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參加WTO新回合農業談判第五次特別會議情形

國際合作處處長 王明來

  WTO新回合農業談判自去(2000)年展開以來,已召開四次談判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各國分別提出談判提案或觀念性報告,以表達各自的立場與關切。本(第五)次會議於2月5日至7日在日內瓦召開,由筆者與本處林技士家榮、企劃處黃技正慇賢及逢甲大學國貿系楊教授明憲等人前往參加。

  本次會議共計有18篇談判提案,由於時間有限,僅討論其中11篇,其餘提案則將於3月份農業委員會例會召開前加開會議完成討論。茲將已討論之提案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一、歐聯提全方位談判案

  歐聯在此回合談判之具體主張,可分為貿易關切事項、非貿易關切事項及開發中國家之特別優惠待遇等三方面:

  (一)在貿易關切事項方面:

  1. 市場開放:歐聯認為應依公式調降平均關稅及承諾單一產品關稅之最低降幅;應制定相關規則促使關稅配額管理透明化;應有適當的條款來保護地理標示使用權,並透過食品標示來促進消費者保護與公平競爭;歐聯亦主張農業協定之特別防衛條款(SSG)仍應持續,以防止進口量、價之非預期性衝擊。

  2. 出口競爭:歐聯認為應將官方支持之出口信用納入WTO出口補貼之規範中;另為防止糧食援助之濫用,有必要對農業協定第十條的內容做進一步的修訂;有關國營貿易事業存在的不當補助、人為定價及其它在出口上不公平之貿易操作,皆應予以廢除。

  3. 境內支持:歐聯認為應調降非特定產品之境內支持和調降已開發國家之微量條款,並持續AMS之削減;有關藍色及綠色措施應繼續維持,而在綠色措施中之各項準則應進行修訂,以符合環境保護、維持農村繁榮、消弭貧窮、確保糧食安全及動物福利等重要的社會目標;此外,對於多樣化的琥珀色補貼措施應有特定規範加以限制。

  (二)在非貿易關切事項方面,歐聯認為有關環境保護、促進農村繁榮及消弭貧窮等措施,皆應納入農業協定中,以發揮農業在開發中及已開發國家之多功能性。基於公眾所關切的食品安全,歐聯主張運用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惟其適用條件需加以釐清,以反映其相對風險,且不應有任何歧視作法。而藉由食品標示可使消費者獲致更多資訊,亦應納入WTO之規範中。此外,歐聯也認為貿易自由化不能損及保護動物福利之努力,因此,有關為保護動物福利之經費與措施應列為免削減的範圍。

  (三)在開發中國家之特別優惠待遇方面,歐聯同意低度開發國家的產品進口應給予免稅,對於開發中國家則同意其享有顯著的特別待遇。歐聯認為消弭貧窮在開發中國家是相當重要的,因此,有關消弭貧窮的境內支持措施應免於任何削減的承諾;另為傳達開發中國家對於維持農村繁榮、糧食安全的關切,透過對於開發中國家微量條款之彈性修訂是有必要的。

  此外,歐聯並認為需要繼續維持和平條款(peace clause),以符合農業協定特殊性的考量。

二、日本提全面農業談判案

  日本提案內容範圍廣泛,重點如下:

  (一)市場開放

  1. 市場開放談判應基於農業協定之精神,考量非貿易關切事項及各國不同的農業與糧食政策。

  2. 關稅水準之設定應給予各單項產品若干彈性,而非全面調降。

  3. 關稅配額產品配額外關稅之設定,應考量農業之多功能性及糧食安全等因素;至於配額內關稅,則應考量國際市場供需及國內消費量來加以決定。

  4. 市場進入機會應考量消費量來加以決定,另農業協定第四條第二節有關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限量進口)條款應予以維持,惟應加以檢討改進。

