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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智財權之保護與經營管理

企劃處 黃振德
農糧處 鄭玉磬

壹、前言

  取得農業智財權以後,接著即是管理運用,包括授權、交互授權、出售、作價投資、設廠(場)生產及策略運用等,加以商業化,以獲取其中所隱含利益,若智財受到侵權時,尚需採取因應之道,且智財權有其維護成本,智財權保有策略,亦是需考慮之課題。而政府亦可採取一些措施,包括建立便於智財權授權、交互授權、出售、作價投資或設廠生產等智財經營管理的法規環境或基礎建設等,來協助或促進農業智財權權利人進行農業智財權之經營管理,此即本文之主要內容。

貳、各種農業智財之權利內容

  在探討農業智財之經營管理前,則需先瞭解農業智財權的權利內容及保護期間。由於權利內容及保護期間之長短各國稍有差異,以下所列者為相關之國際協定之規範:

一、發明(現)專利及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得禁止未經其同意之第三人製造、使用其物品(或方法)、要約販賣、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其專利物品。

二、新式樣(工業設計)專利:至少10年,有權禁止未經其同意之第三人,基於商業目的而製造、販賣、或進口附有其設計或近似設計之物品。

三、商標、服務標章、廠商名稱:最少7年,有專用權且不得強制授權,其權利期間,可無限次展延。

四、著作權:著作人於終身加50年(美、歐已延長為7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享有下列權利:

  1. 著作人格權:有權制止他人扭曲、損傷、改竄其著作,致有礙其榮譽之任何行為。
  2. 排他授權翻譯之權。
  3. 授權他人以任何方法重製其著作之排他權。
  4. 公演其著作及經表演後之任何公開傳播排他授與之權利。
  5. 任何播送其著作排他之授權。
  6. 公開朗誦其著作排他授與之權利。
  7. 授與他人改作、改編或以其他方式變換其著作之排他權利。
  8. 再轉售之增值共享權。
  9. 授權以出售或其他轉讓所有權之方式對公眾提供其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之專有權利。
  10. 電腦程式及電影著作商業性授予或禁止出租之權利。
  11. 電影著作電影權及上映權。

五、營業秘密:於營業秘密存續期間,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授權他人使用;損害賠償請求權。

六、植物種苗新品種:以我國而言,得享有15年專有推廣、銷售及使用權。

七、民俗創作:尚未定案,以目前國際公約草案而言,對於營利使用需經授權並支付合理報酬,權利期間不設限。

八、公平交易:對抗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權利之不正當行使;得平行輸入、特許實施權等。 (表1:各種智財權之國際規範DOCX / odt / pdf)

參、農業智財權之經營管理

一、經營管理基礎

  1. 設立高層管理單位:首先要強調的是,要發展農業知識經濟,由智財權中擷取利益,則必須將智財權的經營管理與企業組織的發展結合,必須成立高階層之智財管理單位,由機構中具決策權力者參與智財權管理,而不能將智財權當成一般財物,僅由一般庶務人員管理。
     
  2. 智財課題分析:運用軟體工具或藉助外部的諮詢顧問,分析本機構的智財課題,包括智財資料庫、專利地圖、專利引用樹及智財規劃等。
     
  3. 規劃智財組合:盤點本機構現有智財,「修剪」智財組合,將非策略性之智財出售或處置,充實策略性智財,向外獲取必要智財或創造新智財。

二、經營管理目標

  智財經營管理的目標非僅一端,主要目標包括:

  1. 運用智財規劃促進研究發展:由智財資料庫、專利地圖、專利引用樹及智財規劃等,瞭解那些是未來研究發展可擴展之空間、通道、必經關卡,甚至建立本機構之專利阻擋牆,以阻擋或擺脫他人之競爭。
     
  2. 由智財策略擷取利益:由以上智財權之權利內容可知,智財權主要之權利並不在商品的製造、使用或銷售權,而是排他權,因此由智財策略擷取利益的方法是充分應用此等排他權,其方式及程序以下另有說明。
     
