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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隻檢出口蹄疫疫情緊急因應措施

防檢局動物防疫組 梁家豪

壹、前言

  本(88)年5月24日報載大陸地區爆發牛隻口蹄疫疫情,為防杜疫情傳至國內,本會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視緊急防疫需要,隨時集會研議因應對策。本次在金門及台南牛隻檢出口蹄疫病毒,乃是本會為防範自大陸走私動物及其產品而將疫病傳入國內,所作之主動監測結果,對於檢出口蹄疫病毒之牛隻立即予以撲殺,並化製、燒燬或掩埋,有效清除病原,避免疫情擴散,展現動物防疫主動積極的作為。

貳、牛隻檢驗出口蹄疫病毒之經過緊急因應措施

一. 本(88)年5月24日報載大陸地區爆發感染牛隻之口蹄疫疫情,為防杜疫情傳至台灣,本會彭主任委員立即指派副主任委員林享能於5月25日召集畜牧處處長、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所長等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研商防範與因應對策,並採取下列防範對策:

(一)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財政部關稅總局、法務部調查局及海岸巡防司令部加強查緝走私動物及其產品,以避免疫病傳入國內。

(二)公告「獎勵民眾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實施要點」一種,獎勵民眾踴躍檢舉走私行為。

(三)召集全台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所長會議,要求各縣市加強防範、注意監控疫情。

(四)召開「研商大陸發生口蹄疫疫情因應措施及提昇豬瘟、口蹄疫疫苗注射率」會議,會中決議:

  1. 請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儘速完成金門及澎湖縣之牛、羊口蹄疫病毒採樣檢測工作。

  2. 請各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加強轄內偶蹄類動物疫情訪查,遇有異狀,立即採樣檢測並通報,且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採行必要之緊急防疫措施。

  3. 請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設法蒐集大陸口蹄疫資訊,以了解大陸口蹄疫之疫情及病毒血清型別。

  4. 請各縣市加強宣導,籲請偶蹄類動物飼養畜主勿使用走私口蹄疫疫苗,以免造成疫病監測之困擾。

  5. 請澎湖、金門及連江縣等外島地區加強防範走私行為,並加強宣導民眾檢舉走私行為,另提供檢舉專線電話:080039131。

二. 金門牛隻口蹄疫病毒檢出經過: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於5月30日將金門縣轄內新瑤記、邵色福、周榮貴、良金等四所養牛場牛隻咽喉液20件及血清41件檢體進行檢測,結果新瑤記及邵色福兩場檢測出口蹄疫病毒核酸,並於6月10日下午1時自新瑤記場分離出病毒並經ELISA檢測證實為O型病毒,再利用DNA核酸序列比對於6月11日下午1時確定新瑤記牛隻咽喉液中分離之病毒與台灣口蹄疫病毒「O台灣株」之核酸序列相似性僅為83.7%,與台灣株病毒不同。隨後於6月14日偵測出邵色福牧場牛隻血清中口蹄疫病毒抗體為陽性,顯示該場牛隻已受口蹄疫病毒感染。另於6月18日偵測出吳文德牧場牛隻血清中口蹄疫抗體亦呈陽性。

三. 本次金門牛隻檢出口蹄疫病毒,係本會鑑於最近大陸發生牛隻口蹄疫疫情,主動採取預防監測所得結果。惟分離出病毒的牛場並未出現牛隻口蹄疫臨床症狀。由於此次發生於牛隻之口蹄疫病毒與前年國內發生於豬的口蹄疫病毒不同,屬於新的病毒,本會立即採取因應措施如下:

(一)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公告,金門縣之偶蹄類動物(如豬、牛、羊等)及其產品禁止輸往台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二)請金門縣政府立即針對感染場之牛隻進行全場撲殺,並對感染場附近飼養場之牛、羊實施血清及病毒檢測。

(三)金門地區豬隻做必要之疫苗補強措施,若有口蹄疫發生,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四)責成金門地區防疫單位,針對從金門到台灣的旅客,採取必要之防疫措施。

(五)再度函請緝私權責機關,加強大陸走私動物及其產品之查緝。

(六)請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將本次分離之口蹄疫病毒送往英國之口蹄疫世界參考實驗室進行確診。