  5. 關稅配額管理應更透明化。

  6. 考量季節性及易腐性農產品,應建立新的防衛機制,以及時並有效地達到防衛的目的;至於農業協定之特別防衛措施,仍應維持。

  7. 反對部門關稅調降到零。

  (二)境內支持

  1. 討論境內支持架構時,應考量農業多功能性及各國特有的農業情況。

  2. 所得保險及所得安全網計畫應列入綠色措施,另藍色措施應予以維持。

  3. AMS的削減應以務實方式為之,以確保改革的進行。另削減之基期應設定為2000年的承諾水準。

  (三)出口規範

  1. 削減出口補貼,並強化出口補貼規範。

  2. 出口禁止與出口限制應以出口稅加以取代,並約束所有出口稅;此外,應設定出口配額(免出口稅),以確保國際糧食供給及糧食安全。

  3. 制定規範限制出口國家採取短期緊急措施,以免造成糧食供給不穩定。

  (四)國營貿易

  1. 制定規範促進國營貿易更加透明化,並建立強制性通知系統,要求進出口產品之數量與價格均應每季通知貿易伙伴。

  2. 禁止政府給予財政支持。

  (五)開發中國家的考量

  1. 應優先考量開發中國家穩定的糧食來源,以確保其糧食安全。

  2. 相關邊境措施應給予開發中國家較大的彈性,此外,境內支持、出口及國營貿易等規範也應給予其更多的豁免。

  3. 國際糧食儲存體系應予以建立,以避免現行糧食援助的弊端。

  (六)消費者關切事項

  1. 由於消費者要求提高糧食自給率,因此,境內支持的削減將不被接受。此外,國際糧食的供給因為出口禁止與限制而發生不穩定,因此出口稅及出口規範應加以制定,並維持進口國營貿易制度。

  2. 檢視現有規範是否足以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關切,並應提供足夠的資訊,以供消費者選擇食品。

  3. 農業談判應為整體新回合談判的一環,並以全面談判方式達成新回合談判的結果,而非僅有農業談判單獨達成協議。

三、加拿大提境內支持改革案

  (一)應尋求最大可能的削減或消除扭曲生產及貿易之補貼,包括限制生產及藍色措施等。

  (二)若對總體農業支持水準採取上限限制時,有些國家會被鼓勵採用綠色措施,因此加拿大建議應針對綠色、藍色及琥珀色等三大類補貼分別給予補貼上限的限制,並利用一個調和的公式消除國家間支持水準不相稱的現象。

  (三)檢討綠色措施內容,以確保綠色措施不扭曲生產及貿易。

  (四)綠色補貼措施不能被課征平衡稅。

  (五)取消和平條款中,有關在扭曲的境內支持及出口補貼導致損害第三國或進口市場之利益時,限制會員國訴諸爭端解決的規定。

四、凱因斯集團提有關出口限制和出口稅之談判案

  (一)應改進有關出口限制和出口稅之相關規範,並取消出口關稅級距。

  (二)維持農業協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內容,並對開發中國家(包括低度開發及糧食淨進口國)提供額外的特別優惠待遇,以維護開發中國家之特殊需求。

五、瑞士提全方位農業談判案

  (一)非貿易關切事項(包含農業多功能性):應制訂規範來確保會員採取達到維護農業多功能性之措施時,不致於傷害其他會員的利益。

  (二)特殊優惠待遇的改進:應考量開發中國家的確實需要,改進特殊優惠待遇規範。

  (三)科技規範:談判應針對新科技產品(如GMO)與消費者利益進行考量,並制訂規範以避免相關規定造成貿易障礙。

  (四)環境:談判應針對會造成環境負面影響的貿易措施進行削減;為確保特定農產品補貼措施是必要的。

  (五)市場開放:針對關稅調降,應給予糧食淨進口國家若干彈性,並確保各會員之特殊需要;在關稅配額分配方面,應同意各種分配方法,惟應加以檢討,以確保市場開放。此外,應制訂一套公式,以供會員將TRQ產品改採惟一關稅時加以計算關稅稅率;SSG條文應加以修正,應將最近3年的資料加以計算以反應現行的貿易狀況。

  (六)境內支持:應針對琥珀色及藍色措施之內容進行檢討,以符合非貿易關切的需要;應針對綠色措施各項項目加以檢討,以維護農業多功能性。

  (七)出口競爭:應針對出口稅補貼、國營貿易、出口信用等各項出口競爭措施加以規範。此外,糧食援助應限於真正糧食危機發生時,並限於一特定期間,避免糧食援助被濫用。

  (八)出口限制:各項出口限制及出口稅均應全部取消,惟低度開發中國家可享有維持之彈性。

  (九)談判時程:農業談判結果應與其他談判(如TBT、SPS、TRIPS)相互配合,並考量與其他國際公約(如生物安全議定書)間的調和。

六、史瓦濟蘭提在特殊優惠待遇下對小型開發中國家之市場開放案:

