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8月(第86期)
中國大陸農業金融政策與問題─回顧與展望
台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 施正屏
壹. 前言
1979年中國大陸農村經濟體制率先進行改革,非農產業迅速發展,使農村經濟展現了新的風貌。但農業金融體制的改革工作卻相對滯後,無法適應目前農村經濟的發展,導致了發展所需之資金嚴重不足。本文將分為四部份,第一、前言,第二、大陸農業金融政策與制度變遷,第三、分析改革開放後農業金融政策與問題。第四、結論與建議。
貳. 中國大陸農業金融制度變遷
大陸農業金融體系由三個部份構成,分別是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村信用社、中國農村內部融資組織。農業金融體制改革工作主要是依照「農業銀行企業化、農村信用社合作化、農村民間信用規範化」三方面來進行。
一. 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是中國農村金融最重要的一個主體,其職能不僅可以直接得到中央銀行的貸款,並且還擔負著辦理農村各項貸款業務,地位十分重要。改革開放前中國農業銀行經歷了3次成立與3次撤銷的變動。其制度變革基本之決定因素有兩點:第一、農村經濟體系從改造小農經濟、邁向農業集體化的發展,農民逐漸轉變成為人民公社的社員,因此對農村金融服務之需求是以公社為基本的核算單位,借貸對象明確。在這種制度體系下,農業生產之發展對金融的要求僅表現在資金需求總量的增加,而缺乏多樣性的金融服務體系,故對農業生產並無十分顯著之促進作用。
第二、1978年以後,中共明確提出“恢復中國農業銀行大力發展農村信貸事業”。並於1979年2月由國務院下達了《關於恢復中國農業銀行的通知》,規定了中國農業銀行的業務範圍有3點(註):(1) 監督財政部門,支援農業事業費用撥款,和支持集體及個人之撥款。(2) 辦理國營農業部門、供銷合作社、農村集體和個人的各項貸款。(3) 主管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的會計輔導。由於財政撥款監督的範圍大幅縮小,而信貸業務則大幅擴展,突破了單純農業貸款的業務範圍,不僅能辦理農村各項存款及農業各種貸款外,並可辦理農村工業貸款、農副產品收購貸款、供銷合作社貸款,強化了對外金融合作之空間與功能,成為辦理農村地區金融業務的農工商綜合性銀行。
綜合此一階段農業金融體制改革取得具體成果如下:第一、農村國民收入分配與投資活動已形成金融性融資活動與財政性融資活動並重的局面。第二、金融活動的多主體,形成以國營銀行為主體,農村信用社、農民合作基金會及其他金融組織為輔的體系。第三、農業銀行的多元化信貸資產結構,向農村所有產業的經濟活動提供金融服務。第四、金融企業開始重視企業化管理與經營,強化了經營自主權與財務紀律,削弱了政府行政干預權力。第五、計畫管理與市場調節的機制形成了長短期資本市場。第六、增加了多種信用方式與工具。第七、有效率的提高農戶儲蓄與金融活動(註)。
二. 中國農村信用社
中國農村信用社是中國大陸農村金融的基礎力量,分支機構龐大,最接近農村基層,因此對支持中國大陸農業之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於受制度因素之限制,中國大陸農村信用社在改革開放前已陷入嚴重的困境。受到文化大革命之影響,信用社之規章制度完全被迫廢除,集體所有的金融組織特點基本上已完全消失,形成了官方組織之型態。
1978年以後,包產到戶的農村經濟改革,為農村信用社之發展提供了良好的背景,農村信用社在此一階段改革之目標是恢復“三性” (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業務上的靈活性),使農村信用社真正變成農民的合作金融組織,發揮調劑農村資金之重大作用。八○年代初期,改革主要之目的有以下4點:第一、強化信用合作組織之建設,普及農村信用網點,以滿足農村地區所需要之融通資金。第二、擴大農村信用社業務經營自主權。第三、理順農業銀行與農業信用社之業務關係,解決信用社因存貸利率造成虧損之問題。第四、信用社的業務存貸對象由農村集體,轉向農戶個人,同時鄉鎮企業的發展迅速提昇。1982年至1984年,恢復農村信用社的三性,為主要改革重點。農村信用社清理了股金,分配了紅利,強化了農村居民加入農村信用社之積極性,同時透過社員代表大會之制度,將原來幹部的委任制,更改為選舉制,強化了信用社經營與管理的制度化。
1985年至1987年農村信用社進行全面改革,中國農業銀行逐步取消對農村信用社的虧損補貼,開始實行經濟責任制,獨立經營自付盈虧的制度,增加了信用社的活力,信用社吸收來之存款,可自行決定放貸款的額度,各信用合作社也開始實行浮動利率,擴大了信用社之利潤。
1988年以後至今,由於受到外部經濟環境的惡化,內部組織及制度之不完善,農村基層金融在借貸過程中,利益關係往往受到扭曲,造成信貸活動受到極大的限制,原先信用社為社員服務的宗旨被追求利潤極大化之目標所取代,農村貸款比重逐年下降,而非農貸款比例則明顯上升,農村金融組織難以滿足多樣化之需求,造成了廣大農民無法借到長期低利之發展資金,造成了農民社員利益的損害。
三. 中國農村內部融資組織
中國大陸農村內部融資組織較常見的有3種:一為農村合作基金會,二為農經服務公司(或村有鄉管),三為農經服務站(或組有村管)。而農村內部融資組織主要是由農民、地方政府和農業部門三方面加以促成的,且農業部門中的各級農經服務站和地方各級政府處於主導地位。
參. 農業金融問題與出路
