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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理情形

中部辦公室 廖銘清、輔導處、呂玲香

 

一、前言

  農業是一種依賴自然天候條件極高的產業,其經營所承受天然災害風險遠高於其他產業。目前農民所得普遍相對偏低,承擔風險之能力較弱,因此,生產過程中一但遭受天然災害損失,往往直接影響其收入與再生產能力。

  為紓解此一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80年起持續對於遭受天然災害損失之農、林、漁、牧產業,辦理救助。藉由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之實施,減輕農民遭受天然災害損失,以安定農民生活,穩定農村社會並迅速協助其復耕、復建。

 

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或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後,立即透過該會農業災情查報系統迅速查報災情,並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辦理現金救助或低利貸款。

  現金救助部分,以農作物受害而言,依生產成本不同給予每公頃4,500元至30,000元不等之救助額度;低利貸款部分,貸款利率為年息3%,貸款額度依生產成本不同每公頃為10萬元至80萬元不等。至於農田受災流失或埋沒為縣市應辦事項,可依據「農田及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救濟要點」規定辦理救濟,農田流失每公頃救濟10萬元,埋沒每公頃救濟5萬元。

  本會為提升災害查報與救助之作業能力,熟稔相關作業規定,每年均分縣辦理講習會;並規劃設計完成農業天然災害農作物現金救助資訊系統,大幅提高救助金發放行政效率,將農民領取救助金所需時間由44天縮短為30天以內完成。

 

三、農業災害狀況

  90年間台灣地區農業天然災害頻繁,計有14次,分別為90年2月台中縣東勢地區寄接梨穗授粉不良、3月花蓮地區蕃茄毒素病害、4月臺中縣東勢地區寄接梨老化早熟及裂果災害、4月苗栗等6縣葉稻熱病、5月西馬隆颱風、5月下旬豪雨、6月豪雨、6月下旬奇比颱風、7月上旬尤特颱風、7月中旬潭美颱風、7月下旬桃芝颱風、9月初豪雨、9月中旬納莉颱風、9月下旬利奇馬颱風等,其中以奇比颱風、桃芝颱風、納莉颱風及利奇馬颱風造成之農業災情最為嚴重,其農林漁牧產物損失總計42億8,412萬3千元,包括農作物損失31億4,617萬1千元,畜產損失3億7,074萬5千元,漁產物損失畜產損失4億7,232萬9千元,林產物損失2億9,487萬8千元,(詳見表1DOCX / odt / pdf),在各縣市之中受害較嚴重之澎湖縣、苗栗縣、台中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台東縣、花蓮縣等9縣,其損失金額均達到辦理低利貸款及現金救助標準,彰化縣、桃園縣損失金額達到辦理低利貸款標準,桃園縣、台南市轄內瓜果類受害較重,達到單項農作物專案辦理現金救助標準,均經農委會業務單位暨所轄各區農業改良場會同縣市政府派員赴實地勘查確認災情,並分別由該會陸續公告辦理救助。

 

四、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理情形

  1. 天然災害發生後,依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立即會同地方單位,實地勘查確認災害後,即主動聯繫召集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暨本會區農業改良場人員舉開救助說明會,隨即展開救助工作,講解作業流程與解決縣市政府及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相關救助之疑義。
     
  2. 自農委會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地區日起10日內,由農民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除洽請縣市政府督促公所於20日內完成申請救助案件之實地勘查外,並採取一面受理申請,一面進行勘查,分批分次函送農委會核定之方式辦理;縣市政府與該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則派員視個別鄉(鎮、市、區)勘查進度,共同完成各該鄉(鎮、市、區)申請救助案件之抽查,以確保救助品質,防止草率浮濫。
     
  3. 經完成抽查作業,符合規定之申請救助案件層轉農委會審查核定後,救助金由該會直接電匯受災鄉(鎮、市、區)公所設於該地區農會之跨行通匯帳號,再由各該農會協助將救助金轉入受災農民帳戶,於公告後30日內完成現金救助之發放流程。
     
  4. 本(90)年計辦理奇比、桃芝、納莉、利奇馬颱風等4次農業天然災害農、林、漁、牧業現金救助,總計救助農戶數72,718戶,發放救助金8億2,730萬5千元(詳見表2DOCX / odt / pdf)。
     
  5. 受理低利貸款部分,經農委會公告為辦理低利貸款地區,受災農漁民自該會公告日起10日內,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當地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或農業銀行申借本貸款,貸款利率為年息3﹪。貸款核定後三個月內動用,但農漁民確有困難,可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延期動用,但不超過三個月,該會洽請各縣市政府輔導轄內農、漁會加強運用農業信用保證服務;請農民銀行指派農貸輔導員實地融資輔導;持續提供貸款受理及核貸情形,以便瞭解貸款之困難問題,立即提出解決辦法;更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加強對擔保能力薄弱之受災農民融資保證。90年度奇比、桃芝、納莉及利奇馬颱風農業天然低利貸款共貸放402戶,金額為2億8,931萬元,對於農民受災後之復耕、復建幫助甚大。

     

五、檢討及結語

  1. 鑒於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常常引發土石流,或因降雨量太大、積水不退,造成局部地區因道路交通中斷而無法順利勘查災情,或受災農民無法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救助之情事,農委會於本年度特別再重申並函請各縣市政府轉知,倘因道路交通或通訊中斷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受災戶未能及時提出申請者,授權由鄉鎮市區公所個案核實認定,逕予同意受理,農民權益得以確保。
     
  2. 自本年度開始,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所需經費,可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由農委會設置「農業天然災害基金」支應之,該基金係國庫補助收入編列,財源較為穩定,可避免當年度內遭逢重大農業災害時,發生經費不足之窘境,不僅可視災情及災區需要迅速撥款,協助受災農民復耕復建,亦可避免往年必須由該會內部自行依「移緩濟急」方式籌措救助經費,致影響年度既定重要農建計畫推動之困境。
     
  3. 農業天然災害之發生,由於災區遼闊,申請農戶眾多(例如納莉颱風現金救助,雲林縣水林鄉受理戶數超過4千戶,實地勘查土地筆數超過1萬筆;另台南縣後壁鄉受理戶數超過2千戶,實地勘查土地筆數亦將近1萬筆….),鄉(鎮、市、區)公所除動員其他課室人力支援農業單位外,受理申請及實地勘查期間必須犧牲假期,日夜趕辦作業,其任勞任怨之服務與敬業精神值得嘉勉。
     
  4. 對於部分鄉(鎮、市、區)尚未應用農作物現金救助資訊系統,致無法有效提升工作效率者,農委會將督促縣、市政府鼓勵及教導公所人員學習運用,並利用舉辦標竿學習方式強化工作人員信心。
     
  5. 加強宣導農漁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係以協助農民災害復耕、復建為主,而非補償農民全部損失,同時須考慮政府之財政負擔」之觀念,政府除發放現金救助外,減輕農民負擔,亦以補貼利息差額方式輔以低利貸款協助農民。自八十八年寒害低利貸款起,除依農林漁牧產物之生產成本不同訂定貸款最高額度為現行每公頃80萬元,期限最長3年至20年,並合理訂定本金寬緩期限1年至19年(造林貸款)不等,同時取消每人最高貸款餘額3百萬元之限制,利率亦由原年息4.5﹪降為年息3﹪,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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