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美、加及歐盟農業政策概述

壹. 美國
貳. 加拿大
參. 歐盟

企劃處經研科 蕭彩鳳.黃慇賢

壹. 美國

一. 農業政策背景

  美國農業政策措施之實施係依據美國國會通過及總統簽署的農業法案。美國農業法案源於1930年代大蕭條,當時農產品價格暴跌,政府因而實施支持措施,以維持農產品之最低價格;而後並於1949年立法實施永久性農業法案。法案約五年修訂一次。

  1980年代初期,美國農業因世界經濟衰退,美國穀物出口驟減,因而引發農場財務困難、農業補貼大幅增加、農作物生產過剩、穀物出口在世界市場之佔有率下降等問題。因此,自1985年農業法案,美國農業政策做了相當大幅度的修正,強調市場導向的原則,逐漸降低價格支持(loan rate)及所得支持(target price)水準;同時因應社會大眾對於農地土壤流失及農用化學品污染等環境問題之重視,開始實施休耕保育計畫(Conservation Reserve Program)。

  價格與所得支持一向為農業法案之核心,其實施對象主要為小麥、稻米、飼料穀物(玉米、高粱、燕麥、大麥)、棉花等基本農產品(Basic Commodities)。支持的做法係一方面以提供農產品抵押貸款(Nonrecourse Loan) 的方式來保障農產品之最低價格水準;一方面給予所得支持以保護農業所得水準,補貼農民目標價格與市價(或農產品抵押貸款之抵押價格,Loan Rate)之價差,以保障農民的所得。農民必須擁有這些產品的計畫面積(Base Acre,為各該作物過去五年平均之實際種植面積),且遵守政府的減耕計畫(ARP, Acreage Reduction Program)及其他相關規定,才能獲得價格與所得支持措施的補貼。農民為了領取價差補貼及保有計畫面積,往往不願改種其他有利作物,造成土地資源利用的浪費,而且也妨礙輪作制度,對地力不利。最受爭議的問題是大豆、燕麥等非計畫生產之作物生產因而受限,使得美國在世界市場之佔有率下降,燕麥必須進口。因此,1995年農業法案實施所謂的彈性種植(planting flexibility),放寬參與所得支持計畫之農地利用限制;1996年農業法案(1996-2002)更進一步調整所得支持的做法,取消價差補貼,改為7年間逐漸遞減之定額補貼(稱為彈性生產合約補貼),以減少政府補貼措施扭曲農業生產。

(一)1996年農業法案內容

  法案內容計九章:第一章為有關小麥、飼料穀物、稻米、棉花、油籽作物、乳品、花生、糖等產品之生產計畫之規定,稱為農業市場轉型法案(Agricultural Market Transition Act)。第二章為農產貿易計畫(Agricultural Trade),主要是有關國際糧食援助、出口補貼及拓銷等計畫。第三章為農業環境保育計畫(Conservation)。其餘各章包括食物補貼(Nutrition Assistance)、產業之研發(agricultural Promotion)、農業金融(Credit)、鄉村發展(Rural Development)、農業試驗研究推廣及教育(Research, Extension and Education)、及其他(Miscellaneous)。其中農產品生產計畫(價格與所得支持)及環境保育計畫仍為法案之核心。

1.價格與所得支持

(1)所得支持--彈性生產合約補貼

  1996年法案取消原來之價差補貼,改為7年間逐年遞減之生產彈性合約補貼,即補貼標準不再是目標價格與市價之價差,而是按法案中所訂之各年各作物補貼預算總額及實際應補貼之產量計算;原配合價差補貼而實施之減耕計畫也一併取消。價格支持方面,則維持農產品抵押貸款措施,以保障農產品之最低價格水準。凡過去五年曾經參加小麥、飼料穀物、稻米、棉花等作物之生產計畫至少一年之農民,均可簽七年期合約參加生產計畫,遵照規定領取補貼。農民可就其擁有之計畫面積(Base Acre)範圍內,決定簽約之面積,稱為合約面積(Contract acreage)。參加計畫之農民必須聲明放棄災害救助的權利,否則必須購買作物災害保險。

a. 補貼金額農民可獲得之生產彈性合約補貼,按下列公式計算:

