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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鮪漁業國際管理之發展趨勢

漁業署 蔡天享˙黃鴻燕

壹、前言    

  目前三大洋國際漁業組織中,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係運作最為久遠且管理較為健全之組織,主要管理大西洋海域內鮪類(tuna)及類鮪類(tuna-like)資源,以達資源永續利用之目的。ICCAT大會每年通過各項管理決議,同時亦檢視各國執行決議案之情形,換言之,各捕魚國在使用大西洋鮪類資源時,須受到ICCAT管理措施之規範。ICCAT管理運作模式及其近來關注的議題,對於其他洋區之國際漁業組織具有指標性的作用及示範性的影響,因此,ICCAT長期以來累積的運作模式及管理發展趨勢,對於目前及未來其他國際漁業組織管理其公約海域內的漁業資源影響鉅大。

  大西洋為我國遠洋鮪釣漁船之主要作業漁場之一,每年約有200艘鮪延繩釣漁船前往作業,近年來漁獲量維持在4萬至5萬公噸之間。基於養護管理鮪類資源,善盡捕魚國責任,並確保我國漁船作業權益,應充分掌握ICCAT漁業管理之發展趨勢,俾利我國鮪漁業管理及永續經營。本文即就ICCAT近年來作成之保育管理措施內容,分析大西洋鮪漁業管理之發展趨勢。

貳、ICCAT採取之保育管理措施概述

  ICCAT的管理措施由委員會(Commission)決定,委員會係由所有會員國組成,委員會於每年11月中旬召開,就各種鮪類資源之保育與管理,作成決議案。該等決議案倘無會員國提出反對意見,則自決議案通知書發送至各會員國之日起之六個月後開始生效。ICCAT採取之主要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禁漁區和禁漁期:

  為讓鮪類資源可以每年維持一定之族群量,禁止於某段時期在特定海域內捕撈親魚或仔稚魚,例如:禁止船長大於24公尺之大型鮪延繩釣漁船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地中海黑鮪親魚之產卵期)在地中海從事捕撈黑鮪作業。

二、最小漁獲體長限制:

  為保護仔稚魚或幼魚,禁止捕撈特定體型以下之小魚,例如:不得捕撈3、2公斤以下之黃鰭鮪、大目鮪,6、4公斤以下之黑鮪,及

25公斤或125公分以下之劍旗魚。

三、漁船規模限制:

  以直接限制各國捕魚船數方式,來達到控制總漁獲數量之目的。例如:締約國或合作會員、實體和漁業實體自1999年起,限制其船長大於24公尺之捕撈大目鮪漁船數目在1991~1992年之平均船數。另對特定國家設定捕魚船數,例如台灣限制在125艘,中國大陸自2002年起限制在60艘;菲律賓5艘。

四、漁船登錄制度:

  要求締約國或合作會員、實體和漁業實體提供作業船隻基本資料,以供查核。如發現不在該名單上之漁船在公約海域作業,ICCAT秘書處將通知締約國或合作會員、實體和漁業實體,應採取方法阻止其在公約海域內作業。例如:各國應每年提供全長大於24公尺在公約海域捕撈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及所有在公約海域作業之漁船名冊(遊樂漁船除外)予ICCAT秘書處。漁船名冊內容包括船名、註冊號碼、國際無線電呼號、船隻類型、長度、總噸位、船主姓名及住址。

五、漁獲配額:

  通常由科學家根據資源評估結果估算出最大持續生產量(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 MSY) ,再考量各國社會經濟狀況,經協商訂出總容許漁獲量(total allowable catch, TAC) 及各國可以捕撈之數量(即國家配額,specific-country quota)。目前已有多數魚種訂有國家配額,例如:南、北大西洋劍旗魚、東大西洋和地中海黑鮪、西大西洋黑鮪、北大西洋長鰭鮪等。另外也有不分國家配額,而以數國共用總容許漁獲量方式管理,例如:4個主要南大西洋長鰭鮪捕魚國(巴西、南非、納米比亞、台灣)在2000年之共同漁獲配額為27,500公噸。當該4國累計之漁獲量達22,000公噸(即27,500公噸之80%)時,應召開多邊會議,討論後續的配額使用方式。

六、貿易認證:

