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6月(第108期)
歐盟鄉村發展政策的策略措施
一、前言
針對WTO新回合談判倍受重視的「非貿易關切事項(NSC)」議題,歐盟特別主張農業多功能性角色的重要性,其中重點之一是強調農業對維護鄉村景觀與鄉村社會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功能。歐盟於「Agenda 2000」中指出鄉村發展將是歐盟未來一個重大的挑戰,並視鄉村發展政策為新共同農業政策的第二主軸(the second pillar),為因應世界貿易自由化趨勢,未來歐盟農業政策調整腳步將由市場支持政策(第一主軸)逐漸轉變成鄉村發展政策,並配合其他結構政策與環境政策,以期能使得整體農業、鄉村發展與環境保護發揮整合性效果。本文特針對歐盟新鄉村發展政策的主要目標與其一系列策略措施介紹之。
二、基本目標
歐盟鄉村發展政策新改革主要是整合已存在的鄉村發展法規,轉變成為一個具有單一連貫性的共同體合法體制架構,以期達到下列3個主要策略性目標:
(一)促進鄉村地區能擁有一個具願景且永續性的農業與林業部門;
(二)利用永續性方法維護區域、經濟與文化條件,以維持鄉村人口;
(三)維護並改善鄉村地區生活環境與鄉村自然資源。
三、策略措施
為能永續鄉村發展,歐盟部長會議法規(Council Regulation, EU)No 1257/1999建立出適用於2000年至2006年期間的共同體支持體制架構(framework for community supports)。它不但配合其他補充共同農業政策與共同體結構政策的策略措施,同時適當地配合歐洲農業導向與保證基金(European Agricultural Guidance and Guarantee Fund, EAGGF)法規、目標5(a)、1992共同農業政策改革的延續策略及林業上結構性補助。新鄉村發展政策的策略措施可以歸類為二部分:第一類是延續1992年改革的4項措施,第二類是為促進農業現代化與多樣化的5項措施。
(一)延續1992年改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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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
農民提前退休補助主要是達到下列目標:提供願意停止從事農業的年長農民所得;鼓勵願意提高既定農業經濟效益的農民,以替代年長農民;重新分配在經濟效益滿足條件下已無法從事農業的農業土地,轉變成的非農業用途。此補助可適用於未低於55歲農民,或未達到一般退休年紀,但決定停止所有農業工作時,至少已經從農10年的農民。此補助亦可適用於相同年紀的農場工作人員,其屬於社會保險計劃(social security scheme)以及他以家庭幫忙者或給薪農場工作人員身分者,在停止工作前5年他至少貢獻一半工作時間於農場工作。以此種方式提前退休的農民每年可領到15,000歐元(約432,114元)(註1),直到75歲為止。農場工作人員每年可領到3,500歐元(約100,827元),直到一般退休年齡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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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落後或環境受限地區
偏遠落後地區例如山區與受到特殊障礙影響的落後地區,可申請補償性補助金的補助,以確保農業土地的連續性與永續性使用,進而,在維護鄉村社區、保護鄉間與確保環境要求及安全防衛農業等方面,能有所貢獻。農民必須是至少從農5年,且使用一般好的從農經營方式,並符合保護環境、維護鄉村與永續農業等條件。補償性補助金必須有效率地貢獻在對障礙困難上的補償,且不會導致過度補償現象。若考慮到相關區域發展目標、自然障礙、環境困難以及從事農業經營方式,補助金額因此可介於每公頃25與200歐元(約720與5,762元)之間。在環境受限地區的農民,亦可申請每公頃高達200歐元(約5,762元)的補助,以彌補因共同體環境法規執行所產生的額外成本和所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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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與環境
適用於保護環境與維護鄉村農業環境的農業生產方法補助,其必須對有關於農業與環境間共同體政策目標的達成有所貢獻。此補助是在於能:(1)促進農業土地使用方法,以能共同配合在環境、景觀及其特徵、自然資源與土地多樣化等方面的保護與改進;(2)推廣具環境受歡迎的低密集牧草生產經營方式與管理;(3)維護高自然價值從農環境;(4)保護具有景觀與歷史性特徵農地;(5)規劃從農環境實際作業。此補助可提供給執行農業環境協定至少5年的農民。必要時,基於環境影響的考量,對特殊種類的協定可要求更長期間。補助金額每年核發,其計算方式是根據過去所得、既定協定下所產生額外成本與提供動機的需要而作決定。年度農作物最高補助金額度是每年600歐元(約17,285元),特殊多年生作物為每公頃900歐元(約25,927元),以及其他土地使用為每公頃450歐元(約12,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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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
林業補助金可提供對鄉村地區森林在經濟、生態與社會等方面功能,有所維護與發展者。此補助特別在於促進:(1)永續性森林管理與林業發展;(2)森林資源的維護與改善;(3)造林地區的推廣。個人、組織協會或地方機關所擁有的造林地可申請此補助。補助可提供給農業在造林,以及因當地情況調整以與環境相容的造林場。種植面積每公頃管理成本的年度補助金期間不可超過5年。每年每公頃補償造林成本的補助期間不可超過25年。此補助金額針對農民或組織協會是每公頃725歐元(約20,886元),針對任何其他私人個人是每公頃185歐元(約5,329元)。
(二)促進農業現代化與多樣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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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投資
農業投資補助可適用於改善農業所得與生活水準,以及工作生產條件等方面。這些投資在於能達到下列一項或多項目標:降低生產成本、改善與調整生產、提高產品品質、保護與增進環境和動物福利水準、以及促進農業活動多樣化。會員國定立總投資補助金的限制,其補助的總額度以佔合格投資總量之百分比為單位,在落後偏遠地區以不超過40﹪和50﹪之最高限制為準。若是屬年輕農民投資,則這些百分比在落後偏遠地區可提高為45﹪和55﹪上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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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農民創業
凡年齡低於40歲農民,且第一次從事農業創業並具有足夠的職業技術與能力者,均可申請年輕農民創業的補助金。其創業補助金可包含:(1)單一金額,其最高合格總量不可超過25,000歐元(約720,190元);(2)貸款利息補貼以彌補創業所產生的成本,且此利息補貼的資本價值不可超過(1)中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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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訓練
