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修正簡介

輔導處農業推廣科 周若男

一、休閒農業法令緣起

  有關休閒農業輔導首次自81年12月發布實施「休閒農業區設置管理辦法」開始建置法令,歷年來制定與修定休閒農業輔導法令之情形如下;

  1. 民國81年12月發布實施「休閒農業區設置管理辦法」,以休閒農業區之觀念來推動休閒農業輔導工作,規定休閒農業區由個別經營者自行規劃並提出申請設置,由於個別經營業者以休閒農業區申請,其面積需達50公頃,雖得以共同經營、委託經營方式經營,但面積條件過大,經營主體不明確等因素,仍不符整體發展需求。

  2. 85年12月將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不同觀念加以區隔,將法規名稱修正為「休閒農業輔導辦法」,規範由地方政府主導規劃休閒農業區,並輔導區內休閒農場之設置條件與經營管理,並授權省(市)政府自行訂定設置管理要點予以輔導。惟因前開要點之法律位階低,在規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養殖用地設置餐飲、住宿等休閒農業設施時,無法突破土地管制之瓶頸,同時與現行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及商業登記等相關法令亦有競合之處,以致未能完成上開要點之訂定,休閒農業因欠缺法令依據,致無法順利推動。

  3. 民國87年行政院經建會奉行政院院長指示邀集相關部會就設置休閒農場所涉及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環境影響評估、稅務法令等問題進行協商,並獲致相關結論。本會依據該協調結論,於民國88年4月修正實施「休閒農業輔導辦法」,具體規範休閒農場之設置標準、設施種類、籌設程序與設置後之管理與監督等事項。其中部分突破土地管制之瓶頸,將休閒農場已達設置標準(山坡地達10公頃,非山坡地達5公頃者),其設置住宿餐飲等休閒設施之用地,在符合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規之相關規定下,可採土地變更編定之做法取得合法用地,同時對於88年4月以前已存續且經營行為違反相關規定之休閒農場辦理專案輔導。

  4. 配合民國89年1月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正公布,於該年7月相應修正休閒農業輔導辦法,並配合修正內容,將名稱修正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其修正重點包括(一)全面放寬無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及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設施之休閒農場設置之面積標準為0.5公頃。(二)修正位於都市土地休閒農場之休閒農業設施項目。(三)增訂休閒農場許可證之核發程序、收費標準及處罰規定。

二、最近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修法內容

  依據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產業組之共同意見「因應加入WTO,推動農業轉型及產業升級」提綱內容,「修訂輔導及發展休閒農漁業相關法令規範(包括發展觀光條例、民宿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等)俾利休閒農漁業發展並兼顧環境保育,以達永續發展」,並配合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及民宿管理辦法之發布實施,爰再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交通部於90年12月12日發布實施之「民宿管理辦法」(如附件1)第五條第七款、第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內之農舍得設置民宿,並得以客房數15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下規模經營之,使休閒農場與休閒農業區內之農舍能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經營民宿,解決休閒農業經營住宿之困擾問題,並增加農民不必經由土地變更之複雜程序經營休閒農場住宿之另一途徑,增加農民獲得農業外新的收入來源的機會,減輕農民因加入WTO後所遭遇之衝擊,於91年1月11日修正發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如附件2),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1. 修正休閒農業區劃定之面積上限:於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50公頃以上,300公頃以下;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1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25公頃以上,200公頃以下。此乃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得設置民宿之規定,休閒農業區需有明確之範圍,以利其範圍內之農舍申請設置民宿,但為利於區內有意經營休閒農業之農民容易建立共識及政府公共建設經費有效運用,同時避免民宿浮濫設立,造成農地地利遭受破壞,所劃定之休閒農業區面積不宜過於遼闊,爰訂定休閒農業區之面積上限。

      同時規定於本辦法中華民國91年1月11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之面積上限不受前項第四款之限制。

  2. 增列休閒農場中之農業經營體驗區得作為生態教育之用:為因應推動生態旅遊為時代趨勢,增強農業休閒與生態旅遊之關聯,特於第七條第二項中增列農業經營體驗區之土地可供生態教育之用。並比照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生態教育設施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或鐵絲網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可免申請建築執照。

  3. 放寬得辦理土地變更編訂設置住宿餐飲等休閒農業設施之非山坡地休閒農場之面積申請下限為3公頃:為激勵農民加速轉型經營休閒農業,位於非山坡地,涉及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之休閒農場,於第八條第二項中將其設置面積限制由5公頃放寬為3公頃。

      並於第三項中增列土地範圍包括國家公園土地者,其國家公園範圍之土地僅得為農業經營體驗區,並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以放寬土地涵蓋國家公園範圍者可作為農業經營與體驗、自然景觀、生態維護、生態教育之用。

  4. 增列位於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之休閒農業設施項目:配合第七條農業經營體驗區之土地可供生態教育之用,於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增訂生態教育設施。並衡酌各地區發展休閒農業之景觀及土地資源條件甚具差異,爰於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在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原則下自行增加訂定休閒農業設施。尤其配合台北市政府在修訂其「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後增設符合台北市近郊發展休閒農業所需之休閒設施項目。

  5. 增列將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劃定休閒農業區內依法興建之農舍得依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經營民宿:依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於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增列休閒農場及休閒農業區內之合法農舍得申請民宿經營。

三、結語

  配合民宿管理辦法之實施,不涉及土地變更編定,利用既有之農舍,農場面積達0.5公頃以上,申請經營簡易型休閒農場,將廣受農民歡迎,預測將成為休閒農業之主流。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此類簡易型休閒農場之申請直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為利於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受理此類休閒農場之申請與審核,本會已修訂休閒農場經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中有關休閒農場之申請籌設審核表,再合情合理範圍內加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之速度,各縣(市)政府並得邀集農業、地政、建管、水保、環保等單位籌組休閒農場經營計畫審查小組,審查未涉及土地變更編定之休閒農場籌設申請案,同時研究設置休閒農場與民宿申請案單一窗口之可行性,以加強便民服務。

  對於已由本會劃定之21個休閒農業區已函請各休閒農業區準備最新航照地形圖、地籍藍晒縮圖及休閒農業區地籍清冊,經縣政府初審後,函送本會審核後公告劃定休閒農業區明確疆界,同時本會將修訂「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以利休閒農業區之新申請劃定案之受理與審查。

  至於如何輔導休閒農場及休閒農業區內之農舍妥善兼營民宿,以利我國休閒農業永續發展,將由本會委託台灣農業策略聯盟發展協會負責規劃辦理民宿經營者種子訓練課程,由各縣(市)政府、縣(市)農會及各農業改良場協助篩選有意願與潛力之青壯農民參加密集之實務訓練,培養真正具有經營能力之農村民宿經營者,樹立農村民宿之品質口碑與魅力。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43,858