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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汽車買賣修正規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上開規範增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業者收取定金原則上不得逾總價10%,消費者遇有汽車履修不復得主張更換新車或解約之情形等,較現行規範提供消費者更進一步之保障。後續將由經濟部依法公告,並輔導業者遵守規範,相關重點如下:

壹、修正重點:

 一、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實務上常見消費者於未清楚瞭解契約內容之情形下,因銷售話術當場簽約而反悔之案例,為預防消費糾紛,爰明訂契約審閱期間。(應記載§1)

 二、    收取定金原則上不得逾總價10%:業者若有收取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實務上特別約定之情形,通常發生在限量車、訂製車或選配車之交易。(應記載§3)

 三、    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約之情形:

(一)    重大瑕疵:汽車於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或約定行駛里程數(不得少於1萬2千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有下列情事之一:

1.    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2.    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或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經送業者維修2次而未修復。(應記載§7)

 (二)    屢修不復:

1.    汽車於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或約定行駛里程數(不得少於1萬2千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2.    汽車於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應記載§8)

 貳、其他規範重點:

 一、    汽車經製造廠或進口商召回改正者,業者應安排檢修之時間與地點,並負免費檢修之義務。(應記載§6)

 二、    契約應記載業者對車輛負保固責任之時間、里程數。(應記載§9)

 三、    契約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得記載§2)

 四、    契約不得記載消費者提前清償應支付其他費用。(不得記載§6)

 五、    契約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自由投保保險之權利(不得記載§10)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核定本)

壹、 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

契約審閱期間至

少三日 。

 

二、 標的物

標的物內容:

(一) 廠牌:○。

(二) 車型:○。

(三) 式樣:○。

(四) 車身顏色:○。

(五) 出廠年:○。

(六) 排氣量 (馬力 ):○(立方公分 /馬力)。

(七) 能源種類:○。

(八) 產地:○。

(九) 其他配備:○。

(十) 數量:○。

特約事項:

□無特約事項。

□有特約事項:○。

 

三、 價金及交付

交易方式及其價金總額:

(一) 現金交易價格:新臺幣○元整 (含稅 )。

(二) 分期付款總價款:新臺幣○元整 (含稅 );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

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新臺幣○元整。

交易方式及其交付日:

(一) 現金交易:

1. 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

十。

□未收取定金。

□有收取定金:□有收取定金:

金額:新臺幣○元整。金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年○月○日。交付日:○年○月○日。

2. 價金:價金:

□一次交付。□一次交付。

交付總額:新臺幣○元整。交付總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年○月○日。交付日:○年○月○日。

□分次交付。□分次交付。

第一次交付金額:新臺幣○元整。第一次交付金額:新臺幣○元整。

第一次交付日:○年○月○日。第一次交付日:○年○月○日。

第二次交付金額:新臺幣○元整。第二次交付金額:新臺幣○元整。

第二次交付日:○年○月○日。第二次交付日:○年○月○日。

(二)分期付款交易:

(二)分期付款交易:

1. 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十。

□未收取定金。□未收取定金。

□有收取定金。□有收取定金。

金額:新臺幣○元整。金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年○月○日。交付日:○年○月○日。

2. 頭期款:頭期款:

金額:新臺幣○元整。金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年○月○日。交付日:○年○月○日。

3. 頭期款以外之款項:頭期款以外之款項:

分期金額:新臺幣○元整。分期金額:新臺幣○元整。

分期數:○期分期數:○期(於契約標的物交付後,分期數有二期以上於契約標的物交付後,分期數有二期以上)。。

利率及其種類:○。利率及其種類:○。

年利率:○%年利率:○%(不得超過不得超過20%)。。

每期之交付日、每期之本金及每期之利息。每期之交付日、每期之本金及每期之利息。

 

四、 交車日期交車日期

雙方約定交車日期為○年○月○日。

雙方約定交車日期為○年○月○日。

 

五、 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

業者應於訂約後,至遲於交車時,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業者應於訂約後,至遲於交車時,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但中文使用說明書得以經消費者同意之方式提供。使用說明書。但中文使用說明書得以經消費者同意之方式提供。

前項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前項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

(二) 正確使用方法。正確使用方法。

(三) 操作程序。操作程序。

(四) 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例如:禁止改裝、加裝例如:禁止改裝、加裝)。。

(五) 簡易故障處理。簡易故障處理。

(六) 維修服務處所及其他相關資訊。維修服務處所及其他相關資訊。

本買賣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

本買賣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應於保證書或使用說明書以醒目之字體或圖樣標明。應於保證書或使用說明書以醒目之字體或圖樣標明。

 

六、 召回改正及檢修召回改正及檢修

標的物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召回改正者,業者應安排檢修之

標的物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召回改正者,業者應安排檢修之時間與地點,並負免費檢修之義務。時間與地點,並負免費檢修之義務。

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業者應於接到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公告周知,並於該期間內個別通業者應於接到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公告周知,並於該期間內個別通知消費者檢修之時間與地點及免費檢修之權利。但公告周知或個別知消費者檢修之時間與地點及免費檢修之權利。但公告周知或個別通知之期間,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通知之期間,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 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

標的物於交付後○日

標的物於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之內(以先到者為準以先到者為準)有下列重大瑕疵情事之一者,有下列重大瑕疵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 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二) 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業者維修○次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不得超過二次二次)而未修復。而未修復。

(三) 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業者維修○次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而未修復。修復。

(四) 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業者維修○次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而未修復。

(五) 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業者維修○次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不得超過二次過二次)而未修復。而未修復。

(六) 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業者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業者維修○次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而未修復。

前項各款情形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雙方有爭議時,得由

前項各款情形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雙方有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業者應負擔鑑定費用。業者應負擔鑑定費用。

前二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八、 標的物屢修不復之效果標的物屢修不復之效果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新車或解除契約:約:

(一) 交付後○日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之內(以先到者為準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二) 交付後○日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期間不予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期間不予累計:累計:

1. 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2. 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期間。

前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

前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九、 保固責任保固責任

業者自交車之日起○個月,或行駛○公里數範圍內(以先到者為

業者自交車之日起○個月,或行駛○公里數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對車輛負保固責任。但保固事由之發生係因消費者未依使用說準),對車輛負保固責任。但保固事由之發生係因消費者未依使用說明書使用車輛、未依保養手冊所載時間、里程、場所保養、維修、明書使用車輛、未依保養手冊所載時間、里程、場所保養、維修、天然災害、自然耗損或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生損壞者,不在天然災害、自然耗損或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生損壞者,不在此限。此限。

業者應依民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對消費者負瑕疵擔保責任。

業者應依民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對消費者負瑕疵擔保責任。

 

貳、 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記載消費者應繳回契約書。不得記載消費者應繳回契約書。

二、 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 不得記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不得記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

四、 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五、 不得記載拒絕消費者提前清償。不得記載拒絕消費者提前清償。

六、 不得記載消費者提前清償者,應支付其他費用。不得記載消費者提前清償者,應支付其他費用。

七、 不得記載業者得沒收消費者已付價金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不得記載業者得沒收消費者已付價金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

八、 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所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義務及責任。定之義務及責任。

九、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十、 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自由投保保險之權利。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自由投保保險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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