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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作業須知修正簡介

文/農糧署 林子傑

壹、前言

  農業發展條例第29條明定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用水,不得高於一般工業用電、用油、用水之價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規定,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免徵營業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1項規定,農耕用之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應憑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油基準及核發之購油證明辦理。爰為規範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作業方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78年2月2日訂定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作業須知(以下簡稱作業須知),嗣於79年、88年及98年修正部分規定。

  鑑於104年全面推動農機用油資訊化作業,並於105年1月1日由資訊系統自動核給農機免稅油量,爰配合修正作業須知。

貳、修正要點說明

  本次作業須知為全案修正,計包含8點及5項附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訂定農業機械免營業稅油量核給資格及取消規定

(一)農機所有人須為領有農業機械使用證之農民、農民團體或產銷班,始得申請農機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每台農機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量,依該機種之全年用油基準,按農機使用證有效期限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核給之。同一農民、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有多台農機者,依不同機種之用油基準,按汽油、柴油、煤油區分,分別累計各油種年度農機免稅油量。(修正規定第3點及附件1)

(二)農機經依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繳銷其農機使用證及農機號牌者,經辦單位應廢止其免稅油量核給資格,並於資訊系統登載該台農機繳銷紀錄。(修正規定第8點)

二、修訂農機免稅油量之申請及審查規定

(一)農民、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應填具申請書、農民及農機指定保管人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並檢附農機使用證正本,向經辦單位申請。(修正規定第5點及附件2~4)

(二)經辦單位審查通過後,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並登載於農機證照及農機用油管理資訊系統內。(修正規定第5點)

三、修訂農業機械免營業稅用油購油方式

  農機所有人、農民團體或產銷班農機指定保管人購油時,應將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及農機使用證交加油站人員查核及扣取農機免稅油量。(修正規定第7點)

參、結語

  本作業須知係配合農業發展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法規,執行農機免徵營業稅用油優惠工作訂定,以保障農民權益。本次修正係配合農機用油資訊化取代原紙本農機免稅油憑單,新措施由電腦系統每年自動核給農友免稅油量,免除農友每年須奔波往返公所領取免稅油憑單之不便,並減輕公所核發及油品公司清點、黏貼免稅油憑單的行政人力,以達簡政便民目的。

肆、附錄

  修正後之「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作業須知」完整內容已公告於農糧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afa.gov.tw/)首頁/農糧法規/行政規則/農業資材類項下,歡迎查詢或下載參閱。

作業須知修正條文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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