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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簡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陳美玲

  21世紀是生命科學具有重大突破性發展的時代,其中生物科技及醫藥科技更是極具發展潛力的高附加價值產業,國際競爭亦甚激烈,深為國內、外各界人士一致矚目。然而扮演生物科技發展之重要角色的實驗動物,長期以來卻為大眾所忽視。事實上,生命科學所涵蓋的領域,包括醫學、藥學、生物學、遺傳學、獸醫學、微生物學、環境學、食品學及農業科學等,均需使用實驗動物,其品質之良窳與生命科學的發展有極為密切的關係。

  由於實驗動物的品質關乎研究成果的科學性與可靠性,因此目前具有國際權威性的刊物均要求其所刊登之論文,該研究中所使用的實驗動物必須是SPF級,也就是無特定病原的實驗動物。同時WTO在生物製劑規程中也明文規定:生產或檢定生物製品,應採用SPF級健康、無感染的實驗動物,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性。所謂的SPF,係 Specific Pathogen Free 的縮寫,也就是無特定病原的意思。實驗動物根據對於微生物的控制狀況,一般分為四個等級:第一級是無菌動物﹙Germ Free Animal﹚,係指完全不附有微生物和寄生蟲的動物,利用帝王切開術生產後,直接飼養於無菌室中,生產成本最為昂貴。第二級為特定病原動物﹙Gnotobiotes﹚,是指附有特定而明確的微生物和寄生蟲的動物,由前述無菌動物與原有的此種特定病原動物同居,或將特定菌種定著於無菌動物上而來,生產成本亦甚昂貴。第三級即為無特定病原(SPF)動物,是指實驗動物沒有附存特定微生物或寄生蟲的動物,由前述無菌動物或特定病原動物而來,飼養於隔離系統中,使特定病原隔離於外,但允許常態微生物自然定著,生產成本亦相當高。第四級實驗動物稱為一般動物﹙Conventional Animal﹚,實驗者對寄生其身上的微生物或寄生蟲一無所知,產生的方式也不確定,直接飼養於開放的環境中,因此生產成本最低。

  無特定病原動物的生產,需要使用整套隔離飼養系統,以控制飼育環境在一定的標準之下,包括溫度、相對溼度、換氣回數、氣流速度、氣壓、塵埃、落菌數、臭氣、照明及噪音等。為達到此等標準,除動物來源的品質必須加以控制外,飼育設施的管理亦甚嚴格。例如動物搬入時,其特製之輸送箱必須完好無缺,所使用的飼料須經高溫滅菌,飲水須經滅菌及加氯,器具須經滅菌及消毒。飼育室內須加陽壓,並裝設中性能及高性能濾網淨化空氣。飼育管理者入室時,須經澈底沐浴後穿著滅菌衣褲、實驗衣、手套、帽子、口罩及長鞋等,健康狀況不佳時禁止入室,管理者退出時脫除所著衣物,室內並不得設置廁所。

  管理者須每日清掃飼育室環境,作業終了退出時,須使用消毒液和噴霧消毒,並嚴禁外人進入。此外,必須建立健康監測制度並定期確實實施。經過如此嚴密的重重管理,才能夠生產出標準的SPF實驗動物。同時,在運輸上,也必須以特製輸送箱盛裝,並搭乘維持適溫及新鮮空氣的空調車,直接運送至訂貨機構之實驗人員手中。由此可見,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之生產,屬於典型的知識、技術密集型產業之範疇,而台灣如能自行生產具有國際認證的SPF實驗動物,將更能促進台灣各項生物科技及醫藥科技的發展與進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曾針對我國實驗動物生產場之管理,建請經濟部將其列入生物科技業,嗣經行政院裁示,將此產業定位為農業類生物科技,並責成該會為其主管機關。該會鑒於SPF實驗動物的重要性,同時「知識經濟發展方案」所揭櫫之建構知識經濟發展優良環境、建立創新企業機制,以帶動知識密集型產業之發展,係目前施政之重點工作,爰於去﹙90﹚年10月15日以該會令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將「無特定病原(SPF)實驗動物生產場」增列為專案輔導之畜牧事業設施項目,使相關業者得以採用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方式,取得興建生產場設施之用地。

  本次「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之修正事項為:第二條增列「無特定病原(SPF)實驗動物生產場」,並配合「無特定病原(SPF)實驗動物生產場」設施之增列,訂定其基地面積標準,即於第三點下增列﹙七﹚「無特定病原(SPF)實驗動物生產場:最小面積1千平方公尺。」。茲將本次「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後之全文臚列如下,以供各界參考:

一、 為配合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受理專案輔導之畜牧事業設施用地變更編定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係指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核定或報經其核備之集貨、分級、包裝、加工、儲藏、家畜禽屠宰、廢棄物處理、化製、動物收容處所及無特定病原(SPF)實驗動物生產場等設施。

三、 興辦各項畜牧事業設施基地面積計算標準如下:

  1. 集貨場:以每日交易或處理數量為計算基準:
    1. 蛋類(包括集貨、洗選、冷藏):每公噸300平方公尺;最小面積500平方公尺。
    2. 畜產物流中心及倉儲設施(包括倉儲、發貨):最小面積1千平方公尺。
    3. 芻料(包括倉儲):每公噸10平方公尺;最小面積330平方公尺。

  2. 肉品及蛋品分級、包裝、加工、儲藏場(廠):每公噸300平方公尺;最小面積300平方公尺。

  3. 屠宰場:
    1. 依照屠宰場設置標準辦理。
    2. 包括繫留、屠宰、肉類加工、冷藏、冷凍、包裝、廢棄物處理;最小面積五百平方公尺。

  4. 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廠):包括原料處理、堆肥醱酵處理、成品處理、污染防治、衛生消毒、管理室等設施;最小面積5千平方公尺。

  5. 畜禽化製場(廠):最小面積1千平方公尺。

  6. 動物收容處所:犬:每隻五平方公尺;最小面積300平方公尺。

  7. 無特定病原(SPF)實驗動物生產場:最小面積1千平方公尺。

四、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由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單位主辦,並會同建設、工務、地政、環保等有關單位審查。

五、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件一式五份,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1. 申請書。

  2.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報經其核備之興辦事業證明文件。

  3. 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送)。

  4. 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3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5. 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部分以著色標明)。

  6. 計畫用地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千2百分之一,變更範圍及規劃建物應分別著色標明並計算建蔽率)、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5千分之一,並註明興建用地交通、排水等情形)。

  7. 興辦事業計畫書、圖:包含計畫緣起、目的、資源調查、現況分析、污染防治計畫書(本要點三之(一)、(二)項目免附)、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未符『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免附)。

六、 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市)政府(農業單位)受理申請時,應即檢查附件是否齊全(不齊全者應通知補正),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者應逕行駁回),並會同有關單位會勘、審查暨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

七、 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審查同意後,應於核准函內註明已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請申請人向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或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又其核准函應副知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八、 專案申請畜牧事業計畫經廢止或撤銷許可時,其已核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則直轄市政府 (建設局)或由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單位移請地政單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九、 應注意事項:

  1. 興辦事業用地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 興辦事業用地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或政府重大投資之土地;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勘查,認確有設置之必要,無法避免而必須使用時,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並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3. 農業區外之各使用分區土地,使用前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4. 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辦理。

  5. 申請用地面積其設施基地面積最高不得超過60%,最低不得低於40%為原則。申請變更編定使用土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程序辦理。

  6. 涉及工廠設立者,應依工廠登記有關規定辦理。

  7. 如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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