  補貼金額 ﹦ 合約面積 * 85% * 計畫核定單位產量 * 每單位產量補貼標準

  即補貼金額係按農民之合約面積的85%計算應補貼之產量,再乘上每單位產量之補貼標準。應補貼之產量與價差補貼一樣係按計畫核定之單位產量(Program Yield)計算,而不是按實際產量計算;自1985年法案,為削減政府預算負擔,計畫核定之單位產量即凍結,因此較實際單位產量為低。 每單位產量補貼標準係按該作物之當年補貼預算總額及實際合約總面積應補貼之產量計算,因此補貼標準之高低將視計畫參與率之高低而定。新法案規定未來七年彈性生產合約補貼總額為356.26億美元,1996年度為55.7億美元,至2002年度降為40.08億美元。由於新法案之彈性生產合約補貼與生產完全分離之補貼,因此農民將完全依照市場供需情況決定要生產何種產品,自負經營風險。

b. 補貼限額

  所得支持目的在保護家庭農場,因此每人補貼金額有上限之限制。新法案降低每人每年之彈性生產合約補貼上限為4萬美元(過去價差補貼上限為5萬元),但維持每人可申領三個農場之補貼原則(3-entity rule),其參與經營之第二、三農場之補貼限額為2萬美元,即同一農民一年最多可獲得之補貼最多為8萬美元。

(2) 價格支持--農產品抵押貸款.

  農產品抵押貸款之目的是讓農民於產品收穫後,市價低的時候,可以不必急著出售農產品;該農民可持農產品向農部所轄的農產品信用公司(CCC, Commodity Credit Corporation)申請抵押貸款,等以後價格好的時候,再贖回抵押的農產品出售。貸款期間通常為九個月,期滿時,農民可償還貸款加付利息及倉儲費,贖回抵押品,也可以把抵押的農產品讓渡給CCC償債,無論市價多低,CCC都必須接受,無追索權。由於美國政府提供農民這種農產品抵押貸款,因此美國市場價格不太可能會低於抵押價格(Loan Rate)。因為只要市價接近或低於抵押價格時,農民就會把抵押的農產品讓渡給政府,而不賣到市場去。因此抵押價格也就是農民至少可賣得的價格。凡參加小麥、飼料穀物、稻米、棉花等作物生產彈性合約計畫者可申請農產品抵押貸款,數量不限,該農民在合約面積及合約以外之面積上所生產的均可申貸;油籽作物無生產彈性合約計畫,所有的生產者均可申請農產品抵押貸款。抵押價格水準之訂定,以過去五年平均市價(去除最高及最低年)為基準,並視庫存對需要量比率(stock-to-use ratio)之高低削減,庫存愈多削減幅度愈大。但限定小麥、飼料穀物、及棉花抵押價格不得超過1995年之水準,油籽作物之抵押價格則不僅設定上限,亦設定下限。

2. 農業環境保育計畫

  1996年法案之主要農業環境保育計畫ECARP(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Acreage Reserve Program),除繼續實施長期休耕保育計畫(CRP, Conservation Reserve Program)及溼地保育計畫(Wetland Reserve Program);並新增環境品質改進計畫(Environmental Quality Incentives Program),補助輔導農民採用適當之農場作業,以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尤其是畜牧生產之污染防治。

  其中長期休耕保育計畫(CRP)為保育計畫中實施面積最大的計畫,計36.4百萬英畝。CRP是自1985年法案開始實施,由政府與有環境保育問題之農地的農場主或經營主訂立10~15年休耕合約,政府每年依約付農民租金,農民必須在休耕農地上長期覆蓋草或樹,以減少耕地土壤流失及保護水質、生態環境及長期的農業生產能力。新法案延續CRP計畫,休耕總面積限為36.4百萬英畝並放寬休耕合約之規定,農民休耕滿五年可提前解約恢復生產。當農產品價格高時,休耕土地即可能釋出,恢復作物生產;解約之農地申請加入小麥、稻米、飼料穀物、棉花等農產品生產計畫時,停領CRP休耕補貼,改領所得支持補貼。

  CRP面積之多寡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也影響所得支持補貼之每單位產量補貼標準之高低,進而影響參加小麥、稻米、飼料穀物、棉花等農產品生產計畫之個別農民可申領的所得支持補貼額。

