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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野生動物保育成果

林業處保育科 楊惠良

前言

  近年來我國積極推動各項保育措施,民國71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施行,對國內之自然文化景觀,包含珍貴稀有動植物等,依法予以公告並劃設自然保留區加強保護,同時指定管理機關負責管理維護,初步建構自然文化與生態保育之系統。民國77年,行政院頒訂「現階段自然文化景觀及野生動植物保育綱領」,責成各級政府加強各項保育工作。78年「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布施行,將國內外稀有動物一千餘種,公告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加強保護。「野生動物保育法」在83年10月修訂公布施行後,其罰則大為提高,各種規定也更形嚴格,藉以遏止各項危害野生動物之情事。為配合新法之執行,目前已完成相關子法之訂定工作,並於每年度邀集地方政府進行執行檢討,以落實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精神。經由上述法制強化與行政作為,國內對於野生物種保護、棲息地保護、稀有動物進出口管制、查核取締及國際聯繫等工作,均已有顯著的成效。

壹. 法令執行

  政府行政部門為加強野生動物之保育、查緝、取締、協調及督導工作,業奉行政院核准成立「野生動物保育查緝督導小組」,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主任委員擔任,小組委員由國防部、外交部、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稅總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新聞局等機關副首長及省市政府副首長或幕僚長擔任,並定期集會,期能落實跨部會協調之功能。農委會另商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借調6名優秀警官成立「野生動物保護小組」,並訂定工作計畫,負責整合相關之查核取締工作。除此之外,亦在各縣市政府分別成立「野生動物保育聯合執行小組」,辦理各縣市轄區內之取締工作,多年來查核取締工作已見成效。依據法務部提供資料顯示,民國87年台灣各地方檢查署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裁判確定共有21人獲判無罪,152人被判2月以上或罰金不等的刑責(如表1),另87年各機關查緝件數如表1。

貳. 教育宣導

  農委會及各級政府機關編印保育野生動植物刊物,分送各單位應用;並於機場設置保育櫥窗,提醒國人出國旅遊時,不要購買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為擴大宣揚保育觀念,農委會每年度均與各級政府機關及保育團體合作,以舉辦研習會、知性之旅、座談會、展覽、寫生等活動,並透過出版保育季刊、電視媒體、新聞雜誌等方式宣傳,鼓勵民眾參與,活動期間並藉由相關文宣資料,灌輸國人保育觀念。有關教育宣導活動及資料,舉例說明如次:

參. 保護自然景觀及野生動物棲息地

  台灣地區以自然保育為目的所劃設之保護區,可區分為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國家公園、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等四類型。自然保留區目前有18處,係農委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公告,總面積約63,279公頃,占台灣面積1.8%;野生動物保護區目前有11處,係各省(市)、縣(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劃定公告,總面積約11,714公頃,占台灣面積0.3%;國家公園目前有六處,係內政部依國家公園法所劃定公告,總面積約322,207公頃,約占台灣面積9.0%;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目前有35處,係台灣省政府林務局依森林法經營管理國有林之需要而劃設,總面積約152,037(部份地區並公告劃設為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國家公園),約占台灣面積4.2%。總計各類型保護區總面積約為451,452公頃(已扣除範圍重複部分),約占台灣陸域面積12.6%(如下表8)。

肆. 國際聯繫與合作

  我國除積極參與國際間重要之公約組織如華盛頓公約(CITES)及生物多樣性公約(Biological Diversity Convention)之重要活動外,亦與各保育組織如世界保育聯盟(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UCN)、世界自然基金會(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 WWF)、國際野生動植物調查記錄委員會(TRAFFIC International)等組織密切聯繫,交換保育訊息,以了解國際間之保育規範與發展趨勢,並配合達成全球保育之目標。此外,並組團赴歐美拜訪野生動物保育政府機構及保育團體,選派國內優秀之學者、專家或技術人員赴國外考察、進修及研習,以及邀請國外專家來華以吸取外國之經驗、知能與制度等,促進國際保育人士與技術交流。民國87年我國舉辦多次國際保育或野生動物相關會議,並邀請國外專家來華。農業委員會並編列預算,提供經費支助國際保育計畫,87年共計捐出US$454,000。有關國際性野生動物保育活動,舉例說明如次:

結語

  野生動物保育不分國界,關係全人類生存環境之維護及生態系之平衡。今後,我國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將秉持既定政策,繼續加強推動,並將適應國際保育趨勢,更積極地全力推動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同時亦將爭取出席各項國際保育會議,建立國際聯繫管道,以善盡國際社會一分子之責任。

註:感謝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關稅總局、法務部調查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等單位定期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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