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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進口畜產品及畜產加工品有機標示 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文圖   畜牧處  岳佩瑩

壹、前言

  農委會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施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將有機農產品納入強制管理,國產有機農產品應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辦理驗證,進口部分則依「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辦理,須向農委會申請經審查通過,方得以有機名義販賣。為利進口業者申請核發進口畜產品及畜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農委會於 98 年 1 月 22  日發布實施「核發進口畜產品及畜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於 99 年 4 月 19 日、 100 年 8 月 23 日及 105 年 1 月 27 日 3 次修正。本次依據 106 年 6 月 2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農糧字第 1060207890B 號令、衛生福利部以衛授食字第 106130134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17 條條文,將審查之實務運作修正為將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之申請系統與財政部關務署簽審通關平臺予以串接,進行線上核對相關訊息與資料審查作業,且增加業者得採預審制以縮短審查時程。爰依據前開修正案,農委會應再配合修正本要點第3點、第6點、第7點及第 11 點規定,修改檢附文件項目、產品送檢查及檢驗之時間點及申請應注意事項等條文。

貳、修正重點說明

  本要點計修正 4 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修正進口業者申請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應檢附文件,進口業者應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預編有機標示同意文件號碼,以取代原進口報單進口證明聯。(修正第 3 點 第 1 項第 4 款)

二、配合「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4 條及本要點第 3 點修正規定,進口業者得於產品通關前預為申請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惟經審查如認有樣品送檢之必要,業者應於產品通關放行後 1 個月內檢附樣品進行檢查或檢驗。(修正第 6 點第 1 款及第 7 點第 1  款)。

三、配合「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4 條及本要點第 3 點修正規定,因應增列預先申請審查機制,明定業者申請書所載報單號碼及報單項次等訊息應與進口報單完全一致,俾電腦正確比對。(新增第 11 點第 7  款)。

參、結語

  農委會於 106 年 7 月 27 日以農牧字第 1060043165 號令發布修正「核發進口畜產品及畜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新增預審制度,進口業者得於產品通關前預為申請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並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預編有機標示同意文件號碼,以取代原應檢附之進口報單進口證明聯。採預審制申請之進口業者,審查通過後業者可經由申請系統直接列印有機標示同意文件,節省申請進口報單進口證明聯及同意文件之郵寄作業時程,有效加速進口業者通關速度,以達簡政便民及節省用紙目的。農委會對進口有機畜產品及有機畜產加工品之管理,除於產品上市前把關外,上市後地方農政主管機關也加強標示檢查及產品抽驗,不符規定者依法處罰,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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