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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之修正

畜牧處畜牧行政科 劉禮光

壹、前言

  台灣省政府於民國52年1月15日令發布實施「台灣省各級農會家畜保險規則」,各級農會即依此規則之規定,開始推動辦理家畜保險業務,並以加強家畜疾病防治,促進家畜增產,保障農民養畜利益,改善農村經濟為目的。民國62年9月「農業發展條例」制定公布後,經濟部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於民國65年6月訂定發布「家畜保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分別於民國69年8月、72年11月、74年1月及78年3月修正),從此辦理家畜保險業務始有法律依據。台灣省政府為辦理家畜保險業務,乃依「家畜保險辦法」於民國68年訂定發布「家畜保險辦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民國82年一月修正),現行家畜保險業務多依據此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民國89年1月26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本辦法之法源依據須配合修正。另基於政策需要與配合精省業務,本辦法現行規定事項,部分已不適用,須作實質內容之修正。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辦法」與「細則」同屬法規,同一種法規不宜有二種不同名稱,爰邀請相關產、官、學代表檢討本辦法內容,並參考「家畜保險辦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將其中必要之規範納入本辦法一併修正。

貳、修正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89)年11月30日令修正「家畜保險辦法」。本辦法現行條文計18條,修正後條文共22條,修正要點分別說明如下:

  1. 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並明定乳牛、肉豬、乳羊、肉羊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家畜等為辦理保險之家畜。保險類別分為死亡保險、運輸死亡保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項目等3類,以及各類別保險之保險期間。

  2. 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家畜保險,農民團體之會(社)員得向其所屬農民團體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以鄉(鎮、市、區)農會為保險人時,縣(市)省(市)農會為再保險人;以農業合作社為保險人時,其所屬農業合作社聯合社得為再保險人。會(社)員投保家畜保險時,須將其該場同種類家畜全數投保。

  3. 明定各級農會、農業合作社辦理家畜保險與再保險之責任額度為:承保鄉(鎮、市、區)農會自留責任額度為保險金額之60%、再保險之縣(市)農會共同負擔再保責任總額為保險金額33%,省農會為保險金額7%;農業合作社辦理家畜保險之責任額度得由保險人全額負擔。另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受託辦理家畜保險之程序與應具備之文件亦予明訂。

  4. 明定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嚴重疾病、所有權不明、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在同一場所飼養而不同時投保及已向其他保險機構投保家畜保險之家畜,保險人不予承保。又被保險家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遷出承保農會或合作社業務區域以外者。但運輸死亡保險不在此限。

    (2)人畜加害或違規使用藥物致死者。

    (3)因天然災害致死者。但雷殛不在此限。

  5. 明定死亡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在保險期間因保險事故死亡,經查驗後,乳牛及乳羊按投保時所定等級全數賠償、肉豬及肉羊依體重按市價計算賠償;運輸死亡保險之保險標的物死亡時依體重按當日該農戶肉豬或肉羊拍賣平均價格計算賠償金額,但均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緊急屠宰者依死亡賠償金額扣除保險標的物經出售屠宰所得之價款給予補償。保險人給付之保險賠償金額,應扣除保險標的物因非法定傳染病可供食用而經出售屠宰所得之價款及政府依法撲殺所給予之補償。

  6. 明定辦理家畜保險所需管理費與保險費,各級政府及農會得編列預算補助,以及保險人、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其損失率達80%以上者,得申請專案補助。

  7. 明定保險人、再保險人應置獸醫人員協助辦理家畜保險業務,以及家畜保險之保險費率、最低基金額、責任準備金、最高保險金額、保險單條款與再保佣金率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規定保險費率每3年檢討一次。

  8. 明定農會及農業合作社家畜保險基金與責任準備金應成立縣(市)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管理運用,以及保險人、再保險人應設家畜保險獨立會計,並依規定期限將家畜保險業務與財務狀況等資料彙報主管機關,同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保險人、再保險人不得拒絕。

  9. 明定保險人、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得視情節為下列之處置:

    (1)限期改正,屆時未改正者停止委託辦理家畜保險業務。

    (2)停止當年管理費及損失率之補助。

  10. 明定辦理家畜保險業務需用之各項書表格式與有關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參、結語

  保險是集合多數人相互共同分擔風險的行為,即將各別無法承擔之大損失轉換為小損失,由大家共同分擔,藉「我為人人,人人為我」之精神,以安定大家之經濟生活。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家畜保險是以試辦的方式由政府委託農民團體辦理之業務。農民投保家畜保險之保險費及農會或合作社受託辦理家畜保險業務之管理費,政府每年以計畫方式予以補助,以減輕投保農民及承保農會或合作社之負擔,但由於保險費負擔重及農民對保險之意義仍缺乏瞭解,致投保家畜保險之農民仍不踴躍。家畜保險辦理之規模不夠大,則風險移轉之空間相對狹小,致辦理家畜保險愈顯困難。今後應加強農民及承保農民團體對辦理家畜保險理念之宣導,以提高農民投保家畜保險之意願及農民團體辦理家畜保險業務之技能。在主管機關方面,亦需訂定家畜保險業務發展之計畫,以鼓勵承辦保險單位或人員能更積極辦理家畜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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