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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農業智財之經營管理

企劃處 黃振德
農糧處 鄭玉磬

壹、前言

  政府部門亦有其智財(權),尤其像農委會所屬之試驗研究單位多達16個,近年科技計畫經費每年達新台幣30億元左右,累積了相當數量的智財,因此亦需善加經營管理與運用。因政府與企業之目標不同,政府部門智財經營管理與企業部門之智財經營管理雖大體相同,仍有其重要差別。

  長久以來,農業科技研究成果,均被視為公共財,直接推廣農、漁民或業者使用,鮮少尋求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事實上,政府部門的農業智財若能善加經營管理,不僅能促進產業發展,提昇產業競爭力,在我國加入WTO,國際競爭加劇之際,並可利用智財權保護作為協助國內業者與外國業者競爭之利器。

貳、政府部門智財管理之特性與要點

一、特性

  政府智財經營管理之目標在促進產業發展,提昇產業競爭力,並可利用智財權保護作為協助國內業者與外國業者競爭之利器。由此亦形成政府智財經營管理之特性,包括:

  1. 國內產業考量:因此重視技術的移轉、強調國內製造或使用。
  2. 智財形式以專門技術(know-how)、專利、植物新品種為主,因為政府文書不受著作權保護,亦無著作人格權,政府亦不保有營業秘密。
  3. 智財之經營以授權為主,並且以非專屬授權為主。
  4. 平衡利益促進研發:政府不以授權金收入為目的,但是需適當反映智財之成本與價值,以利於智財資源之有效配置,並提供適當誘因以促進研發。

二、作法與要點

  1. 建立制度:建立智財經營管理各程序之制度。
  2. 分析智財:由於政府部門非以營利為目的,因此政府部門比民間機構更容易疏忽所擁有之智財,因此可辦理盤點,甚至發掘過去被忽略之智財,然後加以建檔及分析評估,以作為經營管理之基礎。
  3. 保護智財:對於所擁有之智財應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及保全措施。
  4. 進行授權:包括公告非機密摘要、尋找授權對象、評估授權對象、訂定授權金額、洽談授權內容、簽訂授權契約。
  5. 技術移轉:依授權合約,提供必要人員與相關器材、素材,確保技術移轉。
  6. 考核成果:依法作成各項紀錄,定期檢討報告,督促授權對象發揮智財效益。
  7. 分配權益:依契約收取權利金,並依法將權利金分配給智財相關單位及研發人員。
  8. 協助產業:協助國內產業以此智財做為國際競爭之利器,提供智財訴訟之法律協助,避免技術外流,進而充分應用,創造價值。

參、目前農業科技智財權之管理

  鑑於智財產保護之日漸重要,農業委員會已於82年10月成立農業專利暨著作權權益委員會,審議本會主管計畫有關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農業科技權益之事宜。之後,在「科學技術基本法」及行政院發布「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施行後,於90年9月14日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將研發成果原則歸屬於執行單位,期能健全研發成果運用之法制環境、激發研究人員士氣、促進研發成果有效運用、簡化行政程序、並促進整體產業發展。

  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與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研究機構或企業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同條第二項明定前述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歸屬與運用等事宜,由行政院統籌規劃,並由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令施行之。爰此,本會遵循公平與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與貢獻,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將研發成果以歸屬執行單位為原則,並由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惟本會所屬16個試驗所、改良場,因其為行政機關,研發成果則歸屬國有。因此,管理方式依執行單位不同而有所區分。

一、非本會所屬之執行單位

  本會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計畫,大部分由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自行辦理,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未能辦理之計畫,則由本會暨本會所屬各機關委託公、私立學校;非營利社(財)團法人;公民營企業;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有關研發成果之管理程序如下:

  1. 其執行本會或本會所屬各機關之計畫,應於科技計畫簽約時,以書面約定研發成果歸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以歸屬執行單位為原則,歸屬國有為例外。
  2. 歸屬於非本會所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由本會或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3. 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權限,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委任、委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4.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應依公平與效益原則,其程序上應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之要件,因此運用研發成果前,執行單位應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可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5.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除經本會核准者外,原則上應以公平、公開及有償之方式辦理,並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
  6.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其計價應以市場價值為原則,由執行單位自行作價。但研發成果授權利用對象如為農民團體、參與該案開發之合作廠商或個別農民者,得酌予優惠。
  7.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利用,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惟部分情況仍以專屬授權方式運用較能達成研發成果之運用效益者,亦得經本會同意後,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
  8. 執行單位擬將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企業、機關(構)進行國際交互授權前,須經本會核准。
  9. 研發成果讓與或無償授權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或企業,須經本會核准。
  10. 科技計畫之執行具有非營利特性,執行單位研發成果,應以移轉產業界使用為目的,原則上不得自行製成商品銷售。
  11. 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收入,原則上依執行單位之不同,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20%(中央研究院或公、私立學校)或50%(其他執行單位)繳交本會或本會所屬各機關,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12. 研發成果既已歸屬執行單位,因此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研發成果之維護、確保、推廣、管理及申請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費用。
  13. 研發成果或有不具產業價值、或不具利用可能者,為避免長期維持之負擔,研發成果公告後達5年以上,經執行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執行單位得為讓與之公告;3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經本會核准後,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14. 為防止研發成果未有效運用或以不當方式運用,因而違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之立法意旨,本會在特定情形下得行使介入權。有關行使之要件及程序,本會及本會所屬各機關與執行單位應於科技計畫簽約時約定之。

