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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造林執行成果

林業處森林科 陳一尚

壹、前言

  85年7月底賀伯颱風對台灣省造成重大災害,李總統登輝先生指示,要推動大規模造林運動,以恢復水土保持功能。本會立即邀集相關機關研商,訂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畫」草案,報奉行政院85年10月7日台85農字第34407號函核定。計畫實施期程自85年10月起至90年6月底,並視推動成效研訂後續計畫。

貳、計畫目標及獎勵造林對象

一、目標

  1. 建立全民愛林、育林、保林之觀念,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及減輕天然災害。

  2. 全面清查、取締違規使用之林地及超限利用之山坡地,輔導完成造林。

  3. 推動平地及山坡地農牧用地之造林綠化,改善生活環境。

二、獎勵造林對象

  造林對象包括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地、私有林地、原住民保留地、農牧用地、實(試)驗林地、國有閒置土地如台糖公司及退輔會所屬農場等土地。並以各類租地造林、原住民保留地及山坡地宜林地之違規或超限利用者為優先造林對象。

參、執行情形

  本(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受理申請並完成配苗及造林4,800公頃,撫育23,644公頃;培育造林苗木1,300萬株,綠化苗木苗木22萬餘株,免費提供造林及環境綠化之用;取締違規使用林地及超限利用山坡地240公頃,並依規定實施造林;另舉辦親子植樹等宣導活動五次。

肆、預期效益

  新植造林成林後將可發揮涵養水源、防止土砂流失及崩解、增加氧氣供給等公益效能。此外,完成造林綠美化之後,將可提供國人休閒遊憩與環境教育機會、提昇生活環境品質 (吸收二氧化碳製造氧氣以減少空氣污染、降低噪音為害、美化環境)及改善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增加綠色資源及生物多樣性、減少因天然災害所需付出之社會成本,對於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通過「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碳排放減量之要求,具正面意義,並可提升我國在世界上自然保育及環境保護之形象等諸多效益。

伍、未來願景

  面對知識經濟和綠色環保世紀來臨的新挑戰,國家建設的推動,必須掌握國際脈動,採行前瞻的發展策略。

陳總統在520就職演說中宣示:「在生態保育與經濟發展之間取得相容的平衡點,讓臺灣成為永續發展的綠色矽島」,具體揭示新世紀國家經濟發展理念,亦即建設綠色矽島,並在既有基礎上,充分掌握「資訊化、全球化、綠生活」的世界潮流,強化科技創新,推動人文與科技平衡發展,創備優質的生產與生活環境,建設美麗富強的科技國家。

  本會在此原則下,以知識新經濟、永續新環境,以及公義新社會等三大主軸,配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京都議定書」等國際公約要求,以及因應經濟自由化的來臨,未來將擴大造林範圍,把綠化的觸角延伸至平地、都市周邊甚至於海岸地區,推動全面造林及綠美化,為我們後代子孫打造一個舒適、和諧、潔淨、安全的綠色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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