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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整合性觀點在基層農會多元發展之意涵

文/副主委室 劉方梅 輔導處 洪忠修

一、前言

  為因應產業技術升級、經濟規模擴展、人口快速成長、都市高度密集等建設需求,德國學者華格納提出華格納法則認為政府責無旁貸必須在這些公共事務領域,投入更多的資源。然而,1980年代國際間經濟發展普遍呈現衰退低落現象,一方面發展社會福利的國家,已無法經常性大力投入資金支持公共事務建設,另一方面經濟社會結構變遷,社會福利政策逐漸失靈。因此,爾時總體社會福利政策失靈之際,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組織運作乃應勢發展。

  由於社會企業組織成立的模式相對多元,在動態整合性觀點的理論下,指出經濟與社會的二元互動關係,顯出社會企業發展的動態真諦與意義。至於社會企業發展與成立的多元模式,諸如以現有企業發展附屬具公益性質組織,抑或由企業家以創業型態成立者,或是逕以非營利組織型態成立等不同的類型。然而,不論其組織以何種型態成立,皆須要求在市場機制中財源得以自給自足,擺脫傳統觀點上多數只能依賴政府部門的經費補助。社會企業運作理念以其兼具多重效能與職能內涵,乃成為推動當代產業發展、社會福利與企業自我升級的顯學之一。運用社會企業發展的策略觀念,儼然成為另一項企業管理與創新的新思維,一時成為工商業界諸多討論與作為學習的標竿準則。由於社會企業管理的核心思想,具有跳脫傳統資本主義下,企業經營與社會福利相互競爭的行為與模式。前者,在企業經營觀點方面,破除傳統企業經營原理側重在追求成本、價格、營利等私利的觀點;後者,在非營利企業組織運作觀點方面,就其組織運作面臨捐助、補貼、受扶持的生存邏輯變革等內涵。

  鑒於社會企業管理的理念在國內外非農業部門已有數年的推展與運用經驗,近年以來亦有諸多非營利性組織,包括學界與社福機構等相關部門,充分討論其運用與發展可行性。雖然對於社會企業發展中政府的角色、治理方式,以及政策工具選擇等,仍有待進一步釐清。然而,不可輕視的發展事實,近年以來社會企業相關理念與發展經驗不僅日益成熟,且相關個案推展成效斐然,已具有一般成果與績效。因此,社會企業運用在農業議題方面,自是不容避免的課題。尤其是與農民生活與生產互動最為密切,作為農業部門最為根本與最具核心架構的基層農會,藉由社會企業經營管理理念與運作制度,提升其未來價值創造與發展等課題,頗值得深入探究。

二、整合性觀點社會企業內涵

  社會企業的發展理論相當多元,國內外諸子百家皆有不同定義。維基百科所做的定義指出,社會企業所從事者係為公益性質導向,但其憑藉的途徑亦是藉由市場運作機制,冀以將商業策略最大程度運用於改善人類與環境生存條件。職是之故,本文歸納總合性觀點社會企業的具體內涵,主要包括(一)在發展私經濟利益中,同時具有公益目的導向之訴求;(二)運用經濟社會的成本效益市場機制,要求組織運作實踐自給自足的生存理念,以及(三)追求公私部門總體雙贏的永續發展目標等三者。申言之,社會企業之經營與管理目的,並非僅僅是為了追求個別企業謀取最大利益目的,而是同時兼具有追逐企業本身應有的基本利益,以及達成追逐社會總體利益的雙重目的。

  易言之,社會企業經營與一般私有企業不同之處,在於社會企業不只為了企業股東,或企業擁有者謀取利潤而運作,其所追求的利益包括了所有利害關係人在內的共同利益。此外,依據國際組織OECD的研究結果指出,社會企業者首當具有企業精神、強調追求利害關係人的共同利益、同時兼具達成社會公益目標與個別企業經濟利益的雙重功能、擁有高度的財源自主性、具有勞力密集產業特質,以及重視利害關係人得以透過民主機制參與組織決策等特性。再者,揆諸成立在1996年致力於研究社會企業之先驅EMES International Research Network見解,主張社會企業探討的核心議題旨在建構社會公共價值、企業經濟利益與組織運作治理等三者。易言之,社會企業組織的存在價值與永續發展宗旨,在於尋求透過有效的組織管理機制,達成社會公共利益與私部門獲取利潤的雙重目標。因此,本文就整合性觀點的動態發展理論,分析並歸納社會企業組織的發展緣由與動能,一方面與一國社會經濟發展成熟程度密不可分;另一方面則受到全球經濟成長相對趨緩有關。社會企業成為具有經濟社會中第三部門(third sector)的動態功能,意謂具有第三部門功能的社會企業組織,一方面足以落實當代對於私部門積極實踐社會企業責任的要求;另一方面亦可扮演補足政府對於社會福利財政量能日漸不足的缺口。

