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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簡介

農委會農糧處農政科技正 葉惠美

壹、前言

  稻米是國人主食,也是國內最主要農作物,為確保國內糧食安全,並降低開放食米進口後對稻米產業與稻農之影響,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會員國諮商時,即爭取到入會第一年按農業協定附錄五的特別處理條款,以限量方式開放食米進口,承諾入會第一年進口數量為144,720公噸(以糙米為計算基礎),占基期年(民國79年至民國81年)國內平均消費量之8%,其中35%由民間進口,按先申請先分配原則,配合加價措施辦理配額之核配,每公斤加價上限,稻米為23.26元,米食製品為25.59元。

  本會為糧食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依入會諮商結論,配額之申請及核配由本會辦理,為執行本項談判承諾及利於輸入配額之管理,乃依據入會諮商結果及雙邊協定等規範,規劃及研擬稻米進口管理機制,針對食米輸入配額申請程序、核配方式及配額之利用等事項,擬訂配額管理辦法,據以實施。本辦法係依據貿易法第16條第5項訂定,因此,辦法草案由本會擬妥後,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轉經濟部發布。

貳、條文重點說明

  「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業於去(民國90)年12月31日發布,今(91)年1月1日施行,條文共計17條,內容重點說明如次:

一、明定納入本辦法管理的食米範圍:

  目前列為限制輸入之稻米及米食製品,入會後將開放限量配額輸入,納入配額之項目為糧食管理法所稱之稻米及經本會公告管理之米食製品。依糧食管理法第四條定義,稻米包括稻榖、糙米、白米及碎米;另米食製品指原屬限制輸入及食米含量不低於30%之調製食品。(第二條)

二、有關輸入配額之核配及管理事項,分別說明如次:

  1. 輸入之配額數量:今年民間輸入配額已確定,且已載明在入會協議內,因此,有關輸入配額之管理數量,爰引入會協議內容作為執行配額分配之依據。(第三條)

  2. 配額核配及管理機關:輸出入業務係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主管,惟糧食管理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會,且依據入會諮商結論,輸入配額之分配與管理由本會辦理,因此,明定委託管理之條文,以利業務順利推展。(第四條)

  3. 配額核配之原則及加價處理方式:輸入配額為事先核配,依申請順序配合加價方式處理;並依入會協議,明列稻米及米食製品之加價上限,與公告配額尚有餘額之加價調降原則。申請核配配額之總數量低於公告之配額時,按申請數量全數核配,餘額得以再公告分配並逐次調降3元之加價。(第五條)

  4. 公告事項: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符合公開及透明的原則,明定公告機關、公告事項及時間,公告事項包括配額之分配期數、期間、數量、對象、加價費率、核配方法、最高與最低總分配量、配額有效期限、第一期分配開始與截止申請日期、繳費期限及其他核配相關事項。(第六條)

  5. 核配對象:依糧食管理法規定,輸入配額核配之對象,須事先取得糧商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其經營糧食種類應列有稻米、米食製品等項目,經營業務種類應列有輸入項目。至於未具進口人資格者,則依貿易法第10條規定,得逐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輸入。(第七條)

  6. 參與配額申請之方式及應檢附資料:申請配額核配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檢附申請書及糧商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影本(申請原料型態混合物或米食製品者須加附「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以通信方式提出申請,並在規定之繳費期限內,按申請進口貨品數量及每公斤加價費用繳交加價。(第八條)

  7. 輸入配額之最高及最低申請數量:為有效利用配額及符合入會諮商結論,按一般商業貨物裝載數量規範每次申請的最低數量,稻米不得低於100公噸,米食製品不得低於18公噸;又為符合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明定申請最高數量不得超過公告分配數量的45%,避免配額的壟斷。(第九條)

  8. 以「食米輸入配額證明書」為輸入憑證:依入會協議,以輸入配額證明書取代輸入許可證,並按商品分類號列分別核發;又為保障配額持有人的權益,准許有效期限展延、配額轉讓、貨名及相關資料之變更。同時,為避免引起紛爭,明定進口日期之認定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9. 配額重分配:為使承諾民間輸入的配額數量能充分利用,未分配及未利用之配額由本會再辦理分配;且因輸入配額為限量配額,因此,依入會協議,明定今年12月31日前未進口之數量,由本會於明年3月底前進口補足。(第十四條)

三、進口原料糯(碎)米再加工外銷案件之處理:

  入會前,為提升國內米食加工業者外銷競爭力,准許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用糯米(粉),再全數加工為成品外銷,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據本會同意函核發輸入許可證。為顧及傳統產業之維續,本項作業及管理方式今年將繼續維持,但為統一輸入規定,改憑輸入配額證明書辦理輸入。另由於進口之數量須悉數加工出口,因此,不納入配額計算,但逾期未出口之數量,將計入輸入配額。(第十五條)

四、明定加價之歸屬: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來源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進口或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據此,明定輸入配額核配所收取之加價全部歸入本基金。又加價視同規費,爰明定未在規定期限內進口或逾期未出口者,所繳交之加價亦應全部歸入基金。(第十六條)

參、結語

  以往,稻米屬管制進口,面對首次開放稻米市場,對於輸入配額之核配及管理,必須重新制訂一套規範及作業方式,作為執行之依據,由於進口業務涉及貿易、關稅、通關、檢驗及檢疫等法規與業務,因此,本辦法在研擬過程中,已多次邀集相關機關及單位研商討論,促使本辦法更為周延。

  為使進口作業順利執行,民間食米輸入配額之受理申請、核配、食米輸入配額證明書核發及進口資料核銷等業務,本會已委託具豐富實務經驗的中央信託局辦理。第1期輸入配額核配數量為1萬公噸,自本(3)月6日至8日受理申請,3月13日辦理公開核配,希望藉由本辦法之規範,能順利達成入會承諾及建立進口米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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