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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修正條文」簡介

企劃處經研科 蕭彩鳳

壹、前言

  行政農業委員會為獎勵農企業公司投資於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促進農業升級,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給予公司股東投資抵減綜合所得稅或公司免徵五年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獎勵辦法至90年底已施行屆滿兩年。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同一條文規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每兩年檢討一次,做必要之調整及修正,俾使獎勵辦法達到政策性獎勵之目的。經農委會檢討現行農業生物科技產業發展趨勢及參酌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產業組相關共同意見,擬訂修正草案,送由經建會召集相關產、官、學界代表審議後,報請行政院訂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核定發布,自91年1月一日施行。

貳、修正重點說明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修正條文」全文計14條,本次計修正9條,新訂4條。本次修正重點主要包括三部份:

一、修正擴大獎勵之產品範圍為:

(一)應用無菌播種、組織或細胞培養、體細胞融合、基因工程等生物技術,培育、繁殖生產之植物種苗。

(二)應用遺傳工程技術選育、繁殖生產之種畜禽或畜禽種源。

(三)應用遺傳工程技術選育、繁殖生產之水產種原或種苗。

(四)應用無特定病原技術繁殖生產之動物。

  其中「應用無特定病原技術繁殖生產之動物」及「水產種原」為新增項目;至於「應用無菌播種、組織或細胞培養、體細胞融合、基因工程等生物技術,培育、繁殖生產之植物種苗」之適用範圍,除在溫室生產者外,對於在生物技術研究室、作業室、培養室內,以生物技術進行培育、繁殖植物種苗之組織栽培業,亦修正將之納入獎勵。

二、增列以研發經費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認定標準:「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3年期間內,研究與發展支出達新台幣1,500萬元」。修正施行後,業者將可選擇適用此認定標準,或選擇適用投資實收資本額達五千萬元以上之認定標準,享受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租稅減免,預期將使從事研究發展但實收資本額相對較小之生物科技產業亦能納入獎勵範圍,有助於促進農業生物科技產業之發展,進而促進產業升級,提昇農業競爭力。

三、修正投資前申請適用獎勵辦法所應附之部分文件,包括刪除植物種苗投資前應檢附之溫室建築執照、水產種原或種苗應檢附之養殖漁業登記證等,以放寬及簡化申請之規定。

參、結語

  在經貿自由化趨勢下,如何促進農業升級,發展科技農業,提昇農業競爭力,為當前因應國際競爭之重要課題。此次修正擴大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農業產業之產品範圍及認定標準,獎勵項目均為具外部性投資功能之農業生物科技產業,預期將有助於促進農業生物科技產業之發展,進而促進產業升級,提昇農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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