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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注意事項

畜牧處畜牧行政科 鄭祝菁

臺、前言

  為維護公眾秩序與安全,於「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中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另該條文第三項中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該取採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乃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寵物協會進行研商,擬訂「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草案,並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於89年10月19日公告發布「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並明訂自90年6月1日起施行。

  惟前項公告發布後,陸續引起包括大型犬隻飼主、動物保護團體及輿論之多種看法,且引發民眾舉辦遊行請願活動,本案經立法委員召開有關公聽會,歸納各方意見後認為,規定23公斤以上大型犬隻應戴口罩一節,對多數個性溫馴,但容易喘氣、依賴口部散熱之大型犬隻有妨礙其正常生理之虞,因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參檢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於法令措施係為契合多數民眾之需求,於本項規定施行期間,同時廣泛蒐集國內外相關資訊,並辦理民意調查,進而檢討另行修訂草案內容,經提送本(90)年8月9日召開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進行討論定案後,再依據「行政程序法」辦理預告程序,於本(90)年9月25日公告修訂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同時停止前項公告之適用。

貳、修訂內容說明

  本次修訂公告內容重點為:

一、規定二十三公斤以上之大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

二、以犬隻品種為標準,明定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加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並配合公告三類犬種,包括與此品種混血的犬隻,將其定義為具攻擊性品種。本次公告之三類犬隻品種包括:

  1. 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其中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此類犬種因特有之生理條件,長期以來被培育用於殘忍之鬥犬行為,成為潛在危險性較高之犬種,使得此類犬種成為目前國際間最被普遍立法規範管制並定義為具危險性之犬種,例如:加拿大、英、法、德及新加坡等國,皆已立法管制此類犬種之飼養行為,同時要求其外出必須加戴口罩及繫繩。

  2. 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此類犬種原產國為日本,於1980年代方出現,係屬於現代鬥犬品種之一,是日本主要之鬥犬。由於此類犬種具有潛在挑釁危險之性格,包括英、法及新加坡等國已將此類犬種例入具危險性犬種,加以管制飼養行為,亦規定其外出時必須配戴口罩及繫繩。

  3. 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此類犬種原產國為義大利,其力量巨大,亦被培育為鬥犬品種之一,包括德、新加坡等國將此類犬種例入具危險性犬種,加以管制飼養行為,規定其外出時必須配戴口罩及繫繩。

參、結語

  犬隻傷人事件直至今日仍偶有發生,一旦經輿論加以報導,難免引起部分社會大眾對犬隻感到恐懼、甚或反感的心理,到底我們應如何與動物相處?如何保持動物與人類的和諧空間?這是一個非常廣泛的公共議題,其中飼主的責任到底涵括那些具體行為呢?相信本項公告就是一種明確的規範,飼主除了愛護、照顧犬隻之外,另一方面也必須負起適當管教犬隻之責任,不可妨礙、侵擾他人。

  依據本項公告,由成年人於公眾場所給予犬隻適當的牽繫,不但是尊重他人的具體表現,亦是保護犬隻不受意外傷害或走失的不二法門;而對於依據各國長期之飼養經驗及國際先例,將認定具潛在危險性犬種,要求加以配戴口罩,係避免不必要傷害發生,維護公眾安全之積極作為。因此,藉本文再次提醒各位飼主,攜帶犬隻外出時,千萬別忘了繫繩,如所飼養之犬隻屬公告之危險性犬種或有攻擊紀錄者,則一定要加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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