  (一)目前小型開發中國家所享有的優惠市場進入機會應該繼續維持,其中一個重要的保護方式為在一個可同意的時間內,從小型開發中國家以保證價格方式進口該國特殊可出口產品。

  (二)規範之制定必須使小型開發中國家之農業生產不受進口的威脅,就長期而言,這種保護必須逐漸取消,然而,如果有潛在重大的損害之虞的情況下,仍然可採取防禦措施。

  (三)必須縮減原料及加工品間之關稅級距,使小型開發中國家從原料出口轉移到加工品的出口。

七、模里西斯提全面性農業談判案

  (一)非貿易關切事項:糧食安全、鄉村發展及環境保護等議題,在開發中和已開發國家均是眾所關心的,模里西斯認為小型島嶼開發中國家(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SIDS)應被允許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農業在該國的多功能角色。

  (二)糧食安全:多數SIDS為糧食短缺國家,且在糧食援助上並未列為優先受贈國,故模里西斯主張應確保糧食安全。

  (三)特別優惠待遇:以消弭貧窮為目的之各項措施應免於削減;增進競爭力之適當技術應可取得;在提供境內支持措施上應有較大的彈性。

  (四)市場開放:某些敏感性產品應排除在市場開放、境內支持和出口競爭之承諾;在已開發國家之市場進入條件需要改進,但目前對於SIDS和單一產品生產者之市場進入條件不能因此被削弱;對於原產自SIDS產品之出口大國應自我節制,以免損及SIDS經濟;原有之貿易協定優惠仍應持續;特別防衛條款仍應繼續保留。

  (五)境內支持:無論是提高微量條款的水準或擴大綠色措施內容,因需相當的財政支出,SIDS通常無法支應如此的支持措施,因此,SIDS在附錄2,特別是需要有穩定而可預測的保證收入時,應享有優惠的項目及取得條件。

  (六)出口競爭:任何調降出口補貼或強化出口競爭之規範,皆應有配合措施以利於糧食淨進口開發中國家;旨在降低出口產品行銷成本和運輸費用之補貼,應免於調降承諾。

  (七)國營貿易事業:國營貿易事業在小型市場中,具有緩和價格變動衝擊和安全供應的功能,因此,任何更嚴格的國營貿易事業規範皆不可忽略國營貿易事業在小型市場中的功能。

  (八)和平條款:和平條款在改革過程中仍應繼續維持。

  (九)相互關聯(Cross Linkages):如果農業談判沒有配合地理標示和SPS措施彈性化,則此談判並不完整,因此,農產品和食品受地理標示保護的範圍需要進一步擴大。

八、多明尼加等7國提小型島嶼開發中國家之談判案

  (一)市場開放:SIDS國家應享有1至2項產品之保證市場機會,以利進行商業化生產;現行提供開發中國家產品的優惠關稅應再降低;TRQ產品應提供配額內及配額外之若干比例數量,以零關稅提供SIDS標準之要求;應給多SIDS國家技術援助,以協助其達到SPS標準之要求。

  (二)糧食安全:SSG條款應予以維持,以符合開發中國家之需要;應給予開發中國家技術及財務援助(如作物新品種之提供),以避免改革過程對開發中國家之負面影響;當天然災害發生時,有關承諾義務應可暫緩履行。

  (三)貿易自由化的不平等程度:由於SIDS國家以往已做出比其他國家更大幅度的自由化措施(如稅率遠低於約束關稅),因此,未來SIDS國家應豁免進行更進一步的自由化。此外,SIDS國家應享有較高的微量條款比例。

九、韓國提新回合農業談判案

  (一)市場開放:市場開放應考慮非貿易市場及各會員不同的情況,以適合各國的需要;為顧及包括糧食安全的非貿易事項關切,對於主要糧食作物的市場開放承諾,需要給予特別的考慮;關稅調降必需根據烏拉圭回合最終約束關稅;各種農產品關稅制度應加以維持以確保彈性;關稅配額需要以有彈性的方式管理,以反映各國個別的狀況;易腐性及季節性產品,應可使用特別防衛措施,以有效及快速解決進口大幅增加的情況;SSG應加以維持。

