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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組織輔導辦法簡介

輔導處推廣科 林淵煌

壹、 緣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歷年來農(漁)民組成之農業推廣或產銷經營組織,建立現代化的農業產銷體系及制度化的輔導系統,使其成為農業產銷的主力,有效運用農業資源,以期落實農業政策之效益,並達成農業施政目標,前經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訂頒「農業產銷經營組織整合實施要點」施行迄今。茲為協助國內眾多小農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衝擊,提昇營運競爭力,並依據民國九十年八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決議共識「輔導建立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之產銷組織」,以期輔導農業產銷班擴大經營規模,同時協助其達到「小而美、美而強」的營運效率,並期成為農業策略聯盟的核心團隊,爰訂定「農業產銷組織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全文計二十二條,經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發布施行。

貳、 立法意旨

  本辦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櫫立法目的:「為輔導農業產銷組織建立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的共同經營方式,以改善農業經營管理,並提高農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辦法。」;其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產銷班係指土地相毗連或鄰近之農民或生產同類禽、畜、水產動植物或提供休閒農業體驗服務之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所組成之共同經營組織。」,規範農業產銷班之定義與範圍。

參、 組織規範

一、班員資格及籌組程序

  農業產銷班係農民之任意組織型態,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農業產銷班班員以專職從事農業產銷之核心農民為主,並具備下列資格:1、具有行為能力,且自願參加並接受輔導者。2、年滿二十歲,設籍在所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組織區域內或同一縣(市)轄區者。」;其第五條規定:「農業產銷班之籌設,得由發起人依產業別檢具設立申請書、成員名冊及籌備會議紀錄,向所隸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申請籌設,受理申請之各該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應於三十日內初審並檢附初審意見表函送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記。畜牧類產銷班基於產銷調節輔導之需要,得由各縣(市)政府或畜產相關產業團體以所轄鄉(鎮、市、區)為組班區域,並依產業別予以組班。農民就同一產業別僅能選擇一個產銷班參加。」。

二、組織要件及經營規模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業產銷班申請設立或經整合之名稱統一訂名為「○○縣(市)○○鄉(鎮、市)○○○(產業別)產銷班第○○班」,並歸類以蔬菜、果樹(水果)、花卉、雜糧、稻米、有機農產品、香草、毛豬、肉雞、蛋雞、乳牛、羊、鴨、鵝、蜂、特用作物、菇、養殖水產品、休閒農業、其他等二十項產銷類別命名。其同一鄉(鎮、市、區)之同類產銷班,於班名末端依序加入第○○班予以區別,其編號順序以申請先後次序排列。前項農業產銷班作物類或一般產銷班之組班規模:土地利用型面積為五公頃(設施利用型為二公頃)以上為原則,班員數則以十人以上為原則;畜產類產銷班之組班規模如下:

  1. 毛豬:每班班員以二十人至三十人為原則,每人飼養頭數二0頭以上。
  2. 肉雞:每班班員以十人至二十人為原則,每人飼養隻數三、000隻以上。
  3. 蛋雞:每班班員以十人至二十人為原則,每人飼養隻數三、000隻以上。
  4. 乳牛:每班班員以十人以上為原則,並位於酪農區內,每人飼養頭數四0頭以上。
  5. 羊:每班班員以十人以上為原則,每人飼養頭數一00頭以上。
  6. 鴨:每班班員以十人以上為原則,每人飼養隻數三、000隻以上。
  7. 鵝:每班班員以十人以上為原則,每人飼養隻數三、000隻以上。
  8. 蜂:每班班員以五人以上為原則,每人飼養箱數一00箱以上。

  漁業(養殖水產品)產銷班之組班規模:每班班員以十人以上為原則。」

肆、營運管理

一、明定章程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農業產銷班之籌設經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後,其所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應派員指導召開成立班會,通過組織章程,選舉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等。」,其第七條明定:「農業產銷班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名稱。2.宗旨。3.組織區域。4.業務範圍。5.班址。6.班員加入、退除籍、除名。7.班員權利及義務。8.班基金繳納或退還。9.班會:定期班會及臨時班會。10.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選舉方式及任期。11.經費運用、財產保管及會計制度。12.章程訂定及修改之程序。」。  

