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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之修正

防檢局植物檢疫組 甯順熙

壹、前言

  目前我國正積極推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一旦成為會員,與國際間農產品的貿易往來勢必將更加頻繁,隨著輸入植物及其產品夾帶傳入國外危險性植物疫病害蟲的機率亦將大幅增加,為防範危險性疫病害蟲傳入國內,並配合落實我國植物檢疫業務執行時實際需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本(90)年6月29日發布令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中「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疫病蟲害特定疫區檢疫作業要點」部分內容,並自本(90)年8月28日起實施。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輸入植物、植物產品,途經公告特定疫病蟲害之特定國家、地區卸貨轉運者,應經輸出入植物檢疫機關核准。農委會依據本條規定於88年4月22日公告「輸入植物或其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病蟲害特定疫區檢疫作業要點」,俾供遵循。

  惟前述作業要點就途經疫區之植物及植物產品包裝方式之規定略有不足,對防堵國外疫病害蟲之入侵及傳播未盡完善。為防杜特定疫病害蟲傳入國內並確保國內農業生產安全,故修正前述作業要點部分內容,增訂有關以害蟲為檢疫對象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密閉包裝及整盤密閉打包之相關規定,俾使檢疫人員於執行檢疫時有明確規範可資遵循。

貳、修正內容重點

一、為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之用詞,修正部份文字,將「植物或其產品」修正為「植物或植物產品」、「病蟲害」修正為「疫病蟲害」、「特定疫區」修正為「疫病蟲害特定疫區」。

二、為使途經疫病蟲害特定疫區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免除被感染,故修正該要點第二點: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疫病蟲害特定疫區卸貨轉運者,其包裝形態應依其檢疫之疫病蟲害對象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害蟲為檢疫對象者,應在輸出地以能完全防止害蟲侵入方式密閉包裝,並須維持該包裝狀態完整,直到申報檢疫完竣為止。該密閉包裝封口處,應加封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構之檢疫標識或封條。上項密閉包裝如有通氣孔者,應在通氣孔上加設1、6公釐以下之紗網裝置。

  未採密閉包裝而在輸出地進行整盤密閉打包者,應於該外包裝封口處加封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構之檢疫標識或封條。

  未以上述密閉包裝或整盤密閉打包輸入者,應以密閉式貨櫃裝運輸入。

  (二)以病原菌、病毒、線蟲為檢疫對象者,應在輸出地經適當之包裝,使該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不直接與他物接觸。

  未以上述適當包裝輸入者,應以密閉式貨櫃裝運輸入。

參、結語

  在目前國際間海空運蓬勃發展下,各船務、航空公司間會互相聯營,以節省運輸成本及提高船機使用率,因此船機常會經由第三地才運送到目的地,船機卸貨轉運的地區越多,植物或植物產品被植物疫病害蟲感染或污染的機會也相對增加,為配合國際運輸現況及減少國外具危險性的植物疫病害蟲侵入我國的機會下,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除加強執行輸入植物及植物產品之檢疫外,並隨時掌握國外疫病害蟲疫情,適時更新現行之植物檢疫法規,以使國外疫病害蟲入侵我國的可能性減到最低。為達到檢疫把關及防杜疫病蟲害傳入的目的,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希望社會大眾能配合我國檢疫規定之執行,共同保障我國農業生產與自然生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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