  要求出口鮪魚類產製品之漁船須提供其國家出具之統計文件,該文件記載內容包括船籍國、船名、出口地點、產品型態、捕獲洋區等,以檢視各國對配額限制、魚體大小限制等管理措施之遵行程度,並增加漁獲統計之準確性。例如:出口黑鮪至ICCAT締約國者,自1994年起即必須檢討捕獲黑鮪漁船船籍國認證之黑鮪統計文件(ICCAT

BLUEFIN TUNA STATISTICAL DOCUMENT)。另ICCAT預計近期內實施劍旗魚、大目鮪之貿易統計文件制度,亦即屆時凡出口該等魚種產品者,必須檢附由出口國開具之貿易統計文件。

七、貿易制裁:

  禁止締約國進口破壞保育管理措施國家之鮪類產製品為手段,以制裁遭認定不合作之國家。例如:自1998年起,禁止自貝里斯、宏都拉斯、巴拿馬進口黑鮪和其產製品。惟巴拿馬因於1999年加入ICCAT,故自2000年起,解除黑鮪進口管制,但自2000年起,增加禁止由赤道幾內亞進口黑鮪和其相關產品。其後劍旗魚與大目鮪亦有針對不同國家類此限制進口之管制。

參、ICCAT最新管理發展趨勢

一、完成制訂「ICCAT漁獲分配標準」:

  近年來大西洋沿岸國意識到海域內漁業資源開發對其經濟發展的重要性,致力發展鮪漁業,惟因資金及技術限制,短期內尚無法以漁業實績爭取漁獲配額。該等國家為爭取其利益,乃在ICCAT大會中推動成立配額分配標準工作小組,以爭取沿岸國家發展漁業之利益及沿岸國對經濟海域資源利用之優先權。

  該工作小組自1999年至2001年3年間共召開4次會議,其主要工作在訂定哪些國家有參與配額分配資格及配額分配時應考慮條件等規範,由於本議題攸關往後捕魚配額如何分配問題,各國無不極力爭取有利其本國之條件,3年來共召開四次會議,經激烈爭辯後終於達成妥協,並訂出「ICCAT漁獲分配標準」文件,供作日後配額分配之依據。

  我國因政治地位特殊,並非聯合國會員,依ICCAT公約規定無法申請成為會員,僅能以合作會員之觀察員身分參與,隨時有被排除於配額分配資格外之可能。本案歷經3年,經我國多年來奔走努力,多次透過外交部循外交管道洽美國、日本、歐盟、加拿大、巴西等主要國家支持,並於各種雙邊漁業有關會議(如中日漁業諮商、中美漁業諮商等)及代表團在會中爭取等各方通力合作下,終於於2001年年會中確定我國以非會員國身分與會員國一同列入可以參與分配配額之資格。

  此外我國亦爭取到無須每年再提出申請,即可繼續成為合作會員,而不需像已往每年需提出申請。由於原決議規定合作會員每年均須提出申請,對我國造成不便,且造成地位之不確定性,恐影響未來分配配額之權益,因此我國在2000年ICCAT年會提出合作會員修正決議案,爭取我國不需每年提出申請,即可繼續成為合作會員之基本權益,惟中國大陸視本案為政治議題,以需詳加考慮為由反對,大會決定延至2001年年會再議,2001年年會終於在稍加修改後通過,在局勢不利我國情形下,此項攸關國家形象及權益之決議誠屬難得。

  ICCAT已訂出「漁獲配額分配標準」,我國雖爭取到列入參與配額分配資格,惟後續協商結果對我國漁業利益可能造成新的重大衝擊:

  (一)未來我國漁獲配額可能隨其他遠洋漁業國大幅減少:

  如何應用此項已通過之分配標準來分配各魚種漁獲配額,將在各魚種小組中視魚種別、資源狀況、適用條件討論後訂定。因在此新標準中有利於沿岸新興國家之條文遠多於有利遠洋漁業國者,例如:對沿岸新興國較有利者包括(1)對新加入者須公平對待、(2)應考慮沿岸維生型漁民(artisanal and subsistence fishers)利益、(3)沿岸小型漁船漁民利益、(4)對國家糧食安全/需求、(5)國內消費、出口漁獲收入及(6)就業之貢獻等。

  反觀對遠洋漁業國有利者僅有(1)歷史漁獲實績(2)漁業對漁業國經濟社會之重要性等。因此套用新標準後,我國漁船作業之目標魚種漁獲配額極可能隨其他遠洋漁業國大幅減少。

