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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要求發卡機構清卡應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針對信用卡發卡機構就持卡人久未使用之卡片停止其使用(下稱清卡),所衍生持卡人權益保護之議題,於112年11月24日邀集銀行公會及主要發卡機構開會研商,要求發卡機構清卡應以不影響持卡人權益之原則進行。

  近期各界關切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久未使用之卡片進行清卡,如何確保持卡人權益等相關議題。為瞭解各發卡機構執行清卡措施之作法及對持卡人相關優惠及權益之影響,及確認發卡機構清卡程序及相關消費者權益保障之配套措施,金管會爰邀集銀行公會及主要發卡機構開會研商,並就清卡之適用條件、通知期間,以及相關優惠及權益之保障措施等與發卡機構取得共識,說明如下:

一、應有具體適用條件及通知期間

(一) 適用條件:以持卡人於核卡後一定期間以上未開卡或未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為原則。

(二) 通知期間:參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於停卡前60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二、 因使用信用卡消費而產生之相關優惠及權益保障:

(一) 已無未使用或未屆期之紅利點數、里程數、回饋金等優惠及權益者,發卡機構可依前開事項通知持卡人辦理停卡事宜。

(二) 尚有未使用或未屆期之紅利點數、里程數、回饋金等優惠及權益者,應在不影響持卡人權益下,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原優惠及權益併入其他持有同一發卡機構之其他流通卡片後持續使用。
  2. 可使用原優惠及權益至效期屆至,或經與持卡人協商同意之其他加速使用其優惠及權益方式。若有爭議,發卡機構應以有利於持卡人權益之方式來處理。
  3. 取得持卡人同意不使用權益及優惠。

  金管會呼籲民眾若接到發卡機構將對久未使用之信用卡進行停卡之通知,而仍有使用該張信用卡之需求時,可直接向發卡機構反映;倘沒有用卡意願,對於卡片中還有未兌換之紅利點數等優惠及權益,提醒持卡人注意其使用期限,並儘速兌換或使用,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發布單位:農業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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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12-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