四. 鑑於本年6月2日前曾有金門牛隻運入台灣,為防範金門牛隻口蹄疫病毒入侵台灣本島,本會分別於六月13日及14日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本會防檢局並於6月14日下午邀集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所長研商防範對策,經決定立即採取下列因應措施:

(一)關於疫情監控部分

  1. 金門、馬祖及澎湖等離島地區持續進行採樣監測疫情狀況,尤其針對金門境內之牛、羊逐隻採血清檢驗病毒。

  2. 台灣本島之採樣監測工作,依下列優先順序辦理:

    (1)自金門輸入牛隻經過之運輸路線及屠宰場週邊區域之牛、羊飼養場。

    (2)沿海可能走私動物上岸區域附近之牛、羊飼養場。

    (3)全島其他牛、羊飼養場。

(二)病毒株之抗原性分析

  1. 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儘速將金門分離之病毒株送往英國之口蹄疫參考實驗室進行病毒株鑑定與抗原性分析。

  2. 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立即以86年及87年所蒐集之免疫後牛隻血清與台灣株及金門株進行中和抗體力價試驗。

  3. 儘速取得前述實驗結果,以找出適合金門株免疫之疫苗,供必要時之使用。

(三)倘台灣本島偶蹄類動物(如牛、羊、豬等)發生金門株病毒感染時,如僅為單一或零星個案發生時,立即以全場撲殺並限制移動方式處理;但如發生之案例多時,則考慮以疫苗注射方式控制疫情。請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儘速確定適合施打之疫苗型別種類,並備妥足供緊急防疫之數量。

五. 台南善化牛隻檢出口蹄疫病毒之防疫因應情形

(一)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6月19日針對善化劉三和及楊萬益牧場牛隻咽喉液所做病毒分離結果,發現有口蹄疫病毒存在,惟仍無臨床症狀;其病毒經核酸序列比對,與金門所分離到的病毒株相似性分別為百分之99.6及百分之98.8,證實與金門株病毒相似,而非台灣株病毒。另黃文祥之牧場距劉三和牧場兩百公尺,且其血清抗體呈陽性反應。顯示前述三牧場均受口蹄疫病毒感染;其餘已檢測之二十個縣市(不包括南投縣、嘉義市及苗栗縣)267個牧場,計3,536血清樣本,結果顯示目前口蹄疫病毒並未有擴散跡象。然而由於日前台南縣善化檢出口蹄疫之牧場於發現口蹄疫病毒前曾有牛隻買賣並將牛運出情事,本會防檢局正循線嚴密追查監測中,另針對偶蹄類動物口蹄疫病毒之監測,仍將持續進行,以建立疫情監測系統,有效防杜疫情發生。

(二)為防範台南善化牛隻口蹄疫病毒擴散,本會採取因應措施如下:

  1. 請台南縣政府組成牛隻口蹄疫緊急防疫小組,處理緊急防疫工作。

  2. 基於緊急防疫需要,已針對3個感染場立即全場撲殺,撲殺後牛隻將以化製處理,不致有污染環境之虞。

  3. 針對3個感染場周圍牧場將採取緊急防疫之「環帶免疫」措施,即以感染場為中心之半徑六公里範圍內之牛、羊、豬、鹿牧場,以目前使用之口蹄疫疫苗施打或補強注射。

  4.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由台南縣政府針對3個感染場周圍半徑6公里之飼養偶蹄類動物牧場進行移動管制。同時對轄內肉品市場予以7日休市,及禁止動物聚集等之活動,以防杜病毒之可能散播。

參、結語

  本次在牛隻檢出口蹄疫病毒,乃是為防範自大陸走私動物入境傳播疫病所作之主動監測結果。迄至目前止,除金門及台南善化地區7家牛場牛隻在未有臨床症狀前即被檢出口蹄疫病毒,並立即予以撲殺銷燬外,其餘縣市養牛戶之血清監測結果均呈陰性,顯示並未遭到O金門株口蹄疫病毒之感染,國人可安心食用牛、羊、豬肉及乳製品。

  本會將持續監測台灣全島牧場是否遭口蹄疫病毒感染,並隨時採取必要之緊急防疫措施,並籲請所有養畜戶亦應提高警覺和做好自衛防疫措施,以防杜新型口蹄疫之疫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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