  (二)境內支持:應維持琥珀色、藍色及綠色措施架構,綠色措施的範圍及準則需調整為更有彈性,以適當反映農業多功能性;將通貨膨脹的影響反映在削減承諾中亦十分重要,至於微量條款至少應維持在目前的水準;由於藍色措施十分有助於將扭曲之支持轉換為較少扭曲之支持,因此應維持藍色措施;在既有可豁免削減承諾之措施外,應增加「農業多功能的補償支持」、「加強所得安全網的支持」、「對小農家庭農場的支持」、「對開發中國家農業及鄉村發展的支持」等措施。

  (三)出口競爭:出口競爭的規範對農產貿易有很大的直接影響,應該透明化,尤其是應有助於在進口國與出國間權利與義務的均衡;應禁止出口國隨意地採取出口限制及禁止;禁止為了出口限制的目的而課徵出口稅;國營企業運作透明化及防止規避出口補貼的削減承諾。

  (四)開發中國家特殊優惠待遇:給予主要糧食特別的考量,及更有彈性降低邊境保護措施;降低境內支持削減承諾,綠色措施需更具有彈性以反映開發中國家財政資源的缺乏;擴大出口補貼免於調降承諾的範圍,降低出口補貼削減承諾;增加糧食援助、金融及技術協助。

  (五)新議題:會員國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人類的生命及健康。在WTO下,有關消費者關心的食品安全及品質,以及GMO對人類健康與環境的潛在風險等必須適當的考量。

十、印度提全面性談判案:

  (一)糧食安全:為維持必要的糧食自給率,應提供開發中國家採取「糧食安全政策」(Food Security Box)的措施,並列入綠色措施免於削減;消除貧窮、鄉村發展、鄉村就業及農業多功能性等所採取措施應免於削減;針對特定產品之補貼應免於削減;應給予開發中國家特殊的防衛機制,以確保糧食安全。

  (二)市場開放:應制定一套公式,大幅調降關稅、關稅高峰及關稅級距;和平條款終止後,開發中國家應享有至少10年豁免遭課徵平衡稅;TRQ應予以取消,取消前應針對管理制度進行改善,已開發國家應強制進口所有配額數量;附錄五特別處理條款應廢除。

  (三)境內支持:所得分離支持、所得保除、所得安全網及限制生產計畫下的直接給付等措施應納入AMS予以削減,並不得超過微量條款之比例;已開發國家應在3年內(開發中國家5年內)將境內總支持降低至微量比例以下,已開發國家應在2001年內調降2000年支持量之50%;貨幣幣值的變動應予以考量;對單項產品的補貼不應超過微量水準的2倍;附錄2綠色措施之五、六、七項應移至「和平條款」,惟和平條款應於2004年起廢止。

  (四)出口競爭:出口補貼應在2年內廢除,並應在2001年先行調降2000年補貼量之50%;各種形式之出口補貼均應計入並受到規範;現行第九條第四節關於開發中國家免於承諾削減出口補貼,應予以維持。

十一、加勒比海集團(CARICOM,包括安地卡、巴貝多、貝里斯、多明尼加、格瑞那達、蓋亞那、牙買加、聖克里斯多福、聖露西亞、聖文森、千里達及蘇利南等12國)提市場開放案

  (一)已開發國家之約束關稅應大幅調降,並取消關稅級距、降低高峰關稅。

  (二)已開發國家之境內支持應大幅調降。

  (三)小型開發中經濟體應享有優惠待遇,SSG條款應給予小型開發中經濟體繼續使用。

  (四)應給予開發中國家實質的市場進入機會,不應以技術障礙及SPS來妨礙開發中國家產品進口。

  (五)TRQ管理應更加透明化,並提供開發中國家若干比例之配額進口機會。

  (六)地理標示規範應予以建立。

  (七)設立「技術援助基金」,以協助開發中國家改善SPS相關設施,以符合已開發國家進口之要求。已開發國家必須提供及時的技術協助,包括反傾銷及平衡稅的實施方法等,來協助開發中國家。

  由於時間的關係,此次尚有7件提案未討論,且若干會員表示仍將研提談判提案,因此,本次會議決議將於3月22、23日加開第六次會議予以討論,並於3月26日至28日召開第七次談判會議,以討論新回合農業談判第二階段(phase II)進行之方式。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14,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