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考核辦法修正簡介
文/輔導處 李孟惠
壹、前言
農會係依農會法設立之公益社團法人,在農會法授權下肩負了21項任務,辦理農業推廣、農業金融、農業保險、農畜產品運銷、倉儲、加工、製造、零售市場經營、農業生產資材配售、供銷、農村旅遊、社會服務等等事業。為引導農會依法執行任務及發展業務、健全財務,提高農會競爭能力,健全農會財務結構,創造更好的經營績效,並使各縣市政府之農會主管機關輔導農會政策方針及考核獎懲有所依據,爰明訂農會考核辦法。
農會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係內政部於66年7月22日訂定發布,其間農會之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迄今歷經10次修正。鑑於近年各級農會之考核成績已達一定之水準,為進一步協助農會因應產業轉型、社會變遷,並使農會更能藉由考核結果自我檢視各部門之營運概況,適時調整經營方向精益求精,另為務實考核工作,以利各級農會主管機關與農會有所依循,爰參考以往考核結果與主管機關、農會等各界意見,檢討修正「農會考核辦法」。
貳、修正內容說明
本次修正辦法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之考核計分項目,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農會有財產之累計折舊應提足未提足且未改善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分而未限期改善等重大違失情事,不得考列優等;另增訂農會有累積虧損且不訂改善計畫進行彌補及農會違反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等不得考列甲等以上。(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各項計分基準項目內容。
三、附表1及附表2之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修正內容 | 修正重點 |
1. 總分 | 滿分由1,100分調整為1,000分。 |
2. 配分調整 | 調整後配分如下: 會務類配分90分,業務類配分680分,財務類配分180分,特殊功過配分50分。 |
3. 計分基準調整-基層農會 | |
(1)會務-會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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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務-人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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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業務-推廣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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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業務-經濟事業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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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業務-保險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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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業務-信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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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財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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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特殊功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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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附註 | 附註三有關表內計分方式,敘明給、扣分均以所訂定之分數為限,另倘有分數倒扣之情事,則以倒扣至各計分基準所屬之項目分數為0分為限。 |
*上級農會之計分表修正方向與基層農會相同。
參、 結語
農會考核之成績可作為政府擬定輔導農會政策方針之參考,亦可供作農會自我檢視各部門營運成效與經營策略之修正,鑑於社會快速變遷,農會經營積極創新多元,為健全農會運作,本會將持續進行法規研修,協助農會永續經營。
農會考核辦法修正條文及相關附表,全文請上本會網站農業法規下載,網址(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1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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