歷經20年改革,中國大陸農業金融可區分為2項重點研究對象,分別是區域性與全國性金融問題(註),詳述如後:
一. 區域性金融問題
20年來,中國大陸東南沿海省分的高速發展,與中西部地區省分的停滯發展,使得資金流程在不同區域表現出極大的差異。在不同收入地區間,有3種變化特徵:第一、農村儲蓄存款所佔之比重大幅增加,而企業存款與農業存款比重大幅下降,農村經濟之主體已完成了集體農業向農戶經營的轉變,農村收入分配亦轉由以農戶為主之分配,農戶今天已成為農村經濟之主體。第二、1984年以後,高收入地區的農村存款及農村儲蓄存款的增長速度明顯快於低收入地區,高收入地區農戶人均純收入中有一大部份來自於集體統一經營(鄉鎮企業),此類收入佔純收入的比率佔30%至55%左右。而低收入戶地區的農戶人均純收入中來自於集體統一經營的比率不超過5%。由於高收入地區農村存款較低收入地區有更快的增長速度,故高收入地區之農村金融資金在利用程度上,比低收入地區有更充裕的投資空間(註)。
由貸款的角度觀察,不同地區間貸款結構明顯著存在3種差異,第一、由於與農戶收入關係密切的農業貸款與鄉鎮企業貸款在高收入地區比重高於農業貸款,而低收入地區則將農村貸款著重於種植業;第二、貸款對象在高收入地區主要是集體與農戶並重,而低收入地區則主要以農戶為主。第三、高收入地區的專業貸款是流向農業各產業,而低收入地區仍集中在種植業。
由上述差異可看出,高收入地區已形成了以非農產業為中心的資金循環,而低收入地區農村資金則仍以種植業為中心循環,故為解決地區間之差距,低收入地區應加速發展非農產業,調整產業結構,以提高農民收入,朝向非農產業的資金循環流程轉化。
二. 全國性金融問題
全國性金融問題可由二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制度面所造成之金融問題。第二、資金運行與供求結構失衡所造成之弊端,分別詳述如下:
(一)制度面的弊端
由於金融體系改革滯後,無法適應快速發展的農村經濟,造成資金投入受到嚴重之阻礙。中國大陸農業金融與體制變革過程中,基本上面對下列五個重要問題:第一、全國性四大專業銀行橫向結算體系整合問題;第二、人民銀行需建立健全有效的審計、金融管理法規、管理程序及管理技術,以解決日益嚴重的金融問題;第三、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需要明確的政策與完備的法律保護;第四、金融組織改革過程中,需要培養大量的中高級金融專業人才;第五、短期資本市場與長期資本市場之法規仍未完備,需要著手建立相關法治管制工作。
(二)資金面的弊端
中國大陸農業金融除制度面外,資金運行和資金供求結構亦面臨許多問題(註)。
肆. 結論與建議
改革現有農業金融體制其目的是促進中國大陸農村經濟的發展。在改革過程中最重要的原則,是希望達成金融組織的實際功能與農村經濟主體的需求相一致。未來農村新金融體系主要可分為下列3項金融組織:第一類具有商業性功能的金融組織,包括:(一)鄉鎮企業等資金規模大、營利水平高的企業進行短期融資的金融組織,(二)為個體商業等資金規模小、營利水平高的實體進行融資的金融組織,(三)進行長期融資的金融組織。
第二類具有合作性功能的金融組織,包括:(一)為農戶和集體農業融資的金融組織,(二)為小型鄉鎮企業進行融資的金融組織,(三)為中型鄉鎮企業融資的金融組織。
第三類具有制度性功能的金融組織,包括:(一)為農村國營商業提供政策性短期融資的金融組織,(二)進行長期制度性融資的金融組織,(三)在不發達地區中進行區域發展融資的金融組織。
在上述原則之基礎上,農業金融改革具體之措施有下列兩點:第一、分化正規機構,促進非規範組織成長:目前農業銀行可考慮逐步分解為4種金融組織:一是具有短期制度融資功能的銀行,主要經營發放農副產品貸款等短期政策性貸款業務,資金來源依靠吸收存款。二是具有長期制度性融資功能的銀行或金融投資機構,主要經營長期政策性貸款業務,另外兩個金融機構則是股份制的具有商業功能的銀行和金融投資公司,其中銀行經營短期商業性融資業務,資金來源靠吸收存款,而金融投資工資主要依靠發行債券等籌集資金。
在促進非規範組織成長方面,其主要包括農村內部融資組織、互助儲金會以及民間借貸。為促進非規範金融組織成長的關鍵在於給予這些組織經營金融業務的合法地位,只要產權明確,具備金融業務經營人才,經營範圍合理且符合法令規範標準的即發給經營業務許可證,從而改變目前不健全之現況,建立正規金融機構與非規範金融組織間資金互補的關係(註)。
第二、試點與全面改革相結合、循序漸進:就短期而言,進行重構農村金融體系的試點,在試點範圍內強化正規金融機構與非規範組織間的互補措施,重新檢討現行金融法規與管理規定,並儘可能兼顧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的特點,在全國範圍內,就收購農副產品貸款、政策性業務,進行票據貼現與再貼現的融資,將正規金融機構中的制度性功能與商業性功能進行一定程度的分離,以確保農村金融的穩定,對非規範金融組織數量較多與相對發達的地區,應淡化地方政府對這些組織的影響,避免官營化的傾向。
在中長期內改革的任務是將試點中較有效之措施,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逐步向全國推廣,並制訂相對應的金融法規與條例,建立有效的執法與監督機構,改善目前中央政府對農村金融的宏觀調控方式,以提高金融體系融資的效率,進一步促進農村經濟的穩定與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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