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4月(第106期)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之簡介
壹、前言
經濟部於民國68年6月2日以經(68)農字第16178號公告發布「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以加強管理飼料添加物,該規範指定之種類包括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及一般飼料添加物等二大類,其品目因應時勢需要,亦經多次修正。復於民國75年12月5日「飼料管理法」修正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該法第三條之一規定,邀請學者專家以最初發布之規範為藍本,經審慎研商訂定「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於民國77年5月21日以(77)農牧字第7050121A號令發布。惟於88年9月農委會經檢討將「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中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移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管理。農委會為繼續加強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管理,於去(89)年10月25日會同行政院衛生署以(89)農防字第891552817號令及衛署藥字第0890024261號令會銜發布修正「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將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納入該管理辦法中管理。
依據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制定「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供相關業者遵照使用。綜觀目前各先進國家對於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管理趨勢,均傾向逐漸刪減其品目,縮小使用範圍以減少其使用量,並避免藥物殘留及防止抗藥菌產生。目前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使用管理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該局)辦理,該局為制定「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乃參酌先進國家之管理情形,並邀請學者專家研商後,訂定本規範之原則如下:(一)縮小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品目之使用範圍,其用途以不涉及治療,而僅供為預防控制疾病、促進生長及改進飼料利用效率為原則。(二)刪減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品目,對象以各先進國家皆不使用且為人畜共用之抗生素為優先考量,並考慮以動物專用或開發已久且人類已較少使用、並能兼顧畜牧產業發展之抗生素飼料添加物為主要刪減方向。
依據前揭原則,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品目共刪除14項包括抗菌劑類7項、抗寄生蟲劑類6項及荷爾蒙劑類一項。
貳、重點內容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經依前述刪減品目後,農委會於中華民國90年1月2日以(90)農防字第891553026號公告發布使用規範。本規範之重點內容分述如下:
一、指定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種類:
(一)抗菌劑類(27項品目)
- 安痢黴素(Apramycin)。
- 胺苯亞砷酸(Arsanilic acid)。
- 阿美拉黴素(Avilamycin)。
- 枯草菌素(Bacitracin)。
- 培可黴素(Bicozamycin)。
- 卡巴得(Carbadox)。
- 氯四環黴素(Chlortetracycline)。
- 可利斯汀(Colistin)。
- 待美嘧唑(Dimetridazole)。
- 恩黴素(Enramycin)。
- 富樂黴素【Flavomycin (Bambermycin)】。
- 海樂 喏(Halquinol)。
- 林可黴素(Lincomycin)。
- 新黴素(Neomycin)。
- 乃託文(Nitrovin)。
- 六 黴素(Nosiheptide)。
- 歐來金得(Olaquindox)。
- 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
- 配尼西林(Penicillin)。
- 羅力嘧唑(Ronidazole)。
- 洛克沙生(Roxarsone)。
- 觀黴素(Spectinomycin)。
- 磺胺二甲嘧啶(Sulfamethazine)。
- 硫 黴素(Thiopeptin)。
- 泰妙素(Tiamulin)。
- 泰黴素(Tylosin)。
- 純黴素(Virginiamycin)。
(二)抗寄生蟲劑類(19項品目)
- 安保寧(Amprolium)。
- 氯 啶(Clopidol)。
- 賽滅淨(Cyromazine)。
- 滴克奎諾(Decoquinate)。
- 德畜黴素(Destomycin A)。
- 戴克拉爾(Diclazuril)。
- 衣索巴(Ethopabate)。
- 效高黴素(Hygromycin B)。
- 拉薩羅(Lasalocid)。
- 馬杜拉黴素(Maduramicin)。
- 孟寧素(Monensin)。
- 摩朗得(Morantel citrate)。
- 那寧素(Narasin)。
- 乃卡巴精(Nicarbazine)。
- 歐美德普(Ormetoprim)。
- 沙利黴素(Salinomycin)。
- 磺胺二甲氧嘧啶(Sulfadimethoxine)。
- 磺胺奎林(Sulfaquinoxaline)。
-
柔林(Zoalene)。
(三)抗黴菌劑類(一項品目)
寧畜定(Nystatin)。
二、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成分規格
(一)抗生素製品,其抗生素總含量(力價)不得超過22﹪。
(二)非抗生素製品,其有效成分總含量不得超過25﹪。
(三)卡巴得製品,其卡巴得成分含量不得超過11﹪。
三、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使用應遵照本規範所明訂之各該品目使用注意事項、使用對象、用量、用途、 用法及停藥期。經公告之47個品目,使用者必須遵照本規範指定之家畜或家禽使用,不可使用於未指定之動物。茲簡要介紹使用時之注意事項、使用對象、用量、用途、 用法及停藥期等。
(一)注意事項:說明使用該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應注意之事項。
(二)使用對象: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指定使用對象。
(三)用量:含藥物飼料加物品目之用量單位為ppm(part per million),亦即每公噸飼料添加多少公斤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
(四)用途用法及停藥期:說明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用途用法及停藥期。停藥期係指藥物投予禽畜後,在其禽畜產品或其可食部分有藥物殘留期間,加上適當的安全期間稱之。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需確實遵守停藥期,以免造成殘留。
四、未依本規範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時,必須由執業之獸醫師(佐)親自診斷、處方或監督使用。
五、本規範所訂之停藥期應按實足日數計算,所謂一日係以24小時計,一週係以7日計,依各該品目准許2種以上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合併使用時,其停藥期以其中最長之停藥期為準。
參、結論
為防範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不當使用,避免造成畜禽產品殘留藥物,危害消費者健康,必須加強其使用管理。因此,本使用規範對所指定之含藥物飼料加物,予以詳細規定使用對象動物、用途、用量、停藥期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如能確實遵守以上規範內所規定之事項,正確合理使用,應不會造成畜禽產品中之藥物殘留,而能發揮其預期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