  3. 透過智財分析擬定企業發展策略:由於智財的法律保護為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因此智財組合所形成的「智財版圖」與企業業務版圖形成一體兩面,可由智財版圖的規劃,擬定企業的發展策略,例如,由現有智財組合瞭解是否需併購其他企業,或者需放棄企業某一部分業務。

三、智財權運用方式

  1. 授權:如上所述,智財權的主要權利是排他權,因此授權為主要之經營管理方式,亦為利益之主要來源。所謂授權即是容許他人實施該項智財,又可分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而亦可以授以再授權之權利等。
     
  2. 技術作價或新創事業:以農業智財權作為股本參加投資,或者新創事業,實現智財權之價值。
     
  3. 交互授權:以本身之智財權與授權之對方取得互補性之授權,以獲取本身所需技術或避免侵權。
     
  4. 訴訟:對於他人之侵權行為,視情況採取訴訟手段,以取得權利金或賠償,或者達到商業競爭上嚇阻、阻擋、增加談判籌碼之目的。
     
  5. 出售或捐贈:對於非策略性之智財,可考慮出售、捐贈或處置,以增加收入並減少維護成本。
     
  6. 融資:以智財權為擔保,取得貸款或信用。
     
  7. 購入:必要時,以併購等方式,向外獲取策略性智財,以增加本機構智財組合之價值,或者減少研發之風險與費用。

四、智財權運用程序

  農業智財(權)經營運用之程序及重點(將有另文詳細介紹),包括:

  1. 智財行銷:透過交易平台(例如我國之「台灣技術交易市場資訊網」)、專利分析、技轉中心或尋找侵權廠商、競爭對手等,尋找交易對象,洽談交易。
     
  2. 對象評估:評估交易對象之技術接受能力、資金財務、經營團隊、管理能力、未來發展等。
     
  3. 契約協商:協商重點包括:標的權利範圍、專屬或非專屬授權、是否可再授權、授權地理區域及期限、權利金或價金之決定及支付方式、技術移轉方式等。
     
  4. 契約簽訂:主要契約內容除了上述協商部分外,還包括擔保條款(牽涉到侵犯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時之責任歸屬)、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仲裁條款及準據條款等。
     
  5. 履約管理:辦理登記(許多智財授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權利金及相關費用之收取、對方努力實施權利程度、違約之救濟等。

肆、政府可能配合之措施

  1. 鼓勵顧問機構設立:智財管理許多部分需藉助外部之諮詢顧問,雖然民間已有不少針對專利、商標等一般性智財之諮詢顧問機構,但以農業智財為專業者仍少,可設法鼓勵臺灣農業策略聯盟協會等農業財團法人增加此方面之業務,亦可在前文所建議設置之輔助機構增加此方面業務。
     
  2. 培養管理人才:與設有智財管理系(所)之大專院校或機構合作,開設培訓班,培養農場、農業組織及農企業等所需農業智財管理人才。
     
  3. 補助相關經費:補助農場、農業組織及農企業等智財分析工具之採購或使用費用,以鼓勵運用智財分析工具於農業智財管理。
     
  4. 促進智財交易:提供農業智財(權)交易市場資訊或交易平台,例如與台灣技術交易市場資訊網合作或聯盟,協助尋找國外農業智財(權)交易市場資訊、協助農業智財權國際交易等。
     
  5. 訂定所需法規:制(訂)定促進農業智財權經營管理之法規,例如,智財估價規範、農業智財授權程序規範、智財融資之法源依據等。
     
  6. 法律協助:對於本國業者涉訴之農業智財權訴訟案件,提供文書認證、法律程序等協助。

伍、結語

  農業智財權是在某一段期限內由法律所賦予之排他權,此種權利若善加經營管理,不但可擷取利益,還可促進研究發展及擬定企業發展策略,因此農業智財權之經營管理是需要成立高層單位及建立制度來進行的。政府亦可採取一些措施來促進及協助企業的農業智財權經營管理,以發展農業知識經濟。

  農業智財權之運用方式主要是授權,但還有交互授權、出售、作價投資、訴訟及融資等方式,並且有其程序,本系列下文擬探討政府農業部分之農業智財權之經營管理,並進一步詳述農業智財權之運用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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