二、農業政策目標及措施

  美國農部依據農業法案編訂預算推行各項各項農業政策措施。依據1999年美國農部之預算書,其政策目標為

(一)拓展農業生產者與鄉村居民之經貿機會。

(二)確保糧食供應與食品安全。

(三)加強自然資源之管理。   

三、1999年度美國農部預算支出(outlays)預估為543億美元,佔美國聯邦政府總預算之3.13%,較1997度之3.28%及1998年之3.3%低,預期至2003年度將再降為3.10%。1999年度543億美元預算,包括農部各業務單位執行各項農業政策措施所需之經費及行政費用,其內容如下:

(一)農場輔導局(Farm Service Agency):87.39億美元。

  1. 農地休耕保育(Conservation Reserve Program):17.18億美元。針對有環境保育之餘的農地,與地主簽訂10-15年之長期休耕契約,由政府每年支付租金,及補助覆蓋植物之費用。

  2. 農產品計畫(Commodity Program):59.41億美元。此計畫係辦理農產品之價格與所得支持措施。1996年農業法案大幅修正農產品之價格與所得支持措施的做法,取消所得支持之差額給付(Deficiency Payment),改為七年期與生產完全無關之直接給付。

  3. 農業貸款計畫(Farm Loan Programs):3.45億美元。

(二)風險管理局(Risk Management Agency):18.21億美元。主要任務係辦理作物保險(包括作物收益保險),經費為17.56億美元。

(三)國外農業局(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20.75 億美元。主要是辦理農產品拓銷、出口補貼、出口融資、及糧食援助計畫(P.L 480)。

(四)鄉村發展計畫(Rural Development):21.7億美元。目的是改善鄉村居民之生活及協助業者之競爭能力。

(五)食品與營養局(Food and Nutrition Service):379.84億美元。主要任務是辦理食物補助(Food Stamp Program),童營養補助計畫(Child Nutrition Programs) 及婦幼營養補助(Food , Infants and Children)。

(六)自然資源與環境(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46.25 億美元。主要任務是促進自然資源保育及國家森林綠地之生產。

(七)食品安全及檢驗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1.56億美元。

(八)農業試驗研究、教育與經濟分析(Research, Education, and Economics):19.06億美元。辦理:農業試驗研究、經濟研究、農業統計及教育推廣。

(九)農產運銷及動植物檢疫(Marketing and Regulatory Programs):6.78億美元。執行:農產運銷及穀物檢查倉儲等業務。

貳. 加拿大

一、農業政策背景

  1997年加拿大農糧體系(agri-food system)產值佔其國內生產毛額之8.4%,農業就業人數佔總就業人數的13.2%,農業對於加拿大總體經濟仍居相當重要之地位。回顧1867年加拿大政府於憲法中明文規定聯邦與省級政府可就所管轄範圍制定農業政策,惟省級政府制定農業政策之權責不得與聯邦政府抵觸。1986年5月加拿大為解決其國內嚴重的經濟衰退,因此開始向美國提出締結自由貿易協定之雙邊談判,至1989年美加自由貿易協定正式生效。區域經濟的整合雖有助於拓展加拿大農產品外銷美國市場,但是由於加拿大各省級政府之間所制定的農業政策不易獲得一致性,造成各省農產品生產過剩或向其他省份大量傾銷,以致往往需要由聯邦政府從中干預或協調,俾解決該國農產品產銷問題。

二、農業政策願景

  由於加拿大面臨國內與日俱增的財政支出、雙邊與多邊貿易協定及經濟社會環境改變之影響,因此其未來的農業政策願景著重於改進國際市場規範、創造良好的農業投資環境、穩定農產品價格及農民所得,透過貿易自由化解決國際間的糧食安全問題,促進農業資源配置較有效率。

三、農業政策目標

(一)加強農產品有秩序的運銷,以穩定農產品市場供需及生產者價格,並建立穩定農民所得之安全網體系。

(二)確保農業生產及農產品加工過程均能維護環境品質,以提升加拿大農產品之國際競爭力。

(三)由加拿大政府提供融通資金及建設交通運輸基礎設施,以促進農村社區之經濟發展。

四、重要農業措施

(一)自1920年代起加拿大即依據農產品協議會法案發展農產品運銷協議組織,經由供給管理體系控制其國內農產品產銷,另依所預測的農產品市場總需求量設定目標產量,再由省級政府將生產份額分配予個別農場,個別農場之間對該項屬於有價資產之生產份額可自由買賣,以提升小麥、家禽及乳品等農產品之生產效率。

(二)加拿大政府依農業法案執行穩定農民所得之安全網政策,包括農作物保險制度、總收益保險計畫及農場所得平穩(NISA)計畫,透過平穩基金補貼農民淨收益之差額,以提高農民所得與改善農村環境。