二、本會所屬之執行單位

  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原則與前述大致相同,惟本會所屬試驗所、改良場等研究機關,因其為行政機關,研發成果歸屬國有,由本會設置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智審會(以下簡稱智審會),統一管理及運用。因此,與一般大專院校、財團法人等研發成果管理與運用不同之處在於擬申請智慧財產權、辦理研發成果作價、專屬授權、成果讓與、無償授權、終止智慧財產權維護等事項,均須提報智審會審議。 智財權授權或技術移轉時主要程序如下:

  1. 研發成果授權或技術移轉:如廠商來函提出請求授權、承接技術移轉意願,或廠商向計畫執行機關表達承接意願,經執行單位初步認為可行時,則向智審會就該項技術是否同意辦理授權或技術移轉提出申請。

  2. 技術作價:由執行單位依市場市場價值;商品化後之市場潛力及競爭性;替代技術來源;業界接受能力;研究開發費用;潛在接受研發成果對象多寡;對象(農民團體、參與開發之合作廠商或個別農民,得酌予優惠)等因素,初步估算後,送請智審會核定權利金數額及衍生利益金收取方式。

  3. 研發成果公開徵求廠商:由所屬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增加行銷機會。

  4. 授權或技術移轉對象:以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為原則,由執行單位就其承接技術能力、相關領域開發或販售經驗及與本會有無片面毀約不良紀錄等,初審後提報智審會複審。

  5. 協商授權或技術移轉合約內容:由本會與接受授權或技術移轉之廠商協議訂定,合約內容包括合約依據;技術名稱、內容與範圍;生產項目與期限;有關專利權與技術資料之保密規定;應繳交之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違約處理規定;合約有限期限、終止、修訂及續約規定;其他個案所需項目等。

  6. 授權方式: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請智審會審議以專屬授權方式處理:

    1. 研發成果尚未達到得以量產階段,而需被授權人投入鉅額資金或提供重要發明專利,繼續開發或加以製成商品銷售者。
    2. 研發成果之實施需經長期實驗並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
    3. 較有利於整體產業發展及公共利益者。

  授權利用地域、時間、內容、方法,執行單位於必要時得加以限制。

肆、智財管理可加強之方向

 本會90年度曾委託智財專業機構辦理本會科技管理人才培訓課程,並已著手進行農業智財管理制度之建立,未來還可加強以下幾個方向:

  1. 加強宣導農業科技成果之智慧財產權:辦理農業智慧財產權研討會,對於從事農業科技研究人員、企業、農民團體或個別農民,加強灌輸正確之智慧財產權理念,進而能加強有效管理、運用及維護。

  2. 協助建立農業智財權授權機制:輔導大專院校、研究單位建立相關授權機制,鼓勵研發人員,有效運用研發成果,與產業界建立更接近的互動,以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及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3. 培育具有農業科技背景、科技管理、財務等跨領域人才:在智慧財產的領域內,長期且有計畫的培育人才方能使智慧財產能落實提高農業產業競爭力。但因智慧財產領域涉及技術、法律、財務等層面,因此應對不同之人才,給予不同之培訓。例如農業科技人員,除加強技術能力外,應灌輸其法律知識;行政管理人員應加強策略規劃及市場分析能力;財務人員應加強技術差異分析及相關契約解說;其他人員,也應予以適當課程培訓。

  4. 普查本會所擁有之智財:本會目前列冊可供移轉之技術有61種,各種專利共27個。不過農業智財不限於專門技術及專利,可辦理普查或盤點,發掘可能存在而具商業價值之其他農業智財。

  5. 促進智財權交易機會:研發成果除了辦理公告、刊登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以外,本會已將可供技術移轉或授權之項目刊登於台灣技術交易市場資訊網,未來應加強國際間農業智財交易市場資訊交流,協助增加交易機會。

  6. 加強農業智財之運用:智財保護為國際認可之保護措施,應加強運用農業智財於國內產業之保護,避免國內農業技術外流,阻檔國外侵權產品之輸入及運用農業智財於商業談判或合作籌碼。

伍、結語

  面對日益競爭的國際競爭,農業必須在資源永續利用的基礎上,以高科技為導向,持續創新與落實應用研發成果,提升經營效率與農產品品質,才能厚植競爭的優勢基礎。為具體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之精神,積極有效運用農業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本會宜設立專職技術移轉部門或應建立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機制,辦理必要的管理程序,例如:建立智慧財產管理策略;建立與維護研發成果資料庫;教育訓練農業從業人員智財權觀念;移轉對象的找尋;對象與技術之評估;對象之選擇;技術移轉授權談判;技術授權合約之擬定與簽訂;技術授權合約之執行;建立智慧財產權的稽核制度等。

  未來,希望農業技術不僅是供作農業生產用之工具,能更進一步推動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鼓勵設立育成中心,或成立農業科學園區,並搭配創投公司資金之投入,以及金融業資金之挹注,提供農業創新事業或業務的資金,以有效促進農業科技商品化、企業化而形成新興之產業,為農業開展新的經營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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