培育訓練補助金可適用於參與農業和林業活動及其保護工作的農民,與提昇其職業訓練與能力的其他人。訓練初步階段可與其他一系列策略措施相整合一起,其重點在於推廣提高優質產品與有益環境的生產方法之相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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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農產品加工與行銷
投資補助金可用來輔助農產品加工與行銷的改善與合理化,進而提昇此產品競爭力與附加價值。此補助金可對下列一項或多項目標有所貢獻:(1)輔導配合市場趨勢預期的生產,或鼓勵研發農產品新行通通路;(2)改善與合理化行銷通路,及加工過程;(3)改善產品的製造與保存,或鼓勵最佳使用附屬產品與減少廢物產生的生產方式;(4)應用新的技術;(5)重視具創新性的投資;(6)改善與監督產品品質;(7)改善與監督產品衛生條件;(8)保護環境。以佔合格投資總量之百分比為單位,會員國與共同體的補助總金額,在目標1中地區補助上限為50﹪,其他以外地區補助上限為40﹪。若是屬於零售交易以及進口產品行銷與加工方面的投資,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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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鄉村地區的調整與發展
不與上述策略有關的其他鄉村活動,凡屬於下列項目的從事農業活動及其保護工作者,均可申請補助:(1)土地的改良;(2)土地的合併;(3)農業管理服務的建立;(4)優質農產品的行銷;(5)鄉村經濟和人口的基本服務;(6)村落改建與發展及鄉村傳承的保留;(7)農業活動及相關活動的多樣化;(8)其他所得的多樣化活動;(9)農業水資源的管理;(10)與農業發展相關之基礎建設的改善;(11)旅憩休閒與技藝的促銷;(12)與農業、森林與自然管理有關的環境保護,以及動物健康的改善;(13)受自然災害損害之潛力生產的重建,以及適當保護措施的建立;(14)預算性工程等。
四、財政經費來源
所有鄉村發展政策所需的財政預算是由歐盟和會員國共同負擔,為求經費資源能被有效率地使用,鄉村發展策略措施主要透過歐洲農業導向與保證基金(EAGGF)財政體系中的導向部份(The Guarantee Section)或保證部份(The Guidance Section)進行運作。結構性基金(Structural Fund)目標1所涵蓋的區域(指低度發展者),僅可用於補助1992年共同農業政策延續性的策略措施(如提前退休、偏遠落後或環境受限地區、農業與環境、及林業),所有其他鄉村發展措施則需由EAGGF導向部份所支持補助。此外,導向部份也可被用來補助共同體區域內所推動的LEADER+計劃(註2),此計劃是2000-2006年結構性基金下四大行動計畫之一,其主要宗旨在於鼓勵與補助促進地方性鄉村發展品質的整合性措施。EAGGF保證部份的財政預算不僅可補助產業部門,同時也可用於補助目標1以外區域的所有鄉村發展策略措施。
五、結語
歐盟2000-2006年共同農業政策改革的主要目的在於因應未來農產品市場自由化趨勢,以及提高農業生產力與鄉村持續發展。為配合新政策改革,歐盟釐定出一系列整合性鄉村發展政策與措施,以期能提高鄉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潛力與維護環境資源價值,並提昇鄉村人口永續就業的能力。當台灣成為WTO會員國後,農產貿易自由化不僅對農業本身,同時對鄉村發展亦將產生相當衝擊影響。由於目前台灣農業政策中欠缺整體性的鄉村發展政策,同時負責鄉村發展專責機構亦尚未建立之際,歐盟鄉村發展政策經驗值得未來台灣農業政策改革方向之參考。
附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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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歐元=28.8076新台幣元進行換算(中央銀行2000年通貨匯率平均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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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於2000年4月4通過適用於會員國的「Guidelines for the Community Initiative for Rural Development」(LEADER+),2000-2006期間LEADER+行動計劃的總預算經費高達2020百萬歐元。(http://europa.eu.int/comm/agriculture/rur/leaderplus/index_en.htm)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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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Commission (1998)、The Future of the CAP Prospects, Problems, Challenges and Agenda 2000、Directorate-General of Agriculture (DGVI), Bruss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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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Commission (1999)、CAP Reform: Rural Development、Directorate General of Agriculture (DGVI), Bruss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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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Commission (1999)、Council Regulation (EC) No、1257/1999 of 17 May 1999 on support for rural development from the European Agricultural Guidance and Guarantee Fund (EAGGF) and amending and repealing certain regulations、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Communities, Luxembourg。
- European Commission (1999)、Council Regulation (EC) No、1258/1999 of 17 May 1999 on the financing of the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Communities, Luxembou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