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四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修正簡介

文/農田水利處 陳秀玲

壹、前言

  現行農田水利會會費徵收標準,係於92年以每公頃徵收蓬萊稻穀2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之標準,及蓬萊稻穀政府保價收購平均價格每公斤新台幣20元(計畫收購價格新台幣21元與輔導收購價格新台幣18元合計之平均價格新台幣19.5元,四捨五入後約計新台幣20元),折合計算出新台幣4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之會費徵收範圍。

  近年公糧稻穀收購價格時有調整,105年第1期作蓬萊(稉種)稻穀政府保價收購平均價格,業已調整為新臺幣25元(計畫收購價格新台幣26元與輔導收購價格新台幣23元合計之平均價格新台幣24.5元,四捨五入後約計新台幣25元)。為使會費徵收標準可配合公糧稉種稻穀收購價格之調整,有修正相關會費徵收標準規定之必要。

貳、修正重點

(一)105年第一期作稉種稻穀政府保價收購平均價格,業已調整為新臺幣二十五元,為使會費徵收標準可配合公糧稻穀收購價格之調整,爰修正會費徵收標準金額,自每年每公頃徵收新臺幣四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調升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現行建造物使用費至98年為止,業已完成分年逐步調升。又經統計,各會配合本次會費標準調整後,計算申請搭配(排)水之建造物使用費,其調整之漲幅約百分之23.91,尚屬合理範圍內,毋庸分年逐步調升,爰刪除有關現行建造物使用費至98年前,分年逐步調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附件)。

參、結語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規定之會費徵收標準,直接影響農田水利會事業收入及其財務運作,藉由本次會費徵收標準之修正調升,將有助於農田水利會正常營運及其財務狀況之改善。

肆、附件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應繳納會費。

前項會費,由農田水利會依各受益地區之灌溉成本、受益程度計算,每年每公頃徵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會費。

會員請求裝設抽水設備者,農田水利會得依實際支出之各項費用,按受益程度向受益會員加收會費。

會員請求較原灌溉方式增加期作、裡作等而增加灌溉水量,農田水利會得依其所需管理之費用,按受益程度向受益會員加收會費。

農田水利會依前三項擬訂之費率,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六條附件:申請搭配(排)水之建造物使用費收費標準計算公式修正規定

(一)收費基數=渠道性質基數×渠道長度基數×搭配(排)類別基數

渠道性質基數:土渠:1.10,內面工:2.00,隧道:3.00。使用渠道性質有二種以上者,依渠道使用之長度比率權重計算。

渠道長度基數:使用渠道長度在5公里以內者為1.00,5公里以上者,每增加1公里其基數增加0.02,最高以2.00計算。

搭配(排)類別基數:搭配:1.00,搭排:2.00。

(二)年搭配(排)水量=最大搭配(排)流量(立方公尺/秒)×日搭配(排)時間(秒)×年搭配(排)日數(日)

年搭配(排)水量不足1,000立方公尺者,按1,000立方公尺計費。

(三)收費標準=【農田水利會當地區當年每公頃會費最高徵收額(元)÷農田水利會當地區當年每公頃年計畫用水量(立方公尺)】×收費基數×年搭配(排)水量(立方公尺)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105-10-18: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