  (二)我國需要加強與沿岸國進行更密切之入漁合作:

  如前所述,未來我國漁獲配額預期可能減少,為維持我原有在該海域作業漁船之生存,必須設法與沿岸國進行漁業合作。而新標準規定配額不得貿易、買賣,無法直接買賣取得配額,但ICCAT傾向設計一彈性管道,即在委員會准許之特殊情況下,一國未使用之配額得轉讓予他國使用,未來沿岸國可能因ICCAT採用新配額分配標準而獲得額外漁獲配額,而其本國並無所屬船隊或其船隊規模不足以完全捕撈其獲得之配額,則我國將有更多與其進行入漁合作之空間。

二、非法、無管理、未報告(illegal, unregulated, unreported, IUU)

漁撈活動之空間日益壓縮

  近年來國際間日益關切非法、無管理、未報告漁船(IUU,

illegal, unregulated, unreported)之漁業活動,一般認為這些漁船未受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所規範,未遵守保育管理措施,且未繳交或繳交不實之漁獲報告,其漁業行為有違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保育漁業資源之目的。因此,近年來,在不同的國際會議場合,IUU議題常成為各國討論之焦點。目前為止,各國際漁業組織一致認為應抵制IUU漁船漁業活動,呼籲港口國、貿易國和船籍國等應一同努力。

  因應此國際管理趨勢,ICCAT自1998年起至本(2001)年連年通過有關IUU之管理決議案,可見IUU議題在ICCAT組織中已成關注的焦點,該組織如何處理IUU,將可能成為其他國際漁業組織處理其管轄海域內IUU漁業活動之參考依據。

  ICCAT 已通過之IUU管理決議主要為:

  (一)要求進口冷凍鮪類或類鮪類之國家收集及檢查進口或卸魚之相關資訊。

  (二)各國應確保其轄屬之大型鮪釣漁船,不得從事IUU漁業活動;力促其進口商、運輸商和其他相關人士,不得交易和運輸來自IUU漁業活動所捕獲之鮪類和類鮪類;力促製造商和相關人士,避免他們製造的漁船和漁機用於IUU之漁業活動上。

  (三)ICCAT對於台灣努力建立一套機制,使台灣造之IUU漁船,能註冊於台灣,表示贊同;而且力促台灣持續並加強此方面的努力。此外,大會亦力促日本和台灣合作,消除日本造之IUU漁船。

  (四)日本和台灣應致力執行已登記解體之日造FOC漁船解體計畫,於2003年底前完成,台灣應致力執行已登記回籍台灣之台造FOC漁船回籍計畫,於2005年底完成。

  2001年年會ICCAT更一口氣通過以下五項反制IUU船活動的有關決議,大幅壓縮IUU船生存空間,即(一)對大型鮪釣漁業制定管理標準,以管理漁船在漁場之作業、轉載、及卸魚等漁業活動。(二)實施大目鮪、劍旗魚統計證明文件制度(即一般通稱之「產地證明文件」) 。(三)各國應依據有關法律指導其進口商、運搬商及其他有關業界人士勿涉入IUU船漁獲之交易或轉載。(四)於2002年5月份在東京舉辦工作小組會議,討論如何切斷IUU船利用執照船賣魚等防制IUU之更有效措施。(五)持續禁止各國進口涉及IUU漁撈國家之漁獲物。

肆、結語

  「履行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跨界魚類種群與高度洄游魚類種群之保育與管理協定」(簡稱UNIA)甫於2001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成為具有約束力之法律文件,UNIA生效後,將可進一步的解決因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確保跨界及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長期養護和持續利用,所衍生出來的公海漁業管理能力不足、未受規範的漁撈活動、漁撈能力過剩、漁船改懸他國旗幟逃避管理、漁撈數據資料的不可靠及各國間缺乏充分合作等問題。

  ICCAT自1968年成立以來,經過30多年來之運作,已走向實質管理的運作模式,為更有效保育管理大西洋鮪類資源,可以預見ICCAT 將加強執行UNIA及其他相關國際海洋法律規範,期發揮更具體的管理作用,並且日趨嚴格,捕魚國亦將負起更大的保育管理資源義務。為維持我國船隊在大西洋得以永續經營,必須密切注意ICCAT目前及將來之管理發展與趨勢,同時務使我國船隊在合宜的國內管理規定架構下,配合ICCAT管理規範,從事漁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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