(三)加拿大農產貿易政策係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之規範,除將農產品進口配額改採等量關稅方式調整進口稅率外,於1995~2000年削減境內總支持的經費支出20%,並遵守美加自由貿易協定逐年降低個別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關稅,在1995年起的六年內至少須降低關稅稅率15%(總和須降低36%)。

(四) 為因應WTO農業協定之規範,加拿大自1995年起採行以下各項新的農業政策措施:

  1. 加拿大於1995年廢除西部穀物運銷法及東部地區飼料穀物運銷法,取消穀物之出口補貼。加拿大國會亦針對該國小麥運銷協議會(CWB)適用之法規提出修正案,要求CWB於收購穀物時必須依市場供需情形調整給付金額,同時由政府與CWB共同成立緊急基金,以減少穀物現金交易及調整給付之損失。

  2. 加拿大政府於1996年整合食品安全與品質檢驗單位,成立食品檢驗專責機關。1997年加拿大農業部預算約有15億元加幣配置於食品安全與研究發展,屬符合W TO農業協定之「綠色」政策措施。

  3. 有關1億1千萬元加幣之乳品補貼,限定於1998年至2000年1月期間逐步削減;另引進乳品分級之普林協定(pooling agreement)制度,透過分級、加工與集貨儲存作業,降低廠商生產要素價格及加工成本,以提升乳製品業者之競爭力。

  4. 1996年加拿大各省政府與肉雞加工業者訂定契約,依據配額總量確保其國內雞肉市場有秩序的運銷。同年加拿大亦修正聯邦政府法令,將肉雞加工之下游業者納入運銷協議會委員提名範圍內,下游業者因直接參與運銷協議會的管理及運作,故對於改進肉雞、火雞及蛋類產品之供給管理有顯著的成效。

  5. 為落實個別農產品關稅於六年期間合計調降36%之承諾,加拿大已規範經由最低進口承諾輸入該國之進口產品等量關稅須削減67%。加拿大不僅與WTO會員國達成特定產品最低進口量協議,且對於協議數量以外之其他進口量訂定較高的等量關稅,俾限制進口及有效保護其國內相關產業。

五、農業政策預算

  由於近二十年來加拿大實施農作物保險制度、所得保險制度及各項農業補貼措施,以致1980年其聯邦政府農業支出佔農業生產毛額之比率為3.3%,1987年則達6.3%,自1991年起加拿大聯邦與地方政府每年分別投入逾6億元及4億元加幣,用於作物保險、所得保險及各項農業補貼等安全網政策措施,形成政府財政負擔過重及農民所得並未顯著提高之弊端。自1995年起加拿大政府為減少巨額的財政負擔,以及因應WTO農業協定之規範,加拿大農業部除進一步推行農業政策改革外,其每年預算金額則由1988~1992年平均的33億元加幣,至1997年大幅減少為18億元加幣,主要係原編列在

  各項所得穩定政策措施之預算金額,改分配於符合WTO農業協定規範的農業研究發展與食品安全計畫所致。

參. 歐盟

一、 農業政策背景

  西歐六國(西德、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與盧森堡)根據於一九五七年簽署「羅馬條約」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羅馬條約第三十九條規定各會員國應成立「農業共同市場」(common agricultural market) ,實施「共同農業政策」(CAP,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其目標為(1)提高農業生產力;(2)確保農業生產者合理適當的生活水準;(3)穩定農產品市場;(4)確保農產品之供應;(5)提供消費者合理價格。其內容主要為實施農產品價格支持措施及進口保護政策。共同農業政策自一九六二年開始實施以來,歐盟農業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增產,其次為1970年代之自給自足,並有許多農產品成為淨出口項目,至一九八○年代初因為基本環境的改變例如歐盟的擴大(英國、愛爾蘭與丹麥於1973年、希臘於1981年、西班牙與葡萄牙於1986年加入,隨後瑞典、芬蘭及奧地利於1995年加入,成為15個會員國之歐洲聯盟)、內外政經環境的變化等,尤其是世界經貿的變化,農產品生產過剩,而為了處理生產過剩之農產品,農業預算支出亦隨之快速增加,但維持適當農民所得之基本目的並未達到,因此再歷經1984年與1988年之農業政策改革。時序進入九○年代時,農產品生產過剩、庫存累積及農業支出膨脹情形更為嚴重,高價農產品亦使消費者無法忍受,又因長期實施進口保護和出口補貼措施,抑低世界農產品價格,並引發國際間農產品貿易戰,使國際農業貿易糾紛頻生,導致農產品出口國的不滿,這些內外壓迫歐盟CAP進行1992年之改革。繼之,由於烏拉圭回合達成農業協議,並自1995年開始執行,國際貿易自由化之要求愈加迫切,因此為了提高其農產品之國內及國際競爭力,及因應下一回合之農業談判(自1999年底開始),於1995年12月開始擬議「公元2000年議程」,並於1999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柏林高峰會議」中達成「公元2000年議程」,進行較1992年改革更廣及更深之改革,即進一步降低價格補貼水準而走向更多的直接補貼。

