NAFTA類型RTA則以簽署國本身之國家服務業分類作為承諾表業別,並搭配採用部分W/120業別。

  此外,我國「行業標準分類」非以CPC為基準,而是以「聯合國國際行業標準分類(ISIC)」為基準編定。透過聯合國編製之ISIC與CPC各版本對照表(表3),可比對出CPCpro對應之我國行業分類(圖3);惟ISIC與CPC分類原則不同,因此不易精準比對所有行業,必要時仍須搭配CPCpro註解之說明,以對應我國行業。

圖3 CPC、ISIC及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對應
圖3 CPC、ISIC及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對應

表3 農業相關服務業分類表 PDF DOCX

二、農業相關服務業

  參考CPCprov註解(UN Statistics Division, 2016),以及我國已生效之NAFTA類型RTA保留清單,本文歸納與農業直接相關及間接相關之服務業及內容如後敘(表4)。

(一)與農業直接相關服務業

  1. 獸醫服務業(CPC 932):獸醫服務業歸屬W/120「商業服務業-專業服務業」項下,依據CPCprov註解說明,包括寵物獸醫服務及其他獸醫服務,係指針對寵物及寵物以外之動物(包括動物園動物,以及飼養用於生產毛及其他畜產品之動物),提供醫院與非醫院之醫療、外科及牙科服務。本服務著重治癒、復能或維持動物的健康狀態,提供服務之場所或資源包括醫院、實驗室及技術服務、食物(包括特殊飲食)及其他設備與資源。
  2. 附帶於農、牧、狩獵、林業的服務業(CPC 881),附帶於漁業的服務業(CPC 882):本2項歸屬W/120「商業服務業-其他商業服務業」項下,係指以付費或契約為基礎所提供之農、牧、狩獵、林業(CPC 881))及漁業服務(CPC 882),通常在生產地點上實施,例如提供附帶駕駛及機組人員之農業機械服務、收穫及相關服務、農場勞動契約者提供之服務;動物之寄養(animal boarding)、照護與育種相關服務;與動物繁殖、飼養及生產相關服務;與商業化獵捕相關服務;木料估價、森林防火、森林管理(包括森林損害評估)服務;伐木相關服務;漁業、魚類繁殖場相關服務等。
  3. 環境服務業:W/120所列之環境服務業包括汙水處理服務、廢棄物處理服務、衛生和類似服務、其他環境服務業,其中「其他環境服務業」並無對應之CPCprov分類號,通常包括CPCprov環境服務業所餘行業,亦即廢棄氣體清除(CPC 9404)、噪音消除服務(CPC 9405)、自然及景觀保護服務(CPC 9406)、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 9409);與農業相關者為「自然及景觀保護服務(CPC 94060)」。
  4. 農業、畜牧業、林業(我國RTA保留清單所列業別):依據我國行業標準分類表,農牧業包括農作物栽培業、畜牧業、農事及畜牧服務業,其中農作物栽培業包括稻作栽培業、雜糧栽培業、特用作物栽培業、蔬菜栽培業、果樹栽培業、食用菇蕈栽培業、花卉栽培業、其他農作物栽培業(如秧苗、種苗及食用菇蕈之菌種等培育、草皮栽培等);畜牧業包括牛飼育業、豬飼育業、雞飼育業、鴨飼育業、其他畜牧業(如羊、馬、鹿、鵝、火雞等);農事及畜牧服務業係指從事對他人提供作物栽培服務、作物採收後處理、畜牧服務等農事服務之行業。至於林業則包括造林、伐木、林間野生物及昆蟲採捕、林業輔助服務(如森林資源估測等),因此也包括狩獵。前述農牧林業均涉及生產及服務活動,涵蓋範圍大於CPCprov「附帶於農、牧、狩獵、林業之服務業」範圍。
  5. 漁業及養殖漁業(我國RTA服務業保留清單業別):依據我國行業標準分類表,漁業係指從事水產生物採捕或養殖之行業,包括漁撈業及水產養殖業(含海面養殖業、內陸養殖業),涵蓋範圍大於CPCprov「附帶於漁業服務業」之範圍。

(二)與農業間接相關服務業

  1. 配銷服務業(Distribution):配銷服務業包含經紀商服務(Commission agents’ services)、批發交易服務(Wholesale trade services)、零售服務(Retailing services)及經銷服務(Franchising)等4種。批發交易服務係指販售商品予零售者、其他批發者或其他商業使用者。零售服務係指將商品販售給個人或家庭消費,包括附帶於貨品銷售之服務。批發者及零售者之主要服務為銷售商品,並附帶各類相關次級服務,例如保存貨品之存貨清單、集貨與分類及分級貨品、拆解大包裝以分裝為小包裝、遞送服務、冷藏及冷凍服務、批發者之促銷服務、與零售者商業活動相關之服務(如加工後販售、存貨入庫服務等)。經紀商服務係指代理他人從事批發貿易服務,經銷服務係指販售無形資產之權利或專屬權。配銷服務包括與農業相關及非農業相關之其他服務業,其中與農業相關者如附表3。
  2. 其他與農業間接相關服務業:包括W/120「自然科學研發服務業(CPC 851)」項下之「農業科學之研究與實驗發展服務(CPC 85104)」、W/120「附帶於製造業服務(CPC 884+885 except for 88442 )」項下之「以費用或合約為基礎,製造食品及飲料(CPC 88411)」及「以費用或合約為基礎,製造菸草製品(CPC 88412)」,對照我國行業標準分類表,食品製造業與農產品相關之具體項目包括肉類加工及保藏業(含屠宰業、肉類其他加工及保藏業)、水產加工及保藏業、蔬果加工及保藏業、動植物油脂製造業、乳品製造業、碾穀磨粉及澱粉製品製造業、動物飼品製造業、其他食品製造業項下之製茶業;W/120「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CPC 8676 )」項下之其他檢定與分析服務(CPC 86769),與農產品檢驗及認證服務有關;W/120「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 963)」項下之「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之自然保育服務(CPC 96332)」及「植物園服務(CPC 96331之部分業別)」。

【本文未完待續,詳見No.292期續刊】

表4 我國6個NAFTA類型RTA與農業相關服務業之承諾情形比較PDF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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