三、基層農會財務結構之社會企業特性

  就組織運作經費來源而言,農會法第38條規範各級農會的組織經費來源,主要包括:(一)入會費,為農會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者。(二)常年會費,由農會會員按年繳納。下級農會應以其常年會費收入之20%提繳上級農會。(三)事業資金,限於農會舉辦各種事業之用,其籌集事業所需資金之辦法,應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向主管機關完成備案。(四)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僅限專用於農業的推廣事業。(五)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其額度不得少於10%。(六)各級政府的補助經費部分,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預算中編列各級農會的農業推廣事業補助費。(七)農會興辦各種事業之盈餘,以及由各級政府所委託的事業提撥收入。(八)其他收入,諸如捐助款項等。由此觀之,農會組織運作的經費來源包括自籌、捐助、獎補助與營業利益等途徑。爰此,吾人可得知農會運作資金的來源途徑,正與社會企業強調運作資金的來源方式不謀而合。

  再就經費之分派與運用而言,農會法第40條關於農會總盈餘之撥充與分配規定指出,農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之盈餘,除提撥各該事業公積外,餘應撥充為農會總盈餘。其中,對於農會的總盈餘分派首先須用以支付與彌補虧損,其餘則依規定分配特種用途,主要包括:(一)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二)公益金百分之五。(三)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等,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四)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百分之八。(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檢視上述農會各項盈餘分派用途的性質,顯示各級農會的經營利益,除首要彌補經營虧損支用外,應以回饋其所有利害關係人為範疇。關於上述農會此一盈餘的分派原理,完全符合社會企業要求將利潤回報予所有關係人的基本原則。

四、基層農會社會企業化發展原理

  經濟學者Kuznets等人主張將農業部門對於總體經濟社會貢獻,歸納為產品貢獻、勞動力貢獻、市場貢獻、資本貢獻與外匯貢獻等5項。當代農業產業不僅具有維繫基本生產的經濟功能,亦提供歷史文化傳承、安定社會秩序、生態環境保育的多重重大貢獻。此5項農業新機能,正可作為農業產業疆界擴展的具體表現。基層農會發展社會企業管理的建構步驟,首先在於導入並運用產業疆界重建的原理與原則,賦予農業全新的屬性與功能。基層農會有諸多經營策略發展目標,諸如提高農會經營能力、提高農會獲利能力、擴大服務對象、提高服務品質、以優良客戶為核心、加強提升顧客滿意度活動、提升農會形象,以及良好文化與價值觀等。申言之,基層農會履行這類發展目標,正與社會企業基本主張相互吻合,一方面不僅要追求達成私經濟領域目的,另一方面亦要求履行公共政策的任務相互符合。顯示基層農會導入社會企業經營管理的理念,著實具有高度可行與意義。

  就基層農會導入社會企業經營理念與管理機制分析,一般咸認為長期而言,確實有助於提升基層農會有形與無形的產值。至於具體發展策略方面,可由制度面與技術面二面向建構完整可行的發展策略分析之。首先,在制度層面可規劃相關獎助輔導,例如賦稅優惠與優先產銷調節等具體誘因。蓋OECD研究中早已指出,社會企業經常為具有勞力密集產業的特質,對於有意願履行並實踐社會企業責任的基層農會,得以給予必要任何型態的獎勵與輔導。其次,技術層面可扶持農會設立專責推動部門,同時引導農會財務透明健全制度。蓋對於基層農會而言,欲收導入社會企業的運作機制之效,健全組織溝通協調是首要之務。

五、結語

  在整合性觀點動態社會企業發展的理論下,基層農會在導入社會企業的經營管理機制,履行更多的社會企業責任,不僅不會增加其組織營運成本,甚至將可以因此在不同的層面,獲取更多有形與無形的益處。作為國內農業部門最根本與最核心架構的基層農會,不論是由私經濟觀點追求產業經營利潤,或是由公經濟領域實踐社會公共利益,學理上導入社會企業管理應屬可行且具有實質價值。尤其是在當前基層農會的組織運作,面臨蛻變成長與發展瓶頸,以及當前訴求創新農業產業轉型之際,適時研議社會企業管理導入基層農會組織運作發展策略,自是具有時代創新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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