二、班會運作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業產銷班以班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班會分為定期班會及臨時班會,定期班會以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隨時召開臨時班會,均由班長召集之,班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班長為召集之。如因故均不能召集時,得經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請求,由所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代為召集之。」。其第十一條明定:「農業產銷班班會對下列各款重要事項須經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1.章程之訂定、修正或變更。2.班員之權利及義務事項。3.班基金之來源和繳納。4.班員共同財產之購置或處分。5.班員共同經營事業投資及盈虧分攤事宜。」,又其第十條規定:「農業產銷班班會應作成紀錄分送所隸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得邀請所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派員列席指導;必要時,亦得邀請主管機關或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或農學、海洋院校派員列席指導。」。  

三、評鑑機制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為輔導農業產銷班健全組織與正常營運及永續發展,主管機關得予評鑑,並依評鑑結果加強輔導;若其評鑑成績連續二年未達六十分者,得予整併。」,其第二十條規定:「農業產銷班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後,如因故申請合併或解散,應於接到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備查文件後三個月內完成清算。前項清算得委託律師、會計師辦理;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派員協助辦理。」。

伍、輔導措施

  本辦法第十三條明定:「農業產銷班經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後,得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研提計畫,

  報由所隸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彙整函請各相關主管機關予以補助並輔導,其項目如下:

一、改善經營管理:提供農業經營與農業產銷資訊,協助經營診斷,提供經營管理顧問服務,建立策略聯盟及辦理人力教育、訓練、研習、觀摩等。

二、提升產銷技術:提供農業生產及行銷技術指導,輔導自動化及電子化等。

三、加強共同運銷或直銷:提供市場資訊,改善基礎公共設施,協助產品檢驗或檢疫,辦理促銷活動等。

四、輔導休閒農業:提供休閒農場、觀光農園、教育農園、市民農園及民宿等之營運管理技術與指導。

五、強化財務結構:協助投資分析,輔導記帳與財務分析,及協助專案貸款等。前項輔導措施,必要時得洽請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或農學、海洋院校相關專家學者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陸、行政指導

  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業產銷班之經費得以班長或經班會決議之代表人名義向所隸屬農、漁會信用部或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帳戶 專戶存儲並依班會決議支用。」;其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產銷班共同經營、共同運銷或出售自產農產品,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又第十六條規定:「農業產銷班得採策略聯盟方式創設共同品牌,並透過策略聯盟組織,共同促銷自產農產品,拓展內外銷市場。」;其第十七條規定:「農業產銷班共同出資或以班名義接受獎助,所購置之共同運銷車輛或冷藏車,得以現任班長之名義,附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之該班文號申請核發車輛牌照,由班長出具切結書,並列入共同財產管理及營運。」;而第十八條規定:「農業產銷班出售自產農產品得以現任班長名義附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之文號開立農民收據。」;又第十九條規定:「農漁民團體得輔導農業產銷班利用自產之農業廢棄物資源回收再製有機肥,並申請肥料登記證,得透過策略聯盟組織,開拓市場。」。

  另第二十一條明定:「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依農業產銷經營組織整合實施要點之規定設立登記之農業產銷班或共同經營班,應依本辦法規定在兩年內予以輔導調整之。」。

柒、結語

  我國已自今(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第一百四十四個會員,今年更是我國農 業發展的轉型關鍵年,世界經貿邁進新紀元,我國農業必須因應時代潮流,農民必須面對衝擊,克服困難、迎接挑戰,本會適時訂定本辦法,其旨在整合農業資源加強輔導農業產銷,建立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的農業產銷體制,並透過農業策略聯盟機制,以期群策群力發揮組織功能與團隊精神以及潛在優勢,化危機為轉機,並轉為再發展的契機,進而成為營造新希望的利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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