二、農業政策願景

(一)在確保農民合理生活水準及可靠所得下,創造有競爭力之農業。

(二)在採用合乎健康環保的生產方法及提供符合消費者期望品質之產品之情況下,維持永續及有品質之農業。

(三)在保有鄉村地區生活品質及景觀下,維持一個富有傳統性及差異性之充滿活力之鄉村。

(四)在合理運用農業支出及促進農業經營以符合現在及未來社會需求與期望下,使農業政策與一般大眾更加接近。

(五)在劃清歐盟中央與各會員國分權決定之界限下,使農業政策更簡化。

三、農業政策目標

(一)增進農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之競爭力。

(二)確保農產品品質及食品之安全。

(三)促進永續性農業之發展。

(四)確保農業生產者合理適當的生活水準及農民所得之穩定。

(五)考量環境目標之達成及景觀之維護。

(六)創造農民及農家其他就業及獲得收入之機會。

(七)簡化立法。

四、重要農業措施

(一)共同農業政策之價格政策,「公元2000年議程」農業改革係以削減農作物、牛肉及牛乳價格為特點,而所得減少之部份,以直接給付作部份之補償。茲說明1999年3月25日高峰會議最新修正重點如下:

  1. 穀物干預價格二年內調降15%,即於2000/01及2001/02年分別削減7.5%。但直接給付提高,約可彌補50%干預價格下降額度。

  2. 油料作物直接給付標準3年內調降33%,至2002/3年給付標準與穀物相同,均為每公噸63歐元。

  3. 強制休耕面積比率,2000/06年6年間均定為10%,但得視情況調整。

  4. 牛乳價格削減延至2005/06年實施,改革期間干預價格將分三階段削減15%,且生產配額將增加1.5%,因此牛乳生產配額制度將繼續執行至2007/08年。

  5. 牛肉支持價格3年內調降20%,但直接給付標準則自2002/03年提高。

(二)鄉村發展政策

  鄉村發展政策為共同農業政策之另一大支柱,主要係實施其一系列之鄉村發展措施,以強化農業及林業部門、增進鄉村地區之競爭力及保護環境與維護歐洲特有之鄉村資產。其鄉村發展措施如下:

  1. 青年農民創業給付:每人25,000歐元。

  2. 提早退休計畫:資源移出者每人每年給付15,000歐元,資源移出者每人獲得之總給付為150,000歐元。

  3. 生產不利地區補償津貼:作農業用途之地區最少每公頃25歐元,最多200歐元。

  4. 採取有利環境生產之支持:一年生作物每公頃給付600歐元,特定多年生作物每公頃600歐元,其他土地利用每公頃450歐元。

  5. 造林獎勵金:一般農民或其協會每公頃725歐元,任何其他私法人每公頃185歐元。

  6. 有關森林及生態保育給付:每公頃至少40歐元,最多120歐元。

五、農業政策預算

  歐盟共同農業政策的支出,1974年至1979年平均每年成長27.5%,1980年則為8.3%,1981年減少3%,減少之原因為國際乳品及糖價較高,出口補貼支出因而減少。惟因國際市價低迷及歐盟產出快速增加,1982年共同農業政策的支出又增加13%,1983年增加28%。1988年改革方案將農業支出限制在GNP成長率的74%,或GNP的2%。1990年農業支出為251億ECU,1991年增為310億ECU,1999年高峰會議通過之共同農業政策預算2000年至2006年平均每年為405億歐元(1歐元﹦1ECU)。其中約90%經費用於價格支持措施,而10%經費用於鄉村發展措施。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1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