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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再保責任額調整計算標準簡介

畜牧處畜牧行政科 李秀菊

壹、前言

  民國65年經濟部核定發布實施之「家畜保險再保責任額調整計算標準」,其計算方式未將虧損狀態納入計算,家畜保險業務自89年1月起停辦豬隻疾病及死亡保險,僅辦理乳牛、羊隻之死亡保險,另因乳牛保險損失偏高,致承(再)保單位產生虧損現象時,始發現經濟部原核定發布之計算標準,無法計算各縣市再保責任額之調整,雖經台灣省農會邀集各縣市農會召開協調會議,決議將乳牛死亡保險再保責任額調整計算標準,改以保費總額與縣市轄內保費之比率計算之,但以該方式計算卻又發現其中存在「保費收入多、理賠少之縣市,所負擔之理賠較多;而保費收入少、理賠多之縣市所負擔之理賠反而少」之不合理現象,爰此,台灣省農會遂於90年3月邀集各縣市農會及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林進田教授等,研議「家畜保險再保責任額調整計算標準」修正草案並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0年5月召開「研討家畜保險辦法補充規定」會議討論通過,並於90年11月15日以(90)農牧字第900040425號令發布實施。

貳、修正內容

  茲將「家畜保險再保責任額調整計算標準」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之「家畜保險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再保險之縣(市)農會共同負擔再保責任總額為保險金額之33%,省農會為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七」之責任額,縣(市)農會之33%係依縣(市)轄內保費收入總額及理賠總額之比率為計算基礎,其調整標準為最高6.5%,最低為0.4%,其中保費比率部分佔責任額33%之四分之三,即24.75%(但最低0.3%,最高4.9%),理賠比率部分佔責任額之四分之一,即8.25%(但最低0.1%,最高1.6%)。

二、為能有效鼓勵及督促縣(市)輔導績效,以年度的總盈虧為其計算基礎,分成2種不同計算方式:

  1. 當計算基礎為年度盈餘時,其理賠部分所佔比率之計算方式為「轄內保費」減去「轄內理賠」除以「保費總額」減去「理賠總額」,如此該縣(市)理賠率低時,即可分配較高責任額,相對的分配盈餘較多。

  2. 當計算基礎為年度虧損時,其理賠部分所佔比率之計算方式為「轄內賠款」減去「轄內保費」除以「賠款總額」減去「保費總額」,如此該縣(市)轄內理賠率高時,亦分配較高之責任額,相對的所分擔理賠額亦增加。

三、為縮小各縣(市)再保責任額差距,最低再保責任額0.3%修正提高為0.4%,而最高再保責任額則維持6.5%。

四、為配合當年業務執行之需,明定計算年度為前年7月至12月及去年度1月至6月。

參、結論

  政府基於分散農民養畜風險,於民國52年起輔導各級農會辦理家畜保險業務,其純為互助性質,不以營利為目的,尤其對小養豬農友改善飼養管理及疾病防治,保障養豬安全裨益甚大。惟因大環境之變遷,養豬戶轉變為大型養豬場後,無意願投保豬隻疾病及死亡保險,因此家畜死亡保險僅辦理乳牛及羊隻保險,而乳牛保險因人為及制度等方面之缺失,導致虧損產生,為使家畜保險業務能持續辦理,需朝制度化予以改善,因此,家畜保險辦法各項補充規定均需配合修正,而「家畜保險再保責任額調整計算標準」之修正即為其中之一項,本次之修正亦參酌省、縣(市)農會意見及邀請學者專家集思廣益而完成,將使縣(市)再保責任